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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运城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运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运城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运城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贯彻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用好市委“五抓一优一促”经济工作主抓手,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推动运城市高质量转型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领军企业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年一度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在运城市新设立并经批准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运城市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运城市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中试基地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

对在运城市首次获批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盟主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单位,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额1∶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山西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励额1∶0.5配套奖励。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市内转化的市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5万元。对市内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经省市技术合同认定机构登记并认定的技术交易合同,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5万元。

经运城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经理人促成技术合同交易的,按交易额的3%奖励技术经理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万元。

六、支持研发投入

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30万元,5000万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七、支持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建设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运城市注册成立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对获批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批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在运城市设立并经认定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在运城市科技服务量化评定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事后补助。

八、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和山西赛区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九、支持与高校院所合作

对高校院所及其领军人物在运城市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过有资质单位检测的产品等成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

对符合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标准的科技人才,按照中共运城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运发〔2017〕37号)和中共运城市委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运发〔2017〕38号)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同一企业(机构)的同一个项目(技术),在市本级多部门获奖(或补助)的,按最高等次奖励补助,不予重复奖励补助,同时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管理科            2020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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