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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市奉化区:发明专利奖励30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

浙江宁波市奉化区:发明专利奖励30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

宁波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面创新”计划,按照我区产业发展“四上一提一整”和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引进培育大企业大项目大平台。积极实施“8100”计划,引进、培育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8+”现代制造业产业体系。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二)支持企业加大产业投资。对实际完成项目投资额(指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下同)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分别以项目投资额的6%、10%、15%分级累加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三)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对经评审列入区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的,且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按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分别以项目投资额的15%、20%、25%分级累加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的,在享受市级政策补助的基础上,区级再按市级补助总额1:1进行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四)培育智能制造服务平台(机构)。对认定(列入)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和市级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并获得市级财政奖励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我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对区内制造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服务的,按服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五)支持创新设计和新产品开发。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内、省内软件首版次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此条各级政策可同步享受。(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每家一次性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七)大力培育优质企业。对获评国家级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按市级奖励总额1:1进行配套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市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行业骨干企业、高成长企业的,根据宁波统筹资金安排给予相应支持。(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八)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对首次开展年度R&D经费投入,且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达3%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R&D经费投入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低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对当年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认定为宁波、省级企业研究院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九)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给予奖励。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给予奖励。对获得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宁波市青年科技创新奖的个人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宁波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给予奖励。此条各级政策可同步享受。(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十)支持和扩大区科技信贷风险池。注册时间在五年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贷款利率不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0个基点,保险费不超过担保额的2%。(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十一)鼓励构建全产业链协同创新平台。鼓励区内企业单独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协同创新平台。平台通过审核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向创新平台购买检验检测、技术开发、产品试制等服务的区内企业,按照实际服务费用的30%,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十二)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对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分别最多给予100万元、8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最多给予专利权人10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8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最多给予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三)加快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当年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实施企业(该企业为第一专利权人),对该成果转化为当年销售额300万及以上的按成果转化为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单项最高补助额为6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四)鼓励企业参与品牌创建。对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荣获“中国商标金奖”等国家级荣誉的最多给予100万元奖励;新增“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自我声明企业,最多给予10万元、5万元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五)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区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最多给予5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20万元(10万元)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六)鼓励标准创新。主持研究制订国际、国家、行业和“浙江制造”标准的,最多给予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10万元分档补助;主持修订的,减半补助。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分别最多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分档补助;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承担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最多给予20万、5万元、2万元分档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七)支持企业上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根据企业上市进展,分阶段给予企业不低于1200万元的上市奖励。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十八)鼓励引进制造业高层次人才。支持企业引进先进制造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入选“凤麓英才”计划的人才、团队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0万元资助。对区内企业自主新培养入选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引进制造业高层次人才的企业,按纳税年薪的相应比例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薪资奖励。(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

       (十九)强化工业用地保障。优先保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用地需求。对符合“246”产业和前沿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的情况下,鼓励工业用地“提容增效”,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上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制造业企业可按规定在厂区内建设适量的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含职工集体宿舍)。(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同一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或奖励,除本政策条款中明确外,不再另行补助或奖励。同一项目涉及多项本意见的优惠条款的,按最高档次享受。享受“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约定执行。

       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侵权、涉税犯罪、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一般突发以上环境违法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政策兑现前如企业已关闭或注销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

       本意见相关条款分别由责任单位会同区委改革办、区发改局、区政务办、区财政局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解释。本意见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意见相关补助政策的参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面创新”计划,按照我区产业发展“四上一提一整”和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加大产业投资。对实际完成项目投资额(指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业投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二)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我区公有云、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服务平台,通过上云上平台方式为企业提供PLM、MES、WMS、MBD等服务的,给予每家平台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获评省级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每家2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三)鼓励企业上规模。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建企业新进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在上述基础上,每家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上规模且持续在库的企业,次年起,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15%-30%(含)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本条款中政策期内首次上规模企业的销售收入增长奖励执行三年至兑付结束。(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小微企业园(专业产业园)建设。经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公布的小微企业园(除新建成)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星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对评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本项奖励实行分档补差、从高不重复原则。(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五)鼓励平台健康发展。每年安排80万元对工业协会进行考核,按实绩给予奖励补助。鼓励发展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奖励公共服务平台的公益性服务。加强企业培训,每年安排6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项目。(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六)鼓励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宁波国际服装节、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等国内重要展览活动,每一标准摊位给予3000元补助,其中参加宁波国际服装节每一标准摊位按实给予全额补助。工业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展览会,报经信局备案,每一标准摊位给予3000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七)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合作攻关,由区科技局进行审核,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技术交易经费的20%给予补助(当年实际支付技术交易经费低于10万元的不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每年为30万元;注册时间在五年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服务时,可使用科技创新券,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八)鼓励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和搬迁至奉化区域内且确认证书资格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列入区高新技术企业苗子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入库当年度予以3万元奖励,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苗子企业再给予7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而美”苗子企业,按“小而美”苗子企业政策享受。此条款各级政策可同步享受。(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九)鼓励发明专利授权。对第一专利权人授权地址在本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企业的,每件最多给予1万元奖励,第一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最多给予0.5万元奖励;国际授权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最多给予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最多给予0.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按一件补助)。当年每家企业补助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护力度。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获得银行贷款,按照商标权、专利权质押企业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8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承保的企业,按实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一)鼓励企业参与品牌创建。对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基地(示范单位)的最多给予10万元奖励;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区域公共品牌和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最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和市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分别最多给予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二)鼓励军民融合发展。经认定为省级融合企业(入库企业)的奖励4万元,认定为宁波市融合企业的奖励2万元。新获得国家、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质证分别补助一级40万元、二级30万元、三级20万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质证等级提升或复评通过的补助10万元;新获得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补助20万元;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的补助20万元。新获得国防专利的单位,给予每项专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AAA级的单位最多给予1.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通过“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中介提供安全服务、政府奖励政策引导”的方式,由企业委托中介帮助其在生产过程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于列入年度计划的企业,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给予企业每家每年30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十五)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充分发挥安责险“保险+服务+科技”内生动能,引导企业积极投保,对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给予每家每年保费总额的30%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十六)加强金融对制造业的融资支持。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引导各金融机构争取上级行支持和政策倾斜,主动对接制造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推动制造业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0%以上。建立财政、金融政策联动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机制,对于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工作中积极配合、成效明显的银行机构,在政府财政合作方面予以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同一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或奖励的,除本政策条款中明确外,不再另行补助或奖励。同一项目涉及多项本意见的优惠条款的,按最高档次享受。享受“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约定执行。

       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侵权、涉税犯罪、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一般突发以上环境违法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政策兑现前如企业已关闭或注销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

       本意见相关条款分别由责任单位会同区委改革办、区财政局、区政务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解释。本意见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意见相关补助政策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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