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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珠工信【2020】192号

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珠工信【2020】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企业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负责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与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广泛、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创造良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三条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推动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最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珠海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重视技术开发工作,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领先。

  (四)经营运作正常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五)企业每年科技活动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3%,且不少于150万元。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开发人员总数不低于15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含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少于20%,或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30%。

  (七)技术开发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且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的技术开发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占60%以上。

  (八)内部建立了较好的运营机制,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质量认证标准。

  (九)对企业技术中心制定了明确的研究开发规划和目标,并能积极组织实施。

  (十)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十一)已被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的,按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即可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填写《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功能区)、富山工业园工信主管部门。

  (二)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功能区)、富山工业园工信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审查后,初步确定认定名单。

  (四)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议公示后,公布认定名单。

  第七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按集中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1-2次。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2年1次,依据《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九条评价程序: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根据评价通知要求提交《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参加评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出具评价意见,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含)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含)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二)评价得分60分(含)至7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四章  调整、终止与撤销

  第十一条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辖区工信部门,由区工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经整改后评价不合格。

  (三)所在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

  (四)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对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富山工业园工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区域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

  第十六条每年优先推荐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同时,2年内不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后,《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珠科工信〔2017〕9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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