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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 泾政秘〔2020〕24号

       为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和质量强县工作,特制定本政策。

泾县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 泾政秘〔2020〕24号

       一、奖励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单位和个体,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均属于奖励扶持范围。

       二、奖励政策

       (一)加强专利创造应用

       1.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万元(当年发放3万元,第三、五年凭年费缴纳凭证分别给予5000元资助)。

       2.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获得受理,奖励3万元;获得授权的企业,每件专利、每个国家(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最多2个国家或组织)。

       3.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标准管理并通过验收的,奖励5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年度评选认定的泾县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按年度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5.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6.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的30%及评估费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总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7.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对维权终结并获得胜诉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应诉不超过10万元。被诉侵权人应对侵权司法诉讼,认定侵权不成立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国内应诉不超过2万元,涉外应诉不超过10万元。

       (二)标准化奖励

       8.标准制定奖励: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9.标准化示范单位奖励:凡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或基地(农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的单位,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0.标准化良好行为奖励:对于创建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达到国家AAAA级、省AAA级、AA级、宣城市A级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11.标准化试点单位奖励:开展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或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并通过评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奖励。

       12.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标志证书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三)品牌建设奖励

       13.商标、名牌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宣城市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新获得安徽省名牌产品、宣城市名牌产品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新获得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给予8万元奖励。

       14.地理标志奖励:新增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式奖励

       15.卓越绩效管理奖励:新获得国家、安徽省卓越绩效管理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

       16.质量奖奖励:新获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宣城市市政府质量奖、宣城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泾县政府质量奖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8万元奖励。

       (五)诚信单位奖励

       17.诚信单位奖励:新增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诚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18.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奖励:新增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19.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获3A、2A、1A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三、附则

       20.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

       21.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2.本政策兑现期追溯到2019年起。原《关于印发<泾县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泾政秘〔2017〕53号)、《关于印发<泾县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泾政秘〔2017〕13号)中第六项“加强专利创造应用”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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