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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合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合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渭南市合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合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合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招商引资奖励机制,以政策杠杆撬动资本聚集、引导产业升级,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再上台阶,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凡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及我县产业规划的县域外资金、技术,以合资、合作、独资、租赁、参股、收购企业以及收购产权等方式,于2023年1月1日后在我县新建的招商引资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县行政辖区内原有的企业设立新企业且投资新项目并形成新业态的,均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二)本政策鼓励县域内企业、县域外企业或团队来合进驻园区投资新兴产业。

(三)本政策不适用于各类财政性投资项目,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矿产资源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享受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煤炭开采和洗选项目,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已配置矿产资源的项目,不符合我县产业规划、国家产业、环保、生态等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及“双高”行业类项目。

二、奖励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农业类项目

对新建的符合合阳产业发展方向的涉农类项目,按超额累进法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超出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2.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一次性给予兑现。

2.工业类项目

对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的工业类项目,按超额累进法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5亿元的按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10亿元的,超出5亿元(含)的部分按2.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及其以上的,10亿元及其以上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一次性给予兑现。

3.商贸服务业类项目

对新建的商业综合体、现代物流园、专业市场、文化旅游、金融服务等项目,按超额累进法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3亿元的,按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5亿元的,超出3亿元(含)的部分按1.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及其以上的,5亿元及其以上的部分按1.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项目建成且正常运营满一年后一次性给予兑现。

(二)产值(销售)贡献奖励

1.农业类项目

对新建的农业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涉农类项目新增产值予以奖励。新增产值达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及其以上的,按照实际纳入统计的产值分别予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工业类项目

(1)对新建产业项目新增产值予以奖励。其中:新增产值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实际纳入统计的新增产值的1‰予以奖励;新增产值5000万元(含)—1亿元的,超出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2‰予以奖励;新增产值为1亿元(含)—5亿元的,超出1亿元(含)的部分按2.5‰予以奖励;新增产值为5亿元(含)—10亿元的,超出5亿元(含)的部分按3‰予以奖励;新增产值10亿元及以上的,10亿元及其以上的部分按3.5‰予以奖励。

(2)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3.商贸服务业类项目

(1)对新建的商业综合体、现代物流园、专业市场、文化旅游、金融服务等项目,营业后首年销售收入进行奖励;对贸易类企业纳入限额以上贸易单位后首年销售额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及其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对外地来合新注册的外贸企业以及取得国家“三品一标”认证的本地外贸企业,当年进出口业绩达到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当年进出口业绩达到500万美元及-10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当年进出口业绩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三)地方财政贡献奖励

1.农业类项目

对新建的农业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涉农类项目自投产后连续2年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县级财政)在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400万元、400万元及其以上的,在次年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工业类项目

对新建工业项目自投产后连续2年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县级财政)在300万元(含)—600万元、6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4000万元、4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在次年分别奖励30万元、60万元、9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3.商贸服务业类项目

对新建的商业综合体、现代物流园、专业市场、文化旅游、金融服务等项目,自投产后连续2年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县级财政)在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400万元、400万元及其以上的,在次年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四)用工用智奖励

1.对新引进企业解决劳动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企业经营满2年后,经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就业贡献分段给予奖励:吸纳100人(含)-300人、300人(含)—600人、600人(含)—1000人、1000人(含)—2000人、2000人及其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政府编制管理外招聘的博士研究生,且签订为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期内经单位考核合格后,每年补助安家费10万元,3年共补助30万元。对招聘本硕均为“双一流”院校的硕士毕业生,且签订为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期内经单位考核合格后,每年补助安家费5万元,3年共补助15万元。

3.鼓励支持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对引进人才在合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的,按照国家或省奖励的10%予以奖励。

(五)引进外资奖励

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当年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扩能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在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及以上的,按其实际外资到账金额的1%、2%、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科技创新奖励

1.对依据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首次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首次通过复审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实施转化产业化。对企业申报的在本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其经济效益明显的,择优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企业争创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争创成功的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占到销售收入5%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研发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七)标准化厂房租赁

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达2000万元以上、租赁政府拥有产权的标准化厂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项目,按照年财政贡献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要求,经认定后自投产当年起给予“两免三减半”的租金优惠。

(八)金融支持

1.设立产业基金。支持在我县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医疗器械、现代农业等产业,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专项基金配套支持。

2.对隶属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金融机构总部在合阳单独设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开办经费奖励50万元。对新设立银行支行、保险支公司、证券营业部给予开办经费奖励30万元。

3.我县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附则

(一)资金奖励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开工以桩基施工为准,企业经营情况以税务统计数据为准,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外资到位以验资报告为准,经行业牵头部门初审、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复审后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兑付奖励。

(二)特别重大的产业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符合以上政策条件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个条款的或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四)被奖励的企业必须年度无安全生产事故,无环保事故,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劳资关系和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审合格,社会公众形象和企业信誉良好。

(五)申报项目违反有关法规骗取奖励的,不纳入扶持奖励范围。视情况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予以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本政策由合阳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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