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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实施细则(暂行)天成管科才发〔2020〕25号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实施细则(暂行)天成管科才发〔2020〕25号

       第一条  按照成都市科技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科字〔2020〕23号文)要求,为贯彻落实《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关于印发天府新区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天成管发〔2017〕15号),结合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相关经费由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产业扶持资金列支。

       第三条  奖补标准 对自2019年(含)起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市区两级原则上对每个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其中市本级一次性给予15万元,新区一次性给予15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条件 自2019年(含)起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获得成都市高企奖补资格,且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材料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申报表》(附件1);获得成都市高企奖补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承诺书(附件2)。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科创人才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登录天府新区创新创业人才云服务平台(http://www.tianfustartup.org.cn)进行申报;科创人才局审核并形成奖补意见,报管委会分管委领导审批通过后向企业拨付奖补资金。

       第七条  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高企认定奖补资金。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申请单位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提供申报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第九条 获得高企奖补支持的企业,须按规定及时参加相关统计及高企运行情况登记。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高企奖补资金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追回全额奖补资金,并取消其高企认定奖补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创和人才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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