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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补贴政策:“规上升高”奖励20万元,安徽芜湖市繁昌区出台提升科创能力的若干政策

高企补贴政策:“规上升高”奖励20万元,安徽芜湖市繁昌区出台提升科创能力的若干政策

繁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区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繁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繁昌区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昌区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工作要求,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进一步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驱动乡村振兴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包括区级财政承担部分)基础上,对申报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8万元培育补助(分两步兑现,申报材料通过区相关部门审核并推报至市科技局后补助3万元,获批高新技术企业后再补助5万元);对申报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培育补助(分两步兑现,申报材料通过区相关部门审核并推报至市科技局后补助3万元,获批高新技术企业后再补助2万元)。第一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继续申报第二批的和第二批才达到申报年限要求的,按第一批标准奖励。该项奖补,每户企业每3个年度仅享受一次。

2.鼓励中介机构代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代理我区企业认定成功数不少于3户且超过上年数的,按代理成功户数1万元/户给予中介机构奖励。

3.鼓励“规上升高”和“高新入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5.鼓励企业提升科技含量。对当年高企培育备案成功并于次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入市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5万元/个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取得科技成果并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给予1.5万元/项一次性奖励。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6.鼓励企业建设科技研发中心。对经区科技局认定的区级科技研发中心,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市、区两级认定,可重复享受该项奖励。

7.鼓励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高校院所与区内企业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连续3年给予研究院10万元/年运营补助。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另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产学研合作和加大研发投入

8.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A类),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50%给予补助,单项合作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其他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B类),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25%给予补助,单项合作补助不超过50万元。

9.鼓励第三方机构促成开展产学研合作。按所促成企业与高校院所(不含已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院所)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10%,给予第三方机构奖励,单项合作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当年度R&D经费支出额(较上年增长)和R&D经费支出强度(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5%),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进行“双十强”排名。已获当年省“双百强”、市“双50强”的企业不纳入排名。对位于“双十强”1-5名、6-10名的,分别按10万元/户、5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不重复排名。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1.鼓励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对于高校院所按照与区政府达成协议而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20万元的启动经费补助,并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10%给予运营经费补助,单项运营经费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2.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按其成果转化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以全国技术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技术合同和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50%的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3.鼓励自主创新。对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的创新成果,在成功实施产业化并首年度形成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14.加大科技奖项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再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再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第二项目完成单位,按以上标准的5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资金5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5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五、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15.鼓励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响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对获国家行业、安徽省总决赛、芜湖市地方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作品同一赛事按所获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六、附则

16.本规定各项政策与省、市、区政策内容相同且未明确说明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与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17.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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