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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调整和完善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

无锡市惠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调整和完善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

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

(2018年4月9日)

党的十九大作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大判断,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根据市委、市政府打造惠山“智能制造创新示范区”最新定位,以及加快推进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最新要求,结合2017年《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惠发〔2017〕36号)实际执行情况,现对我区现代产业发展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具体意见如下:

一、支持政策

(一)支持“互联网+”发展

1、鼓励企业推进智能制造

——鼓励企业应用相关工业软件和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改造升级,提升企业生产管理精细化水平。对智能化技术设备占比达到50%以上的智能化新建或改建项目(跨年度项目允许隔年申报),按照智能制造成熟度分档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的12%,单个项目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设备自动化水平较低、生产工艺难度较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围绕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等环节进行智能化改造。对当年度数字化设备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数字化设备的8% 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两化融合项目。对软件及技术服务投入超过20万元或项目总投入超过100万元的,软件及技术服务部分按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硬件部分按投入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生产智能装备(产品),对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经评审后,按该产品当年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首次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证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或公布)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两化深度融合创新(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生产性信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咨询诊断。对拟创建智能制造创新示范企业提出需求的,由区组织国家智能制造联盟会员等系统集成服务商对企业进行智能制造可行性论证、过程诊断和方案制订,按照服务深度每家企业补助2~10万元。

2、支持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加快培育本地龙头企业。对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龙头骨干企业,按上年销售和税收贡献情况,根据产业分类,分别给予前3位企业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最高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入的15%择优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惠山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3年增幅在5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加大企业引进力度。对行业内具有龙头地位和明显竞争优势,且注册2年内在惠山区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最高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方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鼓励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优质企业落户惠山区,企业注册2年内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配套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本地配套采购。支持生产制造类企业优先采购本区的软硬件产品,对企业采购本区内软硬件产品年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当年采购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上云”。重点推进制造业企业和软件企业向云计算、云服务转型。对制造业企业,最高按其采购本区云基础设施服务投入金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软件企业,最高按其采购本区云基础设施服务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应用“惠山工业云”平台,进行智能化、云计算改造升级,对实施完工的项目,按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对新建且年交易额达到2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和实体企业自建平台,按最近两年内实际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对企业应用互联网进行推广,年推广服务费超过10万元且总销售超过2000万元的,年推广服务费超过20万元且总销售超过5000万元的,年推广服务费超过30万元且总销售超过1亿元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补助。

——对企业通过自建平台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以B2B形式交易,线上交易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或者以B2C形式交易,线上交易额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境内外电子商务展会的企业,对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鼓励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现代先进医疗器械产业、生物医药研发及服务外包产业、精准医疗和健康照护产业等三大主导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支持产业投资项目

5、鼓励企业改造升级

——经备案(或核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列入区级重点产业项目、市级“千企技改”计划的工业投资项目,年度新增技术和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跨年度项目允许隔年申报,原则上不超过2年,下同),按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和数字设备改造等予以分档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投资额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给予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不超过5%的奖励;

投资额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不超过5.5%的奖励;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确定奖励额度。

6、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进

——对引进总投资在3亿元(或等值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地产类开发项目、仓储物流类项目)进行重点支持。综合考虑项目投资总量、技术和设备投资额、项目技术水平及预期产出等因素,确定分档补助金额,并以一般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地区,由各地区统筹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其中,开发区及工业集聚区总投资30亿元以上项目、其他功能园区总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为相应档次的50%。具体分档补助如下:

总投资在3—5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总投资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总投资在10—2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总投资在20—30亿元(含20 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总投资在30—50亿元(含30 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总投资在50—70亿元(含50 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总投资在70—80亿元(含70 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

总投资在80—90亿元(含80 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

总投资在90—100亿元(含90 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

总投资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

——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7、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或新技术鉴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被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许可证产品鉴定除外)

——鼓励企业争创“专精特新”产品。对当年被列入评为省级“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加强领先技术的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开发应用,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支持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支持企业进行产业前瞻性与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根据其技术水平、承担单位基础与能力、新增研发投入及预期经济及社会效益等,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鼓励企业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合同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正式产学研技术开发合同,实际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已实质性开展合作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30%的补助,同一项目只补助一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奖励;对由省科技厅组织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给予5万元奖励。

9、支持科技平台载体建设

——支持产业研究院发展。设立惠山区产业研究院科研资助专项资金,对研究院创新水平、合同科研、衍生孵化、科研条件和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拨资助经费。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区内新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支持科技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省级众创社区、大学生创业园,给予20万元奖励。对由科技部组织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奖励;对由省科技厅组织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奖励。

10、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在惠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且在本区注册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1、支持知识产权强企。鼓励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贯标,对首次通过国家认证或省级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给予2万元资助;鼓励发明专利申请,凡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以本区地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享受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1000元,未享受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2500元;鼓励PCT专利申请,凡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以本区地址申请的PCT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多资助10万元;鼓励企业拥有发明专利,对当年末拥有有效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1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获得专利授权,对当年新增专利授权达10~19件(其中至少有1件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1万元资助,对当年新增专利授权达2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4万元资助。

(四)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12、支持品牌、质量、标准建设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包括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和无锡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进入江苏省质量奖和无锡市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惠山区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获得惠山区质量奖入围奖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品牌的企业,如市配套未达到10万元,则予以补全。

——支持加强标准化建设。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其中修订标准的资助额度分别不高于制订的60%;作为标准第二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获得企业标准体系(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AAA级省级以上确认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资助。

