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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标奖励100000元,长沙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贯标奖励100000元,长沙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长沙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相关单位及企业:

       为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长沙县知识产权局、长沙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长沙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知识产权局

长沙县财政局

2020年5月22日

长沙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县,提升我县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长沙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和《长沙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县政函〔2016〕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知识产权项目以及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或专家评审、会议复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长沙县(含经开区)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职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个人及服务长沙县(含经开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驻长机构(含知识产权代理、金融、担保、交易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补助。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注册商标补助、大学生创业专利补助等。

       (二)知识产权项目。包括专利实施资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管理服务、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驻长高校知识产权就地转化等。

       (三)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四)国家、省、市专利工作配套奖励。

       (五)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六)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利补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4000元/件的标准补助给专利权人。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缴纳授权国内发明专利年费的,按照缴纳的实际年费进行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1500元/件。同一补助对象每年年费补助总额最多不超过2万 。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获得授权的,比照国内专利授权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际专利补助标准。申请人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按10000元/件标准补助。同一专利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专利授权后追加补助5000元/件(最多补助五次)。

       第八条 企业年度新增授权专利超过一定数量的,在普通资助基础上,按企业当年授权专利数量择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不高于5万元。

       第九条 注册商标补助标准

       (一)对每件经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助不高于20万元;

       (二)对每件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对每件新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补助1万元。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标准

       (一)大学生创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获得授权后按5000元/件的标准补助;申请国外专利补助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大学生创业申报注册商标(仅限于为其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注册的商标)费用补助的,按照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收款收据实际费用给予补助。

       (三)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的对象为在驻长高校就读期间或毕业五年以内在本县域范围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全日制大学生;申请补助期限为专利权和商标权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资助标准:专利实施资助数量原则上根据县财政预算、申报项目数和申报项目质量确定,资助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企业单位一年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通过专利权、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并按贷款合同还款还息的,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金额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支付贷款利息的40%,每年度每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同一个企业同一笔融资期限1年以上的,最多连续贴息补助2年。

       (二)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直接质押融资或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间接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5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1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在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2万元补助。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

       第十三条 引导企事业单位全面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被确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5万元/项、25万元/项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推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导航,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对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研究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项、30万元/项的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专利权人的专利交易,对经认可的专利交易行为按专利资产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会展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维权行为。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鼓励专利权人主动维权,对经备案确认支持的维权行为,对申请人的资金援助请求,由县知识产权局依申请按以下标准酌情给予援助:1、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最多资助10万元。2、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知识产权会展保护。鼓励展会承办方进行展会现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对在我县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的主要承办方,每次资助2万元。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获得海关总署批准并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给予2万元/项的支持。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专利信息利用等。

       (一)鼓励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建立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并经审核符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的企业,资助金额为企业初次认证向认证机构提交的实际认证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专利信息利用。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分析评议和高价值专利培育等专利信息运用,对专利信息运用和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的项目给予不高于30万元/项的支持。

       第十八条 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项目。鼓励企业、国内高校(科研组织)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三方联合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项目。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领域和培育工作难度,对纳入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的项目按照每项不高于3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实施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资助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每托管一家企业资助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将相关资助金额拨付给托管服务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

       对中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获得的首件授权的国内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0元。申报人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一件发明专利只享受一种类型的补助。

       第二十条 推动驻长高校知识产权就地转化工作。支持驻长高校设立知识产权转化专门机构,鼓励园区与驻长高校精准对接,积极承载驻长高校知识产权转化项目;鼓励企业主动承接和转化驻长高校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对转化的知识产权产生了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单位的同一事项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同一事项已获得同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列入支持范围。已连续三年获得项目补助的企业,当年不再列入支持范围。www.bjnajie.com

       第二十二条 专利工作配套奖励是指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励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同一事项被列入两级以上(含两级)奖励的,按照“标准从高、晋级补差、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包括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经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宣传费、培训费、外出培训交流费、专家评审服务费、法律顾问服务费、知识产权平台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专项工作经费统筹安排。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资料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县(含经开区)行政地域内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具有长沙县户籍或居住证并在我县工作、学习、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个人。

       3、为长沙县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驻长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知识产权代理、金融、担保、交易单位)。

       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及时向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相关数据信息。

       (二)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资金申请表;

       3、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4、项目资金投入、支出主要证明材料(主要的合同、票据、财政指标文件等复印件)及收入支出汇总表,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5、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月份财务报表;

       6、其他需要提交的辅佐材料或情况说明(包括相关图片)。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与拨付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公开申报。申报项目直接向县知识产权局申报。每年县知识产权局将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在县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二)部门审核。县知识产权局应对项目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并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              

       (三)专家评审。根据部门初审结果,县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部门初审所确定的专利实施资助、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会议复审。根据部门审核或专家评审意见,县知识产权局召开局(长)党组会议,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复审。

       (五)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通过安全联审,与县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资金初步安排计划,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经审定的专项资金计划,由县知识产权局在《星沙时报》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示一周。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业务咨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县知识产权局与县财政部门联合印发资金拨付文件。县知识产权局督促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计划开展项目实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计划和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按相关规定以转账方式拨付至部门、项目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九条 县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项目单位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条县财政部门对县知识产权局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单位应缓拨或停拨项目资金,且在下年度予以调整、暂停或撤销。

       第三十一条县知识产权局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在县知识产权局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部门和县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提请县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减少或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市专项资金的管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长县知发〔2017〕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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