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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

宁波市江北区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

       宁波市江北区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

       (一)企业持续开展研发创新活动,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单列,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

       (二)企业拥有一支相对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三)企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高度重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报保护工作,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2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主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修)订;相关知识产权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

       (四)企业须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中心建设提供相对独立的研发用房和与中心规模相适应的用房面积;并配备有先进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试验条件、检测分析手段。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建立了规范的研究开发管理制度和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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