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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9月29日

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多级联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循环使用”为运作原则,由各级财政资金共同出资组成,视业务发展需要确定鼓励各级财政出资扩大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借助市场力量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原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按要求移交后并入本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途包括撬动合作银行和社会资本增加对企业的贷款投放量,代为补偿银行等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以及运转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日常产生的审计、法律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是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牵头机构。工作小组成员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及实际出资部门组成,工作小组的正、副组长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原则上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工作小组会议。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扶持企业名单; 

  (三)确定合作机构和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四)审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补偿支出和核销; 

  (五)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第六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开展产业调研,审查合作方案; 

  (二)指导各区开展引导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三)监督资金管理人管理工作; 

  (四)审议资金管理人提交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组织召开工作小组会议。 

  第七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委托给具备条件的社会机构负责日常管理运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定1家受托管理机构作为资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作统一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资金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资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日常运作,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介绍引入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并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 

  (三)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四)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资金; 

  (五)按要求向工作小组提交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季度运营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起草重大事项决策议案提交工作小组审议。 

  第八条 资金管理人的管理服务费由基本服务费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基本服务费按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总额以超额累退方式计算,1亿元及以下按照年费率0.5%计算、1亿元—5亿元(含5亿元)按照年费率0.25%计算、5亿元以上按照年费率0.1%计算。绩效奖励按照当季度企业新增获得融资备案总额的0.25%计算。管理服务费按季度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列支。计算方式:季度管理服务费=专项资金池总额X年费率X ¼+季度融资备案总额X0.25%。 

  第九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产生的利息滚存计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十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市内企业和已备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的合作机构。 

  第十一条  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库,企业需入库后方可享受风险补偿扶持。入库企业须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佛山市为主要纳税地,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优先入库: 

  (一)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列入佛山市重点知识产权保护名录的企业; 

  (二)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3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三)拥有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五)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六)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 

  (七)获得国家、省、市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及产品获得国家、省、市最具价值版权产品称号的企业; 

  (八)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经济效益较好的、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入库采取定期入库和实时入库。定期入库指资金管理人每半年组织一次企业入库申请,企业根据入库申请要求,提交入库申请材料,经资金管理人审核并报工作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形成入库企业名单。实时入库指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提出融资申请时,同时向资金管理人提交入库申请材料,经资金管理人审查通过后,先行入库获得扶持,资金管理人再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  被扶持企业通过风险补偿项目获得的融资应按获取融资时明确的用途使用,具体使用情况由合作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的合作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二)服务效率高,具有专门的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已按要求向资金管理人备案,并通过工作小组审核纳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范围; 

  第十五条  合作机构需开发设计多元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引导和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须向资金管理人申请备案。合作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进行调整申请。 

  第十六条  相关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资金管理人提出合作方案和产品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资金管理人负责提请工作小组办公室审议,工作小组办公室优先选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损失额比例较小、杠杆撬动作用较大且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方案。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资金管理人按规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原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提交产品方案后自动延续成为合作机构。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对试点成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由资金管理人进行推广。合作机构一年内没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经工作小组同意,由资金管理人与其解除合作关系。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采取风险分担的方式运作,如支持项目发生风险损失,则知识产权质押实际融资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合作机构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承担。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的融资方式。 

  (二)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三)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商定法律允许的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仅按规定和约定比例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损失部分,相关利息等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一个扶持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单个项目对合作机构风险补偿比例不超过本金损失的70%。风险补偿项目到期前,企业因特殊情况,合作机构可向资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延期,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期限,经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同一企业原则上不可连续申请风险补偿项目超过3年(含3年)。 

  第五章  项目申请流程 

  第二十二条  扶持项目申请流程: 

  (一)融资申请。入库企业向合作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二)尽职调查。合作机构根据借款企业的申请资料,对申请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三)融资报备。经合作机构尽职调查审核同意的,由合作机构填写《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报送表》,报资金管理人进行风险补偿项目审查。资金管理人对报送项目进行形式性审查,主要对借款企业是否纳入“扶持企业库”、借款情况、报送材料是否齐备、申请金额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性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函》。 

  (四)资金发放。合作机构与借款企业签署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通过银行和类金融机构放贷或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向企业发放资金,合作机构在资金发放10天内向资金管理人报备该笔业务相关资料。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机构主导负责借款企业贷后管理工作,资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机构配合提供贷后管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合作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每季度向资金管理人进行项目运作情况备案。同时,资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机构配合,不定期对借款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及时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如发现借款企业经营异常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管理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一)借款企业出现逾期; 

  (二)合作机构认为借款企业不能正常还款; 

  (三)合作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在借款企业融资本息偿还逾期90天以上,且合作机构已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规定追收180天以上(从合作机构向借款企业发送第一封律师函之日开始计算)尚未全部收回贷款本金的情况下,合作机构可按合作协议约定向资金管理人申请项目损失补偿。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申请流程: 

  (一)启动补偿。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合作机构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追偿。由合作机构针对尚未收回本金按约定的比例金额向资金管理人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和相关追偿、本金损失证明。 

  (二)补偿核定划付。资金管理人对合作机构报送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核,制定补偿方案并报送工作小组。补偿方案经工作小组批复同意后,由资金管理人按照补偿方案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向合作机构划付相关补偿金。 

  (三)补偿后的债务追收。由合作机构全权向违约借款企业催收,依法律程序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四)损失核销。依法追偿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本金损失,经向资金管理人申报,并由工作小组审议确认后,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实核销。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当单家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含5%),或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与该机构合作资金50%(含50%)的,暂停该合作机构新增风险补偿业务。 

  第二十九条  当全部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含5%),或者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总资金50%(含50%)的,暂停审批新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三十条  各合作机构应加强自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逾期率恢复正常后,经工作小组同意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工作小组会同市财政局批准由资金管理人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工作小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工作小组如发现资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有权解除与资金管理人的委托关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资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作机构应每季向资金管理人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汇总、不良贷款发生及清缴返还情况、呆账贷款核销情况等,接受工作小组办公室和资金管理人的监督。资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业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工作小组办公室的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应每季度向工作小组成员及市财政局报送业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有效期届满,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存续期内发生的符合损失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项目,可依据本办法享受风险补偿支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到期后如明确不再延续,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在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按出资比例退还各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原《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11号)和《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佛科〔2016〕133号)按程序清理评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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