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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技型企业“邑科贷”管理办法 江科〔2020〕1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扩大科技金融的普惠面,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益,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信贷的支持力度,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同时规范江门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项目管理实施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邑科贷”是指由省市财政资金组成“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作为增信手段,通过撬动合作银行增加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投放量,帮扶我市科技型企业以信用方式、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质押担保方式或无其他实物抵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对合作银行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包括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代为补偿合作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

       第四条 “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专户由市科技局在合作银行开设,该账户为保证金专户,用于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确认担保的企业在合作银行使用授信产生债务的质押担保,具体以合作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该专户的资金滚存累积使用,按市科技局与合作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息存放,产生利息于每年6月25日前、12月25日前缴入国库。

       第五条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邑科贷”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科技局:

       1.负责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包括受托管理省财政出资的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确定“邑科贷”的支持对象,监督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发放、核算以及补偿等。

       2.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邑科贷”的管理。

       3.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负责“邑科贷”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

       4.负责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绩效考核。

       (二)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包括资金的支出和核销、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资金管理情况,对资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

       2.与市科技局共同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邑科贷”的管理。  

       3.与市科技局共同负责“邑科贷”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

       4.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邑科贷”的管理运作,受托管理机构采取公开遴选确定,需为已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

       第七条 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公开征集、择优选定“邑科贷”合作银行。“邑科贷”合作银行数量不少于3家。申请合作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各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的地级市分行,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二)申请合作的银行其所属机构中应已建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已备案科技支行)。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邑科贷”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开展“邑科贷”的对象应是在江门市内注册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上市企业,包括:

       (一)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成立不超过10年,且获得申请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入库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三)获得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

       (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指拥有发明专利权)的企业。

       第九条 “邑科贷”贷款类型限于以信用方式、仅有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方式或无其他实物抵质押条件的贷款。

       第十条 “邑科贷”贷款仅用于研发及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合作银行的单笔“邑科贷”贷款授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同一企业由“邑科贷”对应支持的贷款金额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单笔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企业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到期企业如需续贷,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邑科贷”合作总量依据实际到位的风险准备金进行核定,合作银行的业务量与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以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邑科贷”的企业对象采取名单制管理,属于第八条支持对象的企业,不需要申请,自动入选“邑科贷”支持企业名单。名单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动态管理,名单内的企业可随时申请办理“邑科贷”业务。

       第十五条 名单内的企业可通过在线受理平台在线提交融资需求,或通过线下方式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或受托管理机构提交《江门市“邑科贷”贷款申请表》(见附件)即可完成申请。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依据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独立开展信贷审核及申报审批流程,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经合作银行审批通过的《江门市“邑科贷”贷款申请表》。合作银行可以批量方式移送通过信贷审核的企业名单至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从收到合作银行项目审批通过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贷款企业申报条件进行核实并作出备案结果。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在落实了各项贷款担保措施及要求后,为企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 代偿与核销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将借款人贷款风险级别调整为次级或以下的即视为发生坏账损失,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根据风险分担比例,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代偿申请。

       第二十条 “邑科贷”实行风险共担机制,合作银行可按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贷款+财政风险补偿”或“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的融资模式。对合作银行选择“贷款+财政风险补偿”模式,发生贷款损失的本金部分分担比例如下:

江门市科技型企业“邑科贷”管理办法 江科〔2020〕104号

       对引入保险的融资模式,贷款损失的本金补偿由银行、保险公司和风险准备金按比例分担,其中风险准备金的分摊比例不超过30%。保险公司的职责由合作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协议中另行约定。

       合作银行针对同一企业法人发放的贷款发生坏账损失时,只能享受一次“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风险补偿资金池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以风险准备金余额为上限。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从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风险补偿书面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报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审核。从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从“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中向合作银行扣划代偿金额。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的“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是对合作银行的风险代偿,不能视为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不影响合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及担保物权金额,借款人仍有义务向合作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主管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下对合作银行科技信贷产品创新、贷款授信额度、获贷企业数量及类型、贷款效率、知识产权贷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骗取、挪用、套用“邑科贷”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受托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应签订“邑科贷”合作的四方协议,进一步明晰责任和义务,本办法若未明确的事项可在项目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江门市“邑科贷”贷款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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