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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历下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济南市历下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历下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推动历下区产业提质升级,加快培育壮大主导产业集群,促进我区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国家“十三五”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工作和《历下区关于加快培育八大百亿级产业的实施意见》(历下发〔2018〕32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科技服务产业发展

1. 支持科技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25 万元、15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上述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的企业,每认定 1 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支持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代理中介机构发展。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1% 对给予中介机构奖励,同一机构奖励最高 10 万元。

4.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5. 支持打造文化精品。对入选“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的原创动漫产品,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获评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6. 支持文创企业壮大。对地方经济贡献首次突破 20 万、50 万、100 万、200 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 2 万、5 万、10 万、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档补差)。

7. 支持文化创新和产业化。提高文创产业技术研发能力,对弘扬传统文化或体现时尚文化的文化传媒、数字创意、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项目,给予研发投入 20%、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创意设计专利或版权成果就地转化,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我区及飞地园区产业化开发,对已经转化为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且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给予每项最高20 万的一次性研发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200 万元。

三、鼓励现代商务产业发展

8.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标杆”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网络销售类、平台类、服务类企业,按办公用房房租或运维费用的 50% 给予年度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20 万元。

9. 支持举办和参加重点展会。鼓励企业主办或承办各类国家级、国际性会议、论坛、展会等活动,按布展费、宣传费等相关费用的 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100 万元。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举办的国际、国内大型展会的企业,对参展的相关费用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补贴。

四、鼓励商贸流通产业发展

10. 支持商贸品牌建设。对首次进入济南的国际一线品牌,通过授权特许经营或直营,在区内设立品牌旗舰店、专卖店并在3 年内年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新引进我区的“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济南老字号”市场主体分别给予 20 万、10 万、5 万元一次性奖励。

11. 支持物流产业发展。支持冷链物流、供应链物流、物流金融等领域示范企业发展,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金融示范(试点)、供应链管理示范(试点或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国家级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2.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壮大。对新引进或首次入选“中国电子信息 100 强”或“中国软件 100 强”的企业,给予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3 亿元、2 亿元、1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9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3. 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两化”融合贯标。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增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4. 支持工业企业与软件企业合作。对技术水平在国际或国内领先、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含工业 APP),按照该产品首年度销售合同实际到账额的 20%给予奖励,最高 50 万元。

六、鼓励精品旅游产业发展

15. 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 5A旅行社,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16. 支持精品旅游服务配套建设。对新评定的 3A 级以上景区,给予最高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以上酒店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7. 支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实践教育基地,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产业金融发展

18. 支持基金公司投资实体经济。对驻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区内的重点产业企业或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基金公司投资市外企业或项目,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并将其迁入我区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基金公司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股权基金投资项目股权转让收益所得形成地方经济贡献超过 500 万元的机构,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 50% 给予一次性奖励。

19. 支持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发展。鼓励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信用贷款、信用担保等创新性产品,对年度支持区内中小企业 10家以上且融资额达到 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 10 万元奖励。

八、鼓励医养健康产业发展

20. 支持新业态企业创新。对医养结合、互联网医疗、健康大数据、精准医疗等医养健康新业态企业开发创新项目的,按其项目投资额的 20% 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重点产业企业培育

21. 支持中小企业成长扩规。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批零住餐、服务业企业分三年给予 10 万元奖励(奖励期间企业年营业收入增幅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2. 支持高质量企业发展。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全国“独角兽”企业总部,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省、市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产业发展载体建设

23. 支持产业发展研究院建设。鼓励高层次院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主导开发关键性技术、高精尖产业项目,在项目研发、企业孵化、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24. 支持行业性社会组织建设。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联盟、企业联盟、产学研平台,经认定后给予平台运营主体最高 30 万元的年度活动经费补贴。

25. 支持产业楼宇发展。鼓励楼宇经济做大做强,培育打造特色楼宇,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和产业领军企业、总部机构向楼宇集聚,对产业特色明显、经济贡献突出的楼宇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十一、附则

26. 本政策所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企业自接受奖励起 10 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我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如违反承诺,弄虚作假,取消其享受本奖励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奖励资金全额追回。

27. 符合本政策规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本政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根据政策实施和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本政策由历下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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