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创新创造环境,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根据《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济宁市专利资助办法》、《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财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济宁市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切实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专利商标授权(注册)统计在高新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知识产权创造资金、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等申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开展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行动,实施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程,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相关试点和示范工程项目创建。主要包括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维权费用的资助,对中国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中国和山东省专利奖奖项以及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等的奖励。
第二章 专项资金奖励与资助标准
第七条 专利、商标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无特别声明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专利证书、商标证书以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地址(应在济宁市高新区内)、代理机构、代理人、日期信息为准(PCT以公布文本为准)。
第八条 实施国内专利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当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企事业单位实现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在此基础上每个企事业单位再奖励5000元。
(二)对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在5件、10件、20件、50件、10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奖励。
(三)企事业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奖励。企事业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企业核心专利、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收益且维持10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
(四)企事业单位(不包括代理机构)以购买、折股投资等方式从济宁市外获得已授权有效发明专利并成功转化,且该转让后的发明专利权人地址在高新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件。其中对于成功转化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生产型企业并符合上述条件的,额外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九条 实施国外发明专利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获得G20和欧盟成员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2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
(二)申请人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
同一个奖励申请人每年度获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实施PCT专利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专利权人依照 PCT 规则开展PCT专利工作、完成国际公布、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国际检索报告给出积极性判断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实施商标国际注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奖励,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2000元,每件最多奖励10个国家或地区。
(二)申请人在其他单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奖励2000元。
本款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年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奖励。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有效专利拥有量在20件以上的(当年度有授权发明专利且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件),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每项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当年度获得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奖励。
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按国家级专利奖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企业通过专利、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并完成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贷款项目,按期还本付息后,对符合条件的单笔贷款,每笔给予1万元资助,同一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企业因专利、商标质押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对其超出省、市资助的剩余部分给予20%资助,对同一家企业单笔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 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资助标准如下:
专利维权援助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应对专利纠纷维权,对在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诉讼案中获得胜诉的,诉讼费、受理费、取证鉴证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等法律服务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对在高新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明专利授权量5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代理专利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未列出奖励标准的其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等项目,以及国家、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部署的创新工作,由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奖励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下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报相关资料。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材料集中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相关资金按程序拨付。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至奖励兑现期内必须是高新区内的专利权人或商标所有人,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奖励的资金,且3年内不再享受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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