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时间
2020年9月21日(星期一)—10月9日(星期五),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有实际研发、生产、经营行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在本区企业工作且连续购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个人或本区户籍人员或本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三)在本区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仅含专利、版权代理机构,以及经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
(四)在本区设立的,经各级科技或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
(五)在本区注册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并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认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一)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持、保护、培训和奖励等工作;
(二)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其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三)企业拥有有效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2000万元;或企业已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件以上,且已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上年销售额占企业产品年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500万元;
(四)企业已建立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并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全员知识产权培训率达80%以上;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认证企业。
第九条 经认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以区政府、管委会名义授予称号,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各级优势企业获得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额外资助1000元/件。)
2.已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参与本次评审;
3.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次评定不超过20家。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书(加盖企业公章及骑缝章);
2.发展规划、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等相关文件(企业正式发文,需加盖企业公章);
3.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企业正式发文,需加盖企业公章);
4.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5.知识产权产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6.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9.其它相关材料(参照申报书填表说明要求)。
四、相关要求
1.申报表填写内容必须保证真实完整无误;申报表内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请填“无”;
2.申报书填写完成后,连同相关附件及佐证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双面打印),一式五份提交至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6:50),并将全部材料的盖章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3.具体联系方式:
电话:020-28105461、28105462
邮箱:gddipa@126.com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A栋3楼312室。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