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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进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试点实施方案 穗金融〔2020〕22号

广州市推进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试点实施方案 穗金融〔2020〕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供应链金融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积极推动广州市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探索构建广州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有效解决供应链中小微企业融资痛点,确保供应链金融安全规范,根据广东省推进供应链金融平台创新试点和广州市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在广州市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试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为主、体现特色、注重实效、防控风险”的原则,围绕广州特色产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试点,探索构建独具广州特色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服务模式,培育一批运转良好的广州供应链金融示范企业,建设一批切实有效的广州供应链金融示范项目,充分激发广州特色产业供应链上下游主体活力,为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成本较低、风险可控的综合金融服务,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经验,全力将广州打造成为供应链金融示范城市。

       二、试点任务

       (一)搭建广州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支持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建设成为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的地方综合性服务平台,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金融科技类公司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搭建广州供应链金融服务基础设施,针对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7个新兴产业领域以及轨道交通、电商贸易、医药健康、现代物流等广州特色产业,打造广州供应链金融特色行业子平台,提高供应链金融资产流动性,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生态,基于不同的应用场景,提出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解决方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

       (二)探索广州供应链金融创新服务模式。

       支持鼓励广州特色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科技类公司、第三方数据平台等各类主体,联合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共同建设打造一批独具广州特色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基地和示范项目,在审慎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充分利用新一代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打通产业数据和信息链条,全面探索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支持具备丰富产业链的区域探索建设供应链金融示范区、集聚区,给予入驻企业适当的政策支持,有效提升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效能和聚集效应。

       (三)构建广州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充分发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功能作用,针对供应链金融创新服务模式,升级拓展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金鹰系统”,强化供应链金融风险实时监测预警,严厉打击以供应链金融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数据平台等参与主体要严格核查贸易真实性,严禁非持牌金融机构以供应链金融名义设立资金池,提高供应链金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真正流向中小微实体经济。

       (四)加强广州供应链金融专业能力建设。

       支持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建设成为集金融、科技、产业于一体的、跨领域交叉融合的地方专业性组织。依托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科技类公司、数据平台、支付机构、征信公司、科研院校等各类会员主体,设立广州市供应链金融专业委员会,积极推动供应链金融专业标准建设,研究发布供应链金融专业指南,加强金融、科技、产业之间的跨领域专业研究和交流合作,为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专业支撑。

       三、试点管理

       (一)试点主体。

       按照广东省推进供应链平台创新试点要求,试点主体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性类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金融科技类公司,以及提供信息数据服务、物流管控服务、评级与增信服务等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可根据试点需要申请设立供应链金融公司,探索使用“供应链金融”字样作为企业名称。(试点业务范围和主体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

       (二)试点申报。

       1.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地方性类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科技类公司等各类主体申报试点,统一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试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择优推荐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试点,直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试点申报材料。(试点申报表详见附件2、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2.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试点项目的行业特点和科技属性,组织监管部门、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科研院校、法律等领域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由评审专家组根据试点条件要求,对试点主体相关资质进行实质审查,并对试点项目进行综合评判。经全体专家一致通过的项目,统一纳入广州市供应链金融试点管理范围。

       (三)试点运行。

       3.试点机构应每月末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月度试点情况总结,详细报告试点运行、业务数据、资金流转、合同文书、风险隐患等,由评审专家组定期评估试点运行情况。对存在漏洞或风险隐患的项目,研究提出业务规则调整和风险应对措施方案,经评审专家组评估可行后实施;对不遵守试点工作要求、存在严重风险问题的试点项目予以提前终止试点。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联合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负责试点项目运行期间的综合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和日常事务工作。

       4.试点主体在试点结束后需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自评。评审专家组对试点项目的运行效果、风险情况、可推广性等试点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对于运行良好、具有推广价值的试点项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组织经验推广,为优秀试点项目提供政策服务,推动试点项目应用落地。

       (四)风险管理。

       5.试点主体与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签署试点项目监测协议,试点相关业务数据、运营平台接入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金鹰系统”后方可开展试点。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负责对试点项目进行实时监测并报告相关风险隐患。

       6.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试点项目的属地管理和风险处置化解工作;试点主体负责拟定风险处置预案并严格执行,切实履行风险防范化解主体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广州市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试点工作,加强统筹领导,全面推进各项试点工作落地。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相关行业或专业组织等单位,认真做好试点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序推进。

       (二)加强信息共享。

       加强与中央驻穗金融监管部门对接沟通,积极争取大力支持与指导。支持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在依法合规、保护隐私的前提下,积极与涉及企业征信、融资服务、税务信息查验、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在企业征信、风险处置、金融监管等方面加强数据合作,推动金融信息共享,为更好地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试点提供大数据支撑。

       (三)加强激励引导。

       探索建立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的黑白名单制度,支持相关部门将供应链核心企业参与度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范围,支持金融机构持续完善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考核机制,充分调动试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及时梳理总结优秀试点项目,推广复制先进模式和经验,对优秀试点主体或项目授予“供应链金融服务基地”或“供应链金融示范项目”名称。支持鼓励试点项目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相关规定积极参与金融创新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本方案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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