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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太白湖新区:发明专利奖励50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10万元

关于《济宁太白湖新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方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济宁太白湖新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22日。

       通讯地址: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宁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大厦A座一楼4区)

       联系人:冯冰    联系电话:0537-3297315

       电子邮件信箱:tbhgsk@163.com

济宁太白湖新区:发明专利奖励50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10万元

济宁太白湖新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的能力,强化知识产权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保护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济宁市专利资助办法》、《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山东名牌、制修订各类标准,以及相关的各类示范试点基地或项目、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即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知识产权创造资金、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等申请。

       第四条 本奖励办法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在上级资助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和补助。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一次,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专利商标授权(注册)等知识产权创造统计在太白湖新区(北湖旅游度假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开展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行动,实施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程,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相关试点和示范工程项目创建。主要包括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维权费用的资助,对中国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中国和山东省专利奖奖项以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pct国际专利等的奖励。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利、商标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无特别声明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专利证书、商标证书以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地址(应在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内)、代理机构、代理人、日期信息为准(PCT以公布文本为准)。

       第九条 实施国内专利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对当年度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首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企事业单位实现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首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的,在此基础上每个企事业单位分别再奖励5000元、2000元。

       2.对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在5件、10件、20件、50件、10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奖励。

       3.企事业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奖励。企事业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企业核心专利、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收益且维持10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上年度授权专利数量5件及以上,年度授权专利数量实现倍增的,给予10000元奖励。

       4.企事业单位(不包括代理机构)以购买、折股投资等方式从济宁市外获得已授权有效发明专利并成功转化,且该转让后的发明专利权人地址在太白湖新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件。其中对于成功转化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生产型企业并符合上述条件的,额外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5.实用新型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资助500元,实施转化或产业化的再奖励500元。

       第十条 实施国外发明专利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申请人获得G20和欧盟成员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2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

       2.申请人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

       同一个奖励申请人每年度获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 实施PCT专利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专利权人依照 PCT 规则开展PCT专利工作、完成国际公布、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国际检索报告给出积极性判断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实施商标国际注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申请人以中国为原属国新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奖励 1万元,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指定国家或地区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2000元,每件最多奖励5个国家或地区。

       2.申请人在其他单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奖励2000元。

       本款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年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20万元,新获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每件奖励10 万元。

       第十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奖励。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有效专利拥有量在20件以上的(当年度有授权发明专利且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件),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10 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每项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市级专利奖的每项给予5000∽50000元。当年度获得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奖励。

       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按国家级专利奖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设立区发明专利奖,对在专利实施转化过程中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发明专利,予以表彰奖励,区发明专利奖奖金每项5000∽20000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十七条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年费据实资助(已获得上级年费资助的据实补齐)。

       第十八条 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资助标准如下:

       专利维权援助资助。支持区内企业提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对在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诉讼案中获得胜诉的,诉讼费、受理费、取证鉴证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等法律服务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用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 对评选为“山东名牌(服务品牌)”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二十条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对主持修订、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通过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获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的奖励30万元。获得 4A级、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给予10万元奖励;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企业通过专利、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并完成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贷款项目,按期还本付息后,对符合条件的单笔贷款,每笔给予1万元资助,同一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企业因专利、商标质押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对其超出省、市资助的剩余部分给予20%资助,对同一家企业单笔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三条 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在太白湖新区注册的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专利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明专利授权量5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代理专利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新设立的重点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贡献多少,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办公用房租赁补助。对为区内企业提供PCT国际专利申请服务且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未列出奖励标准的其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等项目,以及国家、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经发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并提报实施方案,具体奖励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政策所涉及的补助奖励项目 申请每年受理一次,会同区财政部门、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太白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据实编制资金预算,下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报相关资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材料集中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相关资金按程序拨付。

       第二十八条 申请奖励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至奖励兑现期内必须是高新区内的专利权人或商标所有人,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奖励的资金,且3年内不再享受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内容与以往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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