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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题项目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信息化发展专题项目,是指在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奖励扶持两化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5G融合应用、大数据平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等领域的项目和企业。

       第三条信息化发展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

       (一)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对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各领域应用信息技术,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的项目予以奖补。

       (二)工业互联网项目

       1.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对工业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优化各业务环节,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本大幅降低、经营效率明显提升或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予以奖补。对我市推荐纳入省工业互联网项目储备库但未获得省资助资金的项目予以奖补。

       2.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试点项目。对在省、市开展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中有明显成效的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予以奖补。

       (三)5G融合应用项目

       1.5G+工业互联网领域。对工业企业面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求,搭建与行业应用系统相结合的5G示范网络,开展基于5G、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工业互联网应用的项目予以奖补。

       2.5G+社会应用领域。对应用5G技术开展智慧城市、智慧教育、高清信号传输、智慧医疗、智慧政务等场景建设的项目予以奖补。

       (四)大数据平台项目

       对各行业大数据平台企业针对行业产业链的实际需求,与行业产业链企业相结合,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发掘技术,优化产业链各业务环节,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本大幅降低、经营效率明显提升的平台项目予以奖补。

       (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项目

       1.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领域

       (1)租金补贴。评定一批在新兴软件、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产业等方面达到一定规模的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对新入驻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或已入驻且新增租赁办公场地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予以租金补贴。(注:对于在园区采用购置物业方式办公的企业一并予以奖补,补贴方式和标准参照租赁的方式执行)

       (2)软件企业地方贡献增量奖励。对试点园区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予以奖励。

       2.软件企业上规模奖补领域。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成长规模分档次予以奖补。

       第四条  市工信局可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选取部分重点项目领域开展申报,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领域范围,在具体申报文件、工作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第六条  各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材料,在具体申报文件、工作指南中明确。

       第七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评定,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企业信息化建设当期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工业互联网项目

       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评定,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和产业集群试点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对于我市已推荐纳入省工业互联网项目储备库但未获得省资助资金的项目,参照同批次的市项目资助标准予以资助。

       (三)5G融合应用项目

       1.5G+工业互联网领域。以事前入库、事中评估、事后验收的方式审核认定5G+工业互联网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投入总额的25%给予建设单位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2.5G+社会应用领域。以事前入库、事中评估、事后验收的方式审核认定相关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投入总额的25%给予建设单位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突出结果导向,将项目产生的移动数据流量作为重点考核指标纳入项目评价体系。

       (四)大数据平台项目

       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评定,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大数据平台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投入总额的25%给予建设单位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项目

       1.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领域。

       (1)租金补贴。对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内新入驻或已入驻园区且新增租赁办公场地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其办公人数10人及以上的,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当年考核目标的,连续3年对其租金进行阶梯式补贴,原则上补贴标准逐年下降,并根据资金预算总额及申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其中:

       补贴标准及要求:第一年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对营收暂不作要求;第二年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营收需达500万元以上,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第三年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营收需达2000万元以上,且需为入统的规上企业。

       补贴面积:实际租赁面积或新增租赁面积中不超过企业办公人数*20平方米的部分,最高补贴5000平方米,且不超过实际租赁面积或新增租赁面积。

       已享受市相关租金补贴或资助的企业或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2)软件企业地方贡献增量奖励。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连续3年进行奖励,第1年和第2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100%,第3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70%。所需资金由市和镇街(园区)按各自50%的比例共同分担。

       2.软件企业上规模奖补领域。鼓励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不断上规模成长,分三个档次予以奖补: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申报前三年累计增长超过10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申报前三年累计增长8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申报前三年增长6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每年奖补不超过30家企业,每家企业在每个档次最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第八条 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对资助比例及最高资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1.企业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项目申请表,并上传申报资料。

       2.资格审查。市工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核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情况。

       3.现场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并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4.社会公示。市工信局依据审查情况,拟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并将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扶持资金。

       6.后续管理。市工信局通知受资助企业进行发票盖章,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

       (二)工业互联网项目

       1.企业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项目申请表,并上传申报资料。

       2.资格审查。市工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核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情况。

       3.现场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并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4.社会公示。市工信局依据审查情况,拟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并将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扶持资金。

       6.后续管理。市工信局通知受资助企业进行发票盖章,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

       对于我市推荐纳入省工业互联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在满足一定的必要条件下,无需进行项目现场审核流程,直接列入市同类项目资助名单。

       (三)5G融合应用项目

       1.企业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项目申请表,并上传申报资料。

       2.入库审查。市工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核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情况。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3.公示及入库。市工信局依据审查情况,拟定拟入库项目名单,并将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项目库。

       4.项目管理及验收。项目立项入库后至项目完成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需定期向市工信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对于累计投入达总投入50%以上的项目,市工信局组织实施中期评估,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核定项目投入情况,经核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拨付拟资助资金总额的50%至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完工后,市工信局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按项目最终投入核算资助总额,经核减事中评估时已拨付资金后划拨剩余资助资金至项目建设单位。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勒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通过的项目作结题处理,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5.后续管理。市工信局通知受资助企业进行发票盖章,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

       (四)大数据平台项目

       1.企业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项目申请表,并上传申报资料。

       2.资格审查。市工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核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情况。

       3.现场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并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4.社会公示。市工信局依据审查情况,拟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并将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扶持资金。

       6.后续管理。市工信局通知受资助企业进行发票盖章,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

       (五)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租金补贴项目

       1.企业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项目申请表,并上传申报资料。

       2.资格审查。市工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核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情况。

       3.现场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4.社会公示。市工信局依据审查情况,拟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并将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扶持资金。

       6.后续管理。市工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

       (六)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软件企业地方贡献增量奖励项目

       1.企业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项目申请表,并上传申报资料。

       2.资格审查。市工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核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情况。

       3.核定贡献。市工信局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反馈情况,组织或委托专家核定企业地方贡献情况,必要时赴现场查核。

       4.社会公示。市工信局依据审查情况,拟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并将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扶持资金。

       6.后续管理。市工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

       (七)软件企业上规模奖补项目

       1.企业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项目申请表,并上传申报资料。

       2.资格审查。市工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核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情况。

       3.核定规模。市工信局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反馈情况,组织或委托专家核定企业规模及增长情况,必要时赴现场查核。

       4.社会公示。市工信局依据审查情况,拟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并将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扶持资金。

       6.后续管理。市工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受资助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工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3.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适用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市以往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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