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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奖励5万元,东莞高埗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国家高新奖励5万元,东莞高埗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高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我镇创新驱动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高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镇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连续五年共安排2500万元用于推动我镇企业开展科技创新、质量强镇进行综合奖励,对象包括在高埗镇注册和依法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采取无偿奖励方式,实行专款专用、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制度,确保政策的可行性。

       第四条  项目经费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注重创新驱动、科技成果质量及经济与社会效益、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当年获得的各项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税收对财政贡献镇级留成部分的80%,最高100万元(孵化载体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个人奖励项目不受此项限制,倍增计划试点企业200万元)。

       第六条  镇经济发展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奖励(配套)计划报镇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科技创新奖励项目

       (一)孵化器认定奖励项目

       1、对新评定为A档、B档、C档的市级孵化器,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于已评定的孵化器,其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

       2、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其认定级别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

       3、对新认定的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广东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的奖励10万元。

       4、孵化器载体培育企业成功在境内外IPO(涵盖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每孵化1家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奖励25万元;孵化企业成功挂牌上市新三板,每孵化1家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奖励10万元。孵化出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迁出高埗,孵化器方可获得该项奖励。

       (二)企业上市认定奖励项目

       对通过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奖励2.5万元;对成功申报上市资料(不含“新三板”)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成功挂牌上市(不含“新三板”)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将挂牌上市(不含“新三板”)注册地从外地迁入我镇的企业,在镇年纳税额达到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

       (三)科技项目认定奖励项目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

       2、科学技术奖认定。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市长奖(技术成果类)、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专利奖认定。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2万元。

       4、专利优势企业认定。对通过国家级专利优势企业、省级专利优势企业、市级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5、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对通过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市创新型龙头和创新型培育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6、对通过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7、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配套奖励项目。对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的,按照国家(省、市)奖励金额配套奖励,50万元(含)以下、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企业(单位)研发经费投入奖励项目

       1、对规模以上企业,依据其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进行奖励,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

       2、对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奖励研发经费投入填报人员2000元,每家企业(单位)奖励1人。

       (五)重大科技专项奖励项目

       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重大科技专项先报镇经济发展局备案,再由镇经济发展局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镇政府研究决定进行奖励。

       二、质量强镇奖励项目

       (一)质量奖奖励项目

       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鼓励奖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制标奖励项目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20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10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5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2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奖励0.5万元,每年对每个联盟奖励总额不超过2万元。

       每协助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5万元;每协助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3万元;每协助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2万元。

       (三)承担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奖励2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奖励1万元;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奖励0.5万元。

       (四)技术标准示范(试点)奖励项目

       对新获得市技术标准示范(试点)企业,奖励1万元。

       (五)专利转标准奖励项目

       每制定一项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成企业产品标准,奖励0.5万元;每年对每个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3万元。

       (六)技术改造奖励项目

       按照奖励金额配套奖励,20-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七)市场开拓奖励项目

       对企业参加国内、国外知名展会, 资助标准为按企业实际支付标准展位费用的50%奖励, 奖励上限分别为1.5万元、3万元,同一年度分别奖励国内、国外一次参展展位费用。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务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及国际市场开拓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按照奖励金额配套奖励,20-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八)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对被认定省级、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单位或首次被认定省级、市级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单位在当年的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第十条  镇经济发展局制定和发布年度创新驱动专项资金申请受理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镇经济发展局审核。

       第十一条  创新驱动专项资金奖励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镇经济发展局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镇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计划经镇政府批准后,镇经济发展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由镇财政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拨付, 超出当年预算部分的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

       第十三条  受奖励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奖励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镇经济发展局负责对上一年度奖励的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检查、评价。受奖励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本方案扶持资格或相关资助金额的行为,由镇经济发展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作出撤销扶持资格和项目资助、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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