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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3年东莞市中堂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5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元

2021-2023年东莞市中堂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5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元

中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堂镇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办公室、各单位:

       现将《中堂镇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中堂镇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年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快经济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东委发〔2018〕1号)、《深入推进企业高质量倍增发展助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工作方案》(东府〔2018〕47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增强我镇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动力,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高质量发展落实到社会发展各方面,增强我镇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和活力。从2021年起,每年统筹安排规模最高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推动产业经济高质量及倍增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立项或支持的高质量发展项目,镇财政根据上级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相应比例配套资助或奖励,每家企业单位、每个创新团队或人才每年获得镇资助或奖励额度最高50万元、倍增企业100万元。全镇奖励总额超出当年预算的,按实提请镇政府研究解决或按比例权重平衡削减。若相关项目与市镇联动奖励等政策有重叠或交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二、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必须是在中堂镇注册的企业单位、创新团队或人才。新设、搬迁或重点事项,参考其当年对镇财政贡献、量化指标等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事项提请审议。

       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被列入扶持对象:(一)企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信用等违法行为;(二)企业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合同纠纷;(三)其他经镇审议认为不应列入事项。

       三、实施范围及标准

       (一)创新主体培育

       1.加强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对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20%配套资助或奖励。

       2.加强引进和培育龙头骨干工业企业。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且年纳税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且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且年纳税4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3.加强引进和培育规上企业。对首次纳入高技术制造业、先进制造业、规上工业统计库名单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对上一年“新升规”工业企业在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并有效填报R&D及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

       4.对建立经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重大科技平台(基地)、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镇财政按上级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市镇1:0.5一次性配套资助或奖励。其档次提高后,核定差额补报奖励资金。

       5.对通过国家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通过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30万元;对通过市创新型百强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通过市创新型瞪羚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通过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5万元。

       6.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动高企做大做强。对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申报资料,通过市镇审核省受理,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流程的,给予奖励3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规下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2亿元、10亿元的企业,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20%配套资助或奖励,最高50万元。

       7.鼓励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通过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通过省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奖励5万元。

       8.鼓励高成长中小企业认定,对通过省高成长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重新认定省高成长中小企业的,给予奖励3万元。

       9.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非高企),给予奖励1万元;对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的,按市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10.对纳入省市关于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主动承担完成考核监测任务的企业,发放监测服务费奖励,按任务完成名单,每人每次100元(需提供人员名单及账号)。

       (二)创新载体培育

       创新载体是指在我镇建设运营,且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1.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A档、B档、C档的市级孵化载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档次提高后,核定差额补报奖励资金。

       2.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东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科技创新载体运营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对新评定为广东省粤港澳台孵化器(众创空间)、东莞市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示范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东莞市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对孵化器经营单位,按市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可每年申请。

       6.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7.对优质企业入驻租金支持。按优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以上科研机构等)入驻租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元/月,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租金的50%,连续3年。同一企业、项目只能在同一科技创新载体享受租金补贴。若该企业、项目地址变更到其它科技创新载体,已享受市级或镇街(园区)财政租金补贴相关资助的项目,则不能重复补贴。同一科技创新载体每年可享受租金支持额度最高50万元(超过按权重比例核发)。

       8.对优质企业入驻贡献奖励。按优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成长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以上科研机构等)认定后入驻当年起,连续3年按其形成的镇级财政贡献增收部分,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三)创新能力培育

       1.对获取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50%配套资助或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镇资助或奖励额度最高50万元。

       2.对获取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企业,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取省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企业,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取市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企业,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支持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和加强研发费用投入(R&D)。对自建研发机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增加1000万元且达10%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研发费用投入增加500—1000万元且达10%,给予3万元奖励;研发费用投入增加100—500万元且达10%,给予2万元奖励;研发费用投入增加100万元以下的,对首次自建研发机构及研发费用投入的,给予1万元奖励,次年按每增加10万元给予1000元奖励。(该专项需计提20%以上作为R&D填报人员专项经费。申报附件包括:税务申报表研究费用明细、R&D填报人员银行账户等)

       4.对认定为省级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每件给予奖励3000元,最高3万元。

       5.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市专利优势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6.对获得知识产权贯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项目申报时需拥有有效专利5件以上或发明专利1件以上。

       7.支持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企业获得专利、专利奖、质量奖、名标、名牌、标准化等相关项目,按市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8.支持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对当年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连续10年以上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9.支持企业参加或举办国内外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工业智能化的比赛、论坛、展会、培训、商务活动等。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20%配套资助或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或活动最高5万元,同一年度最高20万元。

       10.支持企业员工参加官方机构及职能部门组织举办、邀请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会议、论坛、展会、培训等活动安排,镇财政根据市级以上正式文件、邀请信函、报名回执、签到记录、活动相片等,对实际参会人数、购票数量等给予一定奖励,标准为省外500元、市外200元、市内100元。

       (四)创新成果转化

       1.对与院士技术成果转化合作项目,推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和产学研成果转化,与院士签订协议并经上级部门备案或认定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50%配套资助或奖励(市镇联动项目按上级要求比例),最高资助总额50万元。

       2.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的重大共性需求开展的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战略产品开发、军民融合、科技示范工程等重大项目给予支持和奖励。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20%配套资助或奖励(市镇联动项目按上级要求比例),最高资助总额50万元。

