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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 2021年11月15日

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 2021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推动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是支撑行业创新发展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旨在面向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需求,以行业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任务,建设技术转化的中试基地、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创新人才的培养中心。鼓励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充分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和载体,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三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主要功能是: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方面研发和工程化技术供给;为行业上下游、中小企业和产业集群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标准制定、技术咨询等公共技术服务;建立产学研用人才合作培养机制,开展人才交流与合作培养;开展产业发展研究,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等,为政府提供决策支撑,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四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坚持加强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强化市场运作突出效益、借助京津资源突出协同的原则,择优建设、动态管理、有序推进。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培育、管理与考核评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审查推荐、工作指导和协助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符合河北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十四五”期间,聚焦全省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围绕我省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新兴产业、高潜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布局。

  第七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组建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企业型制造业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组建。以引领带动本行业上下游企业产品联动升级,提升行业整体创新能力和水平为工作重点,整合重组成员单位研发设备、人才等创新资源,实现互惠共赢。

  (二)院所型制造业创新中心。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优势学科专业为依托,发挥其在技术研发、试验试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势,联合本领域科研机构和技术转化企业等共同组建。开展工程化研究,推动创新成果快速产业化,打造创新人才团队,有效带动提升行业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三)平台型制造业创新中心。以第三方专业化检测或服务机构牵头组建,发挥熟知产业技术标准及发展方向、服务能力强、紧密联系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优势,引进整合高校、科研机构力量和企业资本,重点提升研究和开发能力,形成综合性的产业技术开发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鼓励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借助京津科技资源,形成跨区域强强联合、协同发展的新型创新组织。鼓励已建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逐步实体化,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行业龙头企事业单位剥离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和产业服务业务,以独立法人形式,牵头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九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明确的运营模式

  1.独立法人。建设单位为河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法人要求至少由3家核心成员以现金、技术、设备等实质入股的形式组建;联合组建成员中应包括2家以上在国内或省内具有较强创新优势和影响力的行业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组建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管理方式。采用主任负责制+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方式,技术专家委员会不少于7人,拥有本领域院士或领军专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内容、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二)良好的创新基础保障

  1.人才队伍。拥有相对稳定的研发人员,申报当年专职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科研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2.设备设施。研发场地设施符合创新工作需要;具备必要的研发、试验、检验检测等设备,自建或共建有中试基地或生产线。鼓励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实验室等资源,在成员单位之间实现资源开放共享。

  3.创新资金。有持续的研发投入,申报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

  4.创新成果。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活动,至少5项在研项目,至少1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经创新突破可形成本领域省内领先的共性技术,或有望取得国内领先的技术成果。

  5.公共技术服务。已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并取得收入;与成员单位、高校院所等实质性开展联合人才培养工作;有能力承担技术交流、项目评审、软课题研究等工作。

  (三)较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1.发展定位。精准凝练技术发展方向,明确重点突破的技术方向和领域。

  2.发展规划。在研发和产业化、行业服务、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市场化进程等方面制定了近三年的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具体任务目标。

  3.市场化运营。有明确资金筹措和持续投入保障措施;建有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激励机制,形成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有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规定。

  (四)建设单位近2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事故,未有失信、违法行为。

  第十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程序:

  (一)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年度支持领域和方向。建设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向其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编制《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书》(详见附件1),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推荐。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照本工作指南第六条至第九条有关规定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遴选和批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论证会和现场考察,按程序研究提出遴选意见,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批复并授牌。

  第三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一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一次。

  本工作指南印发前已列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经建设完善后达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正式批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对试点进行考核,对达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应提交年度建设和运行情况报告,每三年提交三年自评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三年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采用专家评价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依据是年度建设情况报告、三年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考核评估参考指标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再次组织进行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并摘牌。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建立包括经济、技术、产业、管理、法律、财务等领域专家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专家队伍,支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研究院承担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考核评估、培训调研、课题研究等相关组织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资格,并禁止重新申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建设单位变更、功能和研究方向重大调整等情况,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落实《河北省支持“万企转型”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对批复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奖励资金应设立单独账册或账页、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研发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以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奖励资金,并按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支持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争创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分中心,并综合运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技术改造等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应将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作为推动本地区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鼓励各地市在资金、土地、税收、人才、项目等创新要素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指南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冀工信科节〔2016〕458号)、《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申报指南》同时失效。

  附件:1.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书.doc

                 2.河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参考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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