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2020年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确定的“一二三四”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的要求,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经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6月28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资助办法》共6章33条,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了《资助办法》的制定目的、资助原则、资助对象和资助基本条件;第二章规定了资助类别和范围,具体资助项目详见《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资助项目一览表(附件1);第三章规定了一般资助标准及办理程序;第四章规定了专项资助标准及办理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时间、解释等内容。
三、六大变化
《资助办法》在《贵州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最新要求,对原资助办法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与原资助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突出鼓励专利实施政策导向。为推进专利技术切实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资助办法》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调整为“实施”才给予资助。对于没有转化实施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除高价值发明专利外,不再给予资助。同时,鼓励引进省内外发明专利进行转化实施,同一件发明专利,受让实施可资助一次,资助给最先申请资助的受让实施人;被许可实施可资助一次,资助给最先申请资助的被许可实施人。对于新授权并实施,以及转让或许可后实施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施”的认定,按照《资助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发明专利权利人(不包括自然人)将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包括以受让或被许可方式引进的省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实际运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为准,申请资助时需要根据《资助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备案的备案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未正式上线运行前,可以提供《发明专利实施承诺书》(附件2)及其印证资料,以证明发明专利业已实施。
(二)鼓励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和维持。在“十四五”期间,做到“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年均增长15%”,《资助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对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和维持给予一定资助。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解释,高价值发明专利包括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二是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三是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四是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五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其中,属于“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范围的主要指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授权发明专利。对于此类新授权发明专利,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明确的“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规定,每件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1500元。对于已经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则按照“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实施”资助标准每件3000元给予资助。“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指对申请日起满10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自届满10年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届满10年之日起超过6个月申请资助的,不再资助。
(三)取消商标国际注册资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1〕35号)提出的“坚决杜绝将商标申请数量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不得相互攀比商标申请数量,不得以资助、奖励等任何形式对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行为予以支持”的要求,《资助办法》取消了原资助办法对商标国际注册给予资助的相关内容。
(四)鼓励知识产权运营和证券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精神,《资助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知识产权运营和证券化资助内容,为推进我省知识产权运营和证券化提供政策支持。对知识产权运营成效突出的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每家可资助20万元;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5%给予资助,最高可资助200万元。
(五)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主动维权,《资助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明确了“知识产权托管”资助内容,引导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战略规划编制、专利技术挖掘、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许可转让、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提供专业服务。《资助办法》第十九条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资助内容,鼓励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对权利人合理维权费用给予部分资助,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降低维权成本。其中,国内维权每件最高可资助1万元,涉外维权每件最高可资助10万元。
(六)优化资助程序及经费管理。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资助办法》优化资助程序,对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事项,除了《资助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运营等10类资助金额较大项目,其申请资助的时间和要求以省知识产权局下发通知为准以外,对于其他的资助事项,可在资助事项符合本《资助办法》相关条件后及时提出资助申请。同时,为了完善后补助项目财务审计要求,《资助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资助项目时,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引导资助对象规范使用资助资金,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成效。
四、相关事项说明
(一)资助事项办理程序
1.一般资助事项办理程序。对于《资助办法》第八条规定的8类一般资助事项,资助对象应当自知识产权获得授权、注册、批准或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以受让方式引进省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的,应当自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以被许可方式引进省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的,应当自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申请资助可以登陆“贵州政务服务网(zwfw.guizhou.gov.cn)”选择“省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网上申报办理(咨询电话:0851-86987226)。
2.专项资助事项办理程序。对于《资助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四大类专项资助事项,其中,除了《资助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运营等10类专项资助项目以省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通知进行申报外,对于其他专项资助事项,资助对象可以按照《资助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专项资助事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之日起一年之内,于当年1月、7月集中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项资助申请。”其中,《资助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助项目向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咨询电话:0851-85850112)提出资助申请;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专项资助项目向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战略处(咨询电话:0851-85860342、85863993)提出资助申请;其余专项资助项目,向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咨询电话:0851-85850061)提出资助申请。
(二)新旧资助办法的适用
《资助办法》2021年7月1日生效实施前,资助事项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的通知》(黔市监发〔2020〕17号)的相关规定办理,《资助办法》生效后,自2021年7月1日起申请资助的所有资助事项,按照《资助办法》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资助办法》中有关时间的计算,如第十六条第(三)项中的“每个资助对象五年内最多可以申请贴息资助2次”,其起始时间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
(三)政策解释与咨询
《资助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具体相关事项,可咨询省知识产权局上述相关业务经办处室。
附件1:《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资助项目一览表
附件2:发明专利实施承诺书
政策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下载地址:http://amr.guizhou.gov.cn/jdhy/zcjd/202106/t20210630_68871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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