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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是否可以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叠加享受?

技术转让所得是否可以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叠加享受?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高新技术企业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取得显著的成效,高新技术企业得到长足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技术转让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一种传播。特别是专利技术对社会和企业的发展的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随着我国进入科技时代,人们对无形资产的作用日益重视。

       案例警示

       根据上市公司卫信康招股意向书披露该公司于2011年至2014年高新企业企业期间转让技术,并同时叠加高新技术优惠税率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当地税务局于2015年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卫信康(603676.SZ)于2017年7月3日发布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子公司京卫信康往期的技术转让所得同时叠加了高新技术优惠税率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于2015年申报补缴所得税1409万元、滞纳金305万元。“京卫信康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计算应税所得,并减按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2015年发现上述问题后,京卫信康向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补缴2011-2014年度税款共计14,092,699.09元,并缴纳滞纳金3,051,890.54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技术转让涉及的金额较大,因此纳税人在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同时,需要格外慎重,企业在享受的同时会存在哪些涉税风险,我们通过本文进行分析。

       税收优惠政策

       A、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技术转让的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20〕61号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对不超过2000万元所得免征所得税,超出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不超过500万所得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技术转让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如果是中国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如果是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4)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5)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B、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涉税政策分析

       A、政策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根据上述政策分析可知:

       1) 居民企业存在两种不同税收优惠税率的同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优惠税率享受;

       2) 企业在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法定税率25%减半,而不能在15%的优惠税率减半征税。

       因此,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的部分可以享受25%税率减半,不得叠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收优惠。但是,通过我们与各地税务局12366的咨询,很多税务局给出的答案是可以同时享受的,因此需要我们企业办税人员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

       B、报表填报口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10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填报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第11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第10列×50%金额填报。此金额直接关联到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二十行 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栏次。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在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二栏进行填报。此时技术转让所得减半的部分即享受减免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0%的优惠。此时需要通过第29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剔除,剔除金额=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10%),否则会导致重复享受。违背所得税法及国税函[2010]157号的规定。

       结论

       从上述政策和填报方式可以得出:

       1)技术转让减免不得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叠加享受。同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也不得叠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

       2)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的第一步是减半征收和优惠税率同时享受,第二步再对减半征收的部分享受的优惠税率从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 29栏进行调减。如果企业在填报过程中没有深入了解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式。必然会导致与上述案例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后果,为企业后续埋下无形的风险。

       3)技术转让减免是否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呢?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知:

       情形一、纳税调整后所得≤0时,所得减免为0 。因为所得减免是针对有所得的企业才享有的优惠,如果企业当年度没有所得,也就不存在所得减免。因此,技术转让的所得减免优惠也就无法享受。

       情形二、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额,纳税人只能按照纳税调整后所得抵减;所得减免额与纳税调后所得之间的差异无法享受。

       情形三、0<所得减免额<纳税调整后所得,技术转让的所得减免才能够充分享受。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纳税人只有当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0的企业,才能享受技术转让的所得减免。因此,需要纳税人在技术转让前做好转让时点的规划,在技术转让之后需要注意风险的防控。否则,就会出现本文京卫信康被当地税务局追补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其次,财税〔2020〕61号将免税的所得额增加到现在标准的4倍,按照以往的经验,中关村的优惠政策很有可能会逐步扩大到其他地区甚至全国。所以,未来我们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优惠政策征管的要求。既要充分享受优惠,又要避免重复享受优惠,严格控制好企业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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