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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实施方案 (沈科发〔2017〕11号)

沈阳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实施方案 (沈科发〔2017〕11号)

沈阳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市政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机制,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和服务,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服务向科技型企业集聚,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壮大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到2020年,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0家。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认定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市区两级部门联动的高企认定工作体系,加强与省认定机构的对接工作。区、县(市)科技部门做好域内企业申报的组织、材料受理、初步审核工作。市科技局组织做好实质审核和专家评审工作,市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做好税务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和专家评审结果按省认定机构要求及时上报。

       (二)建立培育服务体系

       建立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选择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一定的研发能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纳入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开展为期2年的培育,给予政策支持,加快推进其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帮助企业掌握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认定申报的规则、程序等,增强企业的认定意识和积极性,提高企业认定成功率。市区两级科技行政部门联合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工作。

       (三)建立评审工作体系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为〔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通过与沈阳市科技评审专家库共享的形式建立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和培育专家库,规范专家评审流程和评审标准等,组织专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评审工作,建立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体系。

       (四)建立考核管理体系

       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列入科技创新考核体系,发挥各区、县(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工作考核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三、工作流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1.组织申报。市科技局根据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通知要求,组织各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发动各自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开展申报材料的受理、初步审核、汇总提报工作。

       2.受理审查。市科技局受理各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汇总提报的企业材料,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条件,以及省高企认定办公室的形式审查工作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问题清单和审查意见,对符合基本认定条件且存在非原则问题的企业予以指导完善。

       3.部门复核。市科技局受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后,经汇总整理,形成申报企业汇总表,并将企业汇总表与申报材料,分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行相关内容审核;期间,可将税务部门审核意见通报相关企业,企业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可提出复议。最终审核意见分别报省高企认定办公室(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根据省高企认定办公室年度工作安排,在汇总形成审查意见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后,确定最终参评企业名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企业所属技术领域从沈阳市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进行评审。参评企业名单、评审专家名单及时向省高企认定办公室报送。

       5.拟定认定企业名单。市科技局对经专家评审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纳入拟认定企业名单,并按规定时限将拟认定企业名单、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及专家评审意见表等材料报送省高企认定办公室。由省高企业认定办公室复核后,按《认定办法》规定,统一报国家科技部备案。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市科技局建立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组织企业申请入库,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入库企业推荐意见。

       1.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地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入库培育申请。

       2.初步审查

       各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企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科技局。

       3.评审、公示、入库

       市科技局从沈阳市科技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据各区、县(市)科技局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初步入库企业名单,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正式入库。

       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在培资格。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组成的沈阳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高企的培育、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处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工作。各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当地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

       (二)实施引导政策

       对首次入库的企业,通过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金奖励补助,鼓励科技型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资助入库企业到指定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活动;优先推荐入库企业研发项目申报上级科技计划;符合我市现行科技金融、专利、技术交易、科技人才等相关政策的入库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对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微企业,适用于我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政策,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三)建立服务队伍

       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打造一支高效的市和区、县(市)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的服务管理队伍。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建立培育基地

       以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地。通过基地向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解读,促成产学研合作,指导知识产权申报、科技项目申报、认定申报辅导等。

       (五)优化培育环境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企业的宣传展示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定期发布创新能力强、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企业的研究报告,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企业做大做强。

       (六)加强管理服务

       构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信息化平台,对入库企业实行统一规范信息化管理。建立在培企业运行情况监测数据库,通过定期的报告制度,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引导和服务,及时分析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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