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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鲁财教〔2016〕59号

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鲁财教〔2016〕59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给予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适用于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小微企业,不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小微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足300人、销售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第六条  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各市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在补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鼓励各市制定配套政策,共同加强培育,推动更多小微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二条  获得补助资金企业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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