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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

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增强高新技术产品核心竞争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由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评选并取得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对首次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资金;被评选为“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个产品5000元补助资金。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科技创新相关事项支出,企业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补助资金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被评选为“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按照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申请补助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根据省科技部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批文,向当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和申报单位承诺书;

(二)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

(三)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企业申请材料,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后,由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补助资金在年度省、市科技创新资金中安排。年度资金不足的,根据企业总产值、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等情况统筹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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