       3.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进行科技咨询以及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00万元以上),根据提供的合同、发票、服务成果等,给予实际支付费用的20%补贴,额度为不超过其当年税收贡献镇级留成增收部分的50%。其中,对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最高10万元;对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咨询、产品推广等综合科技服务,最高5万元。

       (五)智能科技提升

       1.先进装备及技术改造。对申报获得省市先进装备及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镇财政按省财政资助金额,给予20%的资助奖励,最高20万元。

       2.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及智能示范。对申报获得市自动化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0%的资助奖励,最高20万元;对申报获得市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20%的资助奖励,最高30万元;对申报获得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30%的资助奖励,最高50万元。

       3.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对在我镇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若其服务的项目被认定为市智能化改造项目,在相应项目资助中,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0%的配套资助,最高10万元;对在我镇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若其服务的项目被认定为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在相应项目资助中,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20%的配套资助,最高20万元。

       4.企业信息化。对获省市扶持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两化”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应用、5G融合应用、大数据应用、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重点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和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等),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20%的配套资助,最高10万元。

       5.先进装备提供商。对我镇制造的先进装备被认定为省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销售的,镇财政按省市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万元。

       6.支持绿色工厂发展。引导广大企业创建绿色工厂,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对新评定为国家绿色工厂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7.支持绿色制造。(1)清洁生产。对获得市级以上自愿性清洁生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2)节能技术改造和循环经济发展。对市认定并纳入绿色制造专题资助的节能技术改造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20%的配套资助,最高10万元。

       8.支持中小微企业智能提质增效。对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工业企业,未获得过市级以上相关资助的生产及配套设备或核心技术科研攻关项目,按设备投入总额100万以上(单台10万元以上不含税、出厂铭牌验证有效)的10%给予资助,最高20万元。该项预算最高200万元(超过按权重比例核发)。

       (六)商贸暖企提升

       1.支持重点批发和零售企业。对营业额首次突破3亿元的限上批发企业,营业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最高20万元;对营业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限上零售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等),按企业新增营业额给予奖励。营业额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20万元,不超过其当年税收贡献镇级留成增收部分。

       2.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我镇获得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

       3.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对我镇获得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

       (七)创新人才培养

       1.对新引进国家特支计划、广东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色人才、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等重要人才的,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的2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2.对引进获得省、市立项资助的创新科研团队的独立法人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2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3.对创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2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4.对创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引进科技特派员等,按省或市财政资助资金的2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5.对引进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及研究生产学研合作给予奖励。对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认定且通过复核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联合培养满一年的研究生,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2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或对联合培养满一年且留莞的研究生,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5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6.人才健康体检。结合我市科技人才健康体检活动,对重点高新科技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及主要骨干人才安排健康体检。企业分配名额标准如下: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每年分配2个名额;营业收入在2亿元(含2亿元)至10亿元的,每年分配4个名额;营业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每年分配8个名额。

       (八)产业金融结合

       1.积极参与市镇联动制造业发展资金合作计划,为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提供期限长、利率低的贷款及风险补偿机制。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投向中小微优质企业。

       2.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在境外、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对在我市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给予奖励20万元。

       3.对于股权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早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项目,连续3年按投入比例的1%配套奖励,每年最高10万元。

       4.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成长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升规、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等贷款贴息,连续3年按市资助比例的20%配套奖励,每年最高10万元。

       5.对符合市科技保险补贴的企业,连续3年按市资助比例的20%配套奖励,每年最高2万元。

       (九)科学素质提升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普示范社区、科普教育基地、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创客培育学校、创客中心等项目,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普活动等项目,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2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协或科技部门举办的科学赛事活动及相关评选活动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国家级1万元、5000元、3000元;省级5000元、3000元、2000元;市级3000元、2000元、1000元。

       (十)全流程服务包

       加强企业培育与项目审查全流程诊断服务。推动有专业资质的高校院所、创新平台、行业协会、技术联盟、科技、金融、财务、知识产权等机构参与我镇企业高质量与倍增发展项目建设,为企业培育发展提供政策宣传、规划研究、方案设计、系统开发、项目合作、材料预审等全流程服务包,提高我镇企业项目服务的科学性与规范性。该项预算每年20万元。

       四、申报程序

       每年通过镇政府官网、中堂广电、企业Q群等渠道发布关于受理申请的通知,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奖励项目申报,符合本办法奖励或资助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需主动按期向中堂镇经济发展局进行书面申报,提交立项、认证或获奖的证明材料,由中堂镇经济发展局进行初步筛查、审核后上报镇政府,镇政府正式公示和发文后,由镇财政统一安排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五、监督管理

       企业和单位获奖后需在我镇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及时办理、协调、报备相关事项。对以欺诈、蒙骗等非法手段获得奖励资助,或在对应项目到期后逾期仍不办理验收、延期、备案等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的,镇政府有权取消其奖励或配套资助资格,并追回相关金额,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镇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分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其他

       本方案由中堂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实行期间将根据实际做出修改和调整,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方案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本方案与我镇其它财政资助或奖励政策类型相同或重复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方案提及当年税收贡献镇级留成按15%测算。本方案未列示具体项目,但符合我镇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的,参照上级财政资助的20%比例审议。《中堂镇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中府办〔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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