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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11日

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实施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顺德区科学技术局所有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由区政府、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按有关管理办法和文件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的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申报及初审

  第四条 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分为事前资助、事后奖补和普适性资助三类。事前资助指对未完成的项目(准备启动或正在推进)给予竞争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扶持,事后奖补对已完成的项目给予竞争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扶持,普适性资助指对符合条件项目给予普适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扶持。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局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科技发展需要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内容涵盖扶持对象、扶持重点、扶持方式、适用范围、申报时限、评审及公示方式等),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统一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对外发布日至项目申报截止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局按照对应项目的申报通知和指南,对项目申请单位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推行信用报告制度,对于申报项目单位有失信记录的,从严审核其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必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单位可通过申报系统跟踪项目审批进度。

  第七条 申报日期截止后,区科学技术局将符合要求的项目资料汇总,进入项目评审阶段。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不重复申报原则。

  申报竞争性资助项目的,同一单位的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只能选取一项扶持项目(奖励、示范单位除外)进行申报;如不获立项可另选取其他扶持项目再次申报;同一单位的不同项目可分别申报相关扶持项目并可同时获得支持;已获得区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同级其他财政扶持项目,但在符合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可申报上级(市、省或国家)扶持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局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包括专家评审细则、专家评审纪律守则、专家分组和组成人数、计分原则、专家评审流程、经费预算等。涉密项目的评审方案和流程按涉密程序执行。

  第十条 普适性资助项目评审组由区科学技术局业务科室人员组成,其他项目评审组由评审专家组成,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有关评审工作,项目评审组人数为5人或以上的单数。评审专家由技术类、财务类专家构成。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于评审开始的前三个工作日从区级或上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并向选中的专家告知项目评审时间、地点、联系人,但不得透露申请项目资金及评审项目的扶持对象名称及其他专家等情况。因故不能参加项目评审的,区科学技术局从专家库中另外选取相应数量和领域的专家作为替补。

  第十二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由评审组对项目材料集中进行评审或审查,依照评审方案对项目进行流程化评分,然后根据权重,计算出该项目得分。

  第十三条 对竞争性的事前资助、事后奖补项目,评审组根据评审方案进行审定后,按综合得分(材料评审得分和考察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拟扶持对象。对评审考察后评审组一致否决的项目,不予列入拟扶持对象。

  对普适性资助项目,评审组根据评审方案进行材料审查后,确定符合条件的拟扶持对象。对审查考察后评审组一致否决的项目,不予列入拟扶持对象。

  第四章 公示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将拟扶持的申请单位名单在顺德政务网的区科学技术局部门频道或“顺德+”应用平台“科技顺德”专栏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下一阶段。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区科学技术局组织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重审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五章 资金审批及划拨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区科学技术局按有关程序下达文件确定扶持申请单位名单及金额。

  第十六条 对事前资助项目,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区科学技术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或合同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并划拨资金;对事后资助和普适性资助项目,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划拨资金。

  第六章 项目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事前资助项目,已获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责任书要求按项目进度(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供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区科学技术局根据责任书承诺的项目推进期限,定期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督促落实项目,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和所在镇(街道)开展有关监督、检查、监理、审计、统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事后资助和普适性资助项目,已获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须配合区科学技术局(或受委托的机构、所在镇街)开展有关监督、检查、监理、审计、统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定和会计核算办法,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鼓励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以及违规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差旅等费用,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承担的财政扶持资金项目与项目责任书承诺的内容必须一致,申请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的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需提交有关佐证材料,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变更和审核:

  (一)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的,项目承担方须在责任书规定的项目实施终止日期前30日内向区科学技术局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区科学技术局审核。

  (二)项目经费变更。在项目总预算调增以及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它支出预算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涉及到项目总预算调减的,经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由区科学技术局审核;项目总预算经费调减幅度,一般不得大于责任书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财政扶持资金额、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只能调减,不得调增;财政扶持资金额度进行调减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主管部门协助区科学技术局向按规定收回相关财政资金。

  (三)项目内容变更(包括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成果指标及名称变更等),经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对于调整变化较大的情形,区科学技术局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评审。

  (四)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更名,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证明材料;参与单位更名、替换或增减,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书面补充协议。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的变更,经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由区科学技术局审核。

  (五)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发现项目负责人有规避项目申报限项要求、经费使用违规违法等不良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变更由区科学技术局审核。

  (六)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的,经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由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主管部门协助区科学技术局按规定收回相关财政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局对事前资助等需要验收项目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责任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两个月内向区科学技术局提出验收申请。对逾期未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暂停其申报区级财政资金项目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管理按《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顺经发〔2018〕86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提供资料、数据不真实,使用区级财政扶持资金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法人五年内申报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资格,并追回划拨的财政资金。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国家、省、市等上级有关部门委托我区验收的扶持资金项目,如果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组织验收;如果上级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局按规定开展专项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区科学技术局纪检组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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