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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大渡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大渡口府发〔2017〕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和大渡口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大渡口区“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大渡口府办发〔2017〕46号),强化支持区域科技创新,加快发展优质科技型企业,不断激发区域科技创新活力和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新区品城”建设,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一)鼓励创办和孵化科技型企业。

鼓励海内外各类人才、企业、机构携专利、技术、产品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街道创业基地等创新载体创办科技型企业,根据人才类型、专利质量、预期投入及产出等情况,经审核通过,可给予物业租金补贴、研发资助、基金投资等支持。鼓励创新载体的运营机构主动引进科技型企业并提供孵化服务,对成功引进或孵化出入库科技型企业的,经审核通过,按每入库1家企业给予运营机构 0.5万元支持。

(二)支持科技型企业入库备案。

建立科技型企业入库备案制度,支持具备注册一年以上、有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申报入库。对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企业,经审核通过,给予1万元支持,并作为大渡口区科技型企业重点培育和支持对象纳入备案。

(三)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每年从入库科技型企业中筛选出一批有基础和潜力的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聚焦短板,提供差异化、精准化服务,加快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对以上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购买知识产权、专项审计和申报咨询服务的,经审核通过,按照实际产生总费用的8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支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入库科技型企业首次、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支持,其中规模以上入库科技型企业首次、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

(五)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方面加大投入,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提升产值和营业收入,持续发展壮大。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其享受国家、重庆市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中首次依法纳入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统计的(以上三类统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通过,给予10万元支持;对年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技术高管、技术带头人、核心技术人员,经审核通过,参照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留成部分,安排人才研发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每家企业限5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认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鼓励科技型企业快速、连续提升主营业务收入,发展为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对首次认定的牛羚企业,优先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对首次认定的“瞪羚”“独角兽”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作为研发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已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专项资金支持的,只支持差额部分。

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七)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相关程序申报办理研发投入后补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上年度核定研发投入达到2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保持增长的规模以上入库科技型企业,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支持;每年从规模以上入库科技型企业中筛选出一批上年度核定研发投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计划增长达到10%及以上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支持。

(八)支持加强发明创造。

鼓励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发明创造。对第一专利申请人和第一专利权人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地址和专利权登记地址在辖区内的国内发明专利,在受理和授权后,经审核通过,分别按0.1万元、0.8万元/件给予支持;从授权次年起,对国内发明专利每年缴纳的年费,按缴纳收据据实给予支持,每个专利每年不超过0.1万元;对通过PCT申请并授权的发明专利,经审核通过,按2万元/件给予支持,已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只支持差额部分,获得多个国家PCT发明专利授权的,不重复支持;每年从入库科技型企业中筛选出一批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达到10件及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保持双增长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支持。

(九)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及服务。

鼓励科技型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对一般入库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入库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经审核通过,分别按1万元、1.5万元、2万元/个给予支持。

(十)支持企业组建和设立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科技型企业组建科技资源高效聚集、产学研高度协同、科学研究与开发功能突出的科技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市级科技研发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和协同创新中心)的一般入库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入库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以上企业,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支持,已获晋级的,只支持差额部分;对新引进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根据其实际投入及产出情况,经审核通过,可给予物业租金补贴、研发资助等支持,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

鼓励企业牵头、参与实施重大科学研究及应用项目,积极申报国家、市级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科技型企业,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科技型企业,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

三、支持创新要素集聚,持续打造良好生态

(十二)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院所、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举办行业大会、技术论坛等活动。支持孵化运营、科技投融资、成果转移等科技服务机构举办和开展技术培训、创新创业大赛、投融资对接、科技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学知识普及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和服务。对企业参与积极、社会影响较好的活动及服务,经审核通过,可给予相应支持。

(十三)支持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组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对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千人计划”“鸿雁计划”等国家、市级人才计划,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配套支持。鼓励企业培养各类科技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义渡英才”“人才房屋租金补贴”“人才招聘补贴”等区级人才项目,落实相应支持政策。鼓励企业一线科技研发和管理人员参与科技创新,区级财政支持的各类科技经费,企业可将其30—50%用于补助科技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

(十四)建立健全科技金融服务。

完善“种子—天使—风险”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拓宽集中路演、专家现场评审等优选和准入方式,区政府主导的种子、天使基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支持种子基金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适时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鼓励社会资本来区组建各类科技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科技型企业,对其在区设立的投资机构和投资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支持。鼓励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对实施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十五)营造良好创新文化氛围。

加强科技创新政策和规章信息公开,支持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强化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查处侵权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创新环境。大力弘扬科技人员创新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激情。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和典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企业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鼓励创新、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氛围。

四、其他

(十六)本文件所指企业必须是注册地、财税户管地、主要经营地均在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技研发平台、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发明专利等的认定按照国家、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十七)本文件涉及支持政策按照“创新绩效激励、创新主体培育、创新发展服务、科技金融引导”四类科技计划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并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管理,申请和使用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八)本文件由大渡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区内现行政策与本文件内容重复或类似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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