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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杭科计〔2019〕21号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杭科计〔2019〕21号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由本市科技企业(包括农业科技企业)自主建设,并经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条件审核认定,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

       第二条  主要任务:中心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和依托企业创新发展需求,以企业为主体组织科技攻关、协同创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开展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展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和服务,突破企业创新发展的技术瓶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组织管理:中心建设管理工作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合力推进、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中心建设发展方向、目标任务由建设单位(企业)自主确定,并自筹解决中心建设运行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中心认定工作,负责中心建设的政策指引、指导服务,公布认定的中心名单,核发中心证书。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心的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

       第四条  认定条件:申请认定中心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中心建设运行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必要的条件保障。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二)在申请认定报时,企业已建立中心的组织架构,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负责人具有承担研发中心带头人相应的品德、能力和业绩,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10人以上、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10%以上。

       (三)中心拥有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等轻资产企业、农业类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

       (四)中心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所需经费纳入建设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自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2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

       (五)中心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申报前,依托企业已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等3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登记(奖励)成果等3项以上。

       (六)鼓励与其他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提高中心创新能力。联合组建的中心须有联合组建的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中心认定申请表(含申报承诺);

       2.中心建设方案;

       3.中心建设依托单位现有专职研发人员,办公场地、设备资产,已拥有研发成果知识产权明细表;

       4.依托单位及中心状况的上一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申请进行审查、评审。评审通过的,推荐上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的中心进行备案复核、公示,经复核、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杭州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证书”。

       (四)为规范中心名称,中心原则上采用“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第六条  运行管理:

       (一)中心建设单位(企业)应根据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制定中心运行发展规划,健全中心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中心各项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并取得成效。

       (二)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中心提供科技政策、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中心向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反馈运行状况,研发成果、发展绩效等信息,合力推进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持续发展。

       (三)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为掌握中心运行状况并减少干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中心运行绩效评估。对评估较差的中心,第一次督促整改,第二次除名摘牌。

       (四)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名称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如仅变更中心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书面报告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备案;如中心名称、组织架构、研发方向、目标任务发生重大调整的,需经区科技管理部门确认,报市科委备案。必要时,需要重新申报认定。

       (五)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在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现建设单位(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认定,收回证书,建设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心认定,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资金资助。                      

       (1)在申请认定、建设运行、检查评估中,弄虚作假。

       (2)中心运行期间,违反国家、省、市科技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严重科研失信的。

       (3)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反馈运行信息,不接受检查评估、不进行变更事项申报,影响中心规范管理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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