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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朔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朔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朔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朔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7+N”产业发展总体布局,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朔州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支持的意见》(朔政发〔2017〕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落实国家支持企业研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所得抵免税收优惠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政策,特别是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股权奖励税收优惠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研发费用扣除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二)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对申报成功承担省级以上(含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给予按获得省及省以上支持经费的50%-80%配套支持。对符合市委、市政府“2+7+N”产业发展且具有重大推进作用的项目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基础上,列入当年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予以支持。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作价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课题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研发团队,由其自行支配。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四)鼓励科技进步。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包括农村技术承包奖、专利奖等科技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奖金分配由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确定。对获得国家科学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五)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参加科技成果评价。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在一个年度内组织申报科技成果评价5项(含)以上或者连续三年累计完成15项(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在一个年度内组织产出科技成果评价2项(含)以上,或者连续三年累计完成6项(含)以上的,对组织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奖励;达到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奖金可用于成果拥有单位对成果拥有团队和个人的劳务支出或奖励。

(六)鼓励开办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对形成技术交易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市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单笔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我市企业购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应用转化和产业化,且对我市产业转型和质量提升有重大影响的,经认定登记及应用审核,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0%—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建设

(七)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重新认定通过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八)积极发挥高新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作用。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吸引各种民间资本进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我市科技型企业。

五、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九)争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十)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批准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经费支持,同时在课题承担上给予优先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经费支持。对已有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照创客数、融资数等运行绩效情况择优奖励10万元,每年支持家数不超过5家。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经费支持。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等奖和优秀奖及山西赛区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及10万元和5万元。

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十一)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创新券方式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对新认定且运行情况良好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联盟组织的重大技术攻关、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给予对等的经费支持。

六、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十三)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我市兼职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十四)支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对在朔创新创业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专家团队,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并对承担的科研项目给予立项支持。对我省“百人计划”专家、博士等专家团队在朔从事科技研发攻关,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建站补助。

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十五)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PCT国际发明专利分别资助1万元、10万元。对推广价值高的发明专利进行保护支持,维护费按上缴国家的费用全额资助,保护支持期限不超过6年。

(十六)加强专利融资服务。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50%,最高补助20万元。

(十七)加大技术标准资助力度。积极推进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对市内当年牵头制定并发布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

八、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十八)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加大对各部门(单位)科技创新改革的支持力度,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解除后顾之忧。建立科技项目风险保障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从体制和机制上给予支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资金从市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列支,相关事宜由朔州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朔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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