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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科技支撑我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新发展的有关措施

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科技支撑我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新发展的有关措施

关于科技支撑我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新发展的有关措施

为培育壮大一批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产业支撑作用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领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工作目标

聚焦科技赋能产业,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鼓励支持科技型企业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方向发展壮大。到2025年,优质主体持续壮大,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12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200家。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清单培育机制

1.建立完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加强分类指导,遴选一批“种子企业”,列出100家企业培育清单,“一企一册”建立培育档案,“一对一”制定提升计划,开展服务指导。清单实施动态淘汰的管理机制,对列入清单企业进行重点支持,促进企业不断提升创新力和竞争力。

2.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名单共享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列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区县(市)、园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加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支持研发能力强、细分市场占有率高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列入培育库。

(二)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创新能级

4.支持创建长沙市技术创新中心。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自筹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与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对评定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评定为优秀的创新中心只支持一次)。

5.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与国家级创新平台及高校院所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按投资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6.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引导“专精特新”企业规范研发经费会计账管理,建立研发项目台账,支持申请省级企业研发财政奖补,依据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

(三)促进“专精特新”企业持续创新

7.支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行业关键技术攻关和关键产品研发,鼓励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市科技重大专项以及“揭榜挂帅”项目。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每个重大专项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揭榜挂帅”项目给予最高800万元的资金支持。

8.支持中试基地建设。鼓励“专精特新”企业根据我市产业需求,围绕尖端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紧缺产品研制等中试需求,建设开放共享的中试基地,积极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对经认定的中试基地,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服务性收入的20%给予补贴,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专精特新”企业根据我市产业需求新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投入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

9.支持承接科技成果。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主动吸纳承接校所科技成果,大幅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对市内企业(不含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承接校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在长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单项成果年度累计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10.支持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鼓励担保机构为以“先用后付”方式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每年按担保费的100%给予担保机构最高100万元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专项资金,在被投项目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时或发展良好后,将投入财政资金转换为股权。

11.支持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许可,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可享受税收优惠。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经我市技术合同点认定登记后,年度累计登记合同成交额在5000万元—20亿元的,按0.3‰给予补贴,超出20亿元以上的,按0.1‰给予补贴,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四)强化科技金融赋能“专精特新”企业持续发展

12.设立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母基金由市财政全额出资,初期规模3亿元,引导社会各类资本重点投向早、中期拥有创新技术、具有成长潜力的“专精特新”企业。

13.实施长沙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设立2亿元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鼓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知识价值评价结果分档授信,发放无抵押、低利率信用贷款,对逾期贷款的本金损失给予不超过70%的补偿。

(五)加强“专精特新”企业科技人才支撑

14.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6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60万元经费支持。

15.加大企业科技人才培育支持力度。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申报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建设创新平台。

16.支持选派兼职科技副总。支持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拔专家派驻到“专精特新”企业兼职担任科技副总,参与企业研发管理,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提升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派驻期间,每位科技副总补助6万元,每家派驻企业补助14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聚焦“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听取“专精特新”企业意见建议,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等问题。

(二)落实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在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通过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成政策,加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力度。

(三)加强动态管理。完善“专精特新”企业库、科技型企业库,实现名单互通共享,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培育库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培育库企业监测评价及检查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各区县(市)、园区“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情况。

四、其他事项

本文件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文件的措施与其他政策重复、同类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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