13、鼓励企业坚定不移走上市挂牌、资本经营的发展道路,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具体政策按区委、区政府《关于通过资本市场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惠发〔2017〕25号)文件执行。鼓励招商“上市临界企业”,“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14、支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规模,实现“优进优出”。具体政策按区政府《关于印发惠山区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发〔2017〕59号)执行。

(五)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15、经备案(或核准),对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新增项目投资100万元(含)以上,年节约综合能耗3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吨200元的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16、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投资主体是节能服务机构,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7、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对循环经济龙头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一事一议。

(六)鼓励军民融合发展

18、对企业当年度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证书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度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七)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

19、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吸引和推进资本集聚发展。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证券、期货、保险、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于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备案)的融资(科技)担保、典当行、小额(科技)贷款、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从事专业性金融服务的准金融机构给于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鼓励发展新兴金融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金融门户、金控公司、供应链金融、区块链金融等新兴机构给于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鼓励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具体政策按区委、区政府《关于通过资本市场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惠发〔2017〕25号)文件执行。

20、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鼓励企业从产品设备制造商转变为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对列为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企业(工业企业设计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

21、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楼宇经济,对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现有楼宇,年度税收超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商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鼓励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支持“老字号”企业连锁门店发展,对于当年新开设连锁门店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3、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支持商业体转型、销售(交易)平台、限上社零、品牌创建。对通过引进新型业态、新型商业模式促进商业综合体转型,与传统商业错位竞争的,开业面积比例超过50%且新型业态运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80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的,分别对综合体运营商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年度税收贡献超过200万元的区域性销售(交易)中心、服务平台的运营商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限上社零统计并在我区独立核算的社零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列入统计并在我区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贴;当年零售增幅15%以上且增量前5名有突出贡献的限上社零企业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占比、增幅综合贡献列全区前3位的列入统计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建成国家级、省级特色街区或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服务业国家级、省级品牌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24、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对新进入省服务业100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地区或试点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支持旅游业发展

——对新建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公交、游客服务中心、游客咨询中心、内部导览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设施、游步道、旅游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4A、3A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省级五星、四星乡村旅游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区(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旅游企业、协会等主体在我区开展各类特色鲜明的旅游节庆活动,按每次活动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次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举办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或承办省级以上大型节庆会展活动的给予10—20万元经费补贴。

26、支持文体产业发展

——对于文体产业规模型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含)-5000万元,且增幅10%以上,补助10万元;年营业收入5000万(含)-1亿元,且增幅10%以上,补助20万元;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增幅10%以上,补助30万元。

——对于当年度投入资金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型文体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支持补助。投入资金总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补助15万元;投入资金总额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投入资金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50万元。

——对高新技术在影视产业的应用、新闻出版数字化转型、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5%,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对于规模型企业(项目)获取银行贷款的,其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含)以上,且财政贡献部分比上年度有所增长的,按照该贷款项目当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50%,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于建立由教授级(正高研究员)或高级(副高)职称工艺美术师(由人社部认定的省级职称评审部门颁发证书)主持的工作室或艺术画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对财政贡献部分的10%予以补助。

——对文体企业租赁办公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的,采取先支付后补助的形式,按照第1年免租金,第2年减半的方式进行补助。在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出售、出(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退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补助资金分5年平均兑付。

——对于文体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境内外各类文体专业展会,按照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7、支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正常申报数据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给予实际支付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建设国际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所需的服务器和核心软件的购置、租赁费用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当年服务外包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示范荣誉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8、鼓励发展无车承运物流。对无车承运人等新的物流经营模式给予相应政策扶持,一事一议。

二、支持对象

享受以上支持政策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文化产业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在本区国、地税部门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三)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要求;

(四)当年度无重特大环保污染事故、严重非法生产经营、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服务质量投诉、重大群体性事件等违规违法行为,完成节能减排年度考核目标;

(五)服务业企业不含住宅型房地产项目;

(六)当年度欠费欠税企业不列入政策兑现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组织保障力度。调整区加强产业政策服务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产业政策制定、解释、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改善企业融资环境,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推动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汇聚投入,激发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创新创业活力。发挥市、区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作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通过政府引导,政银保合作,对中小微企业予以融资增信,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

(三)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使用现代产业发展资金,及时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和审核,并对无偿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企业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初审后,报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文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牵头部门预审,再报区产业政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文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会审。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委加强对项目的事前监督、事后检查。区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汇总意见确保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政策兑现要公开透明,予以公示。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支持资金的企业,要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记入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支持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有关事项

(一)同一项目或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区级资金支持额度,且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知识产权强区、奖励类不受限制。

(二)原则上企业亩均税收强度要达到区平均值以上,如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度亩均税收强度低于区平均值的,由领导小组会审后,政策中明确分档奖励的,按照降一个档次给予奖励,其它按照50%给予奖励。

(三)除企业改造升级、科技创新、智能制造、一事一议项目以外,其他项目与地方财力贡献值挂钩考评。

(四)各职能部门的产业扶持资金采取总量控制,项目之间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

(五)涉及评定的项目或企业称号指省级及以上评定的各类奖项和认定的各类项目或称号。

(六)政策兑现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给予企业的补助、奖励,按区财政80%,乡镇(街道)20%的比例实行配套;实行财政全留管理体制的板块,按区财政50%,板块50%比例实行配套。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发布后,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惠发〔2017〕36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发布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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