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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驰名商标奖励50万

济南市历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驰名商标奖励50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历城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历城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 19 日

济南市历城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有效激发各级各类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加速全社会创新要素集聚,打造科技创新链,培育和发展经济增长新动能, 助推全区高质量发展,加快在全区构建区域性科技创新生态系统,特制订本政策。

       一、 对科技型企业培育主体的扶持政策

       第一条 创新对科技(产业)园区、基地及其他企业孵化载体等科技型企业培育主体的扶持方式。通过建立考核机制,每年对科技型企业培育主体开展考核。由区科技局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科技型企业培育主体在考核年度内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创新要素提供能力)提升、培育主体内企业的成长、科技型企业培育主体的成长等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每年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科技型企业培育主体每年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用于主体发展及奖励或奖补主体内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条 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申报主体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下一级晋升为上一级的,只奖励两级的差额部分。

       第三条 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申报主体最高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下一级晋升为上一级的,只奖励两级的差额部分。

       二、对创新主体的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业项目,在以该项目创业注册为公司正常运营后,根据其项目(企业)的成长性及其为历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50 万元;若该项目同时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则增加奖励,增加奖励为最高 3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予以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最高 10 万元奖励。

       第六条鼓励企业发明创造。企业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最高给予 300 万元奖励;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和省(部)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最高分别按照国家级 100 万元、 50 万元、 30 万元,省(部)级 30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给予奖励,企业同时获得两种及其以上奖项的,选择最高等次的一项给予奖励。属于联合完成的奖励前三位。

       第七条 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企业年度到位上级资金的最高 10%予以奖励,最高 100 万元。

       第八条 对企业自主创新下面的扶持,按照项目完成投产后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效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扶持。

       三、对科技人才和人才平台载体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科技人才和人才平台载体的扶持政策,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人才规定执行,具体由区人才办认定落实。继续实施企业科技创新特聘助理工程,扶持企业科技创新特聘助理每人每年2万元。 实施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育工程,提供经济发展加速器。鼓 励辖区高校院所、企业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技术经理人队伍。对高校院所中成功促成技术成果在历城区转移转化的技术经理 人个人,按照促成项目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1‰进行奖励,最高 不超过 10 万元。

       四、对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为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创新创业 共同体,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 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 2019‟ 49 号)及《关于印 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科字„ 2019‟ 7 号),对在历城区新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四不像)获得省级 备案后,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传统研发机构创新转型为新型研发机构的,获得省级备案后,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五、对外开放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建设为 契机,加快科技开放发展步伐,提升历城区科技国际化水平。引 进国外高端研发机构落户历城区,经上级部门认定后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外高校院所及知名企业独自或与驻区企 业联合在历城区建立研发机构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经上级认 定后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驻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驻区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技术转移转化活动,依据年 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最高 1‰,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加快企业 转型升级步伐,整合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资源,对经上级部门认定 在海外建立孵化器的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 上级部门认定在海外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 次性奖励。

       六、对高校、科研院所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扶持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我区服 务。对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推动科技成果向历城区企业转化的, 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 1%给予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单个 机构年度奖励资金最高 50 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带成果来历城区落地创业的,根据第 三方专业机构对技术成果进行评审后,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www.aipunajie.com

       七、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支 持我区重点发展的六大产业领域企业购买技术成果、技术服务或 委托高校院所开展研发创新。对单个项目技术合同交易额 10 万 元以上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转化项目实施主体,按其技术交易 额或项目委托合同实际交易额, 予以最高 10%奖励,最高 100 万 元。

       八、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国内有影响力的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世界 500 强企业, 在历城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最高奖励 200 万元;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 在历城区设 立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最高奖励 100 万元。资金按 4:3:3 比例分三年拨付。

       第十五条培育发展社会化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扶持 社会科技服务平台对历城区开展工作。对驻济科技服务中介、科 技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在历城区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按其 转化到历城区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1%, 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九、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工程,注入经济发展 新活力。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 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 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 给予最高 20 万 元奖励。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际 标准、国家标准,每项最高分别奖励 100 万元、 50万元。

       第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提质增效工程,打造服务业集 聚新高地。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 机构,引导鼓励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培育一批知识 产权骨干服务机构,开展咨询代理、许可贸易、信息服务、资产 评估、维权诉讼等服务,全面提升历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 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对入驻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机构, 给予一定资助。对每年代理历城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 20 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并且每 增加 10 件最高追加奖励 1 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对知识产权服务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000 万元的服务机构,给予一 次性最高20 万元的奖励。对每年代理历城区高校发明专利授权 量超过 50 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超过 100 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鼓励中介机构为初创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 务,向企业提供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全链条的综合 服务,对每年托管中小微企业超过 500 家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 奖励。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最高 1 万元奖励。企业当年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 5 件、10 件、 20 件及以上的, 分别给予 最高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的奖励。开展知识产权特派员工 作,充分利用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 丰富的智力资源,为辖区企业聘请知识产权特派员,引导帮助企 业运用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 励。对新获得“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 业,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十、附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实施细则。奖补事项经第三方服务机构评审,并由区科技局、区市场 监管局提出拟奖补事项名单及金额建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发放。经费由区科技经费列支。

       第二十条 各政策条款中若有涉及到的特别重大的事项,经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 2020 年 9 月 7 日至 2023 年 9 月 6 日施行。原有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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