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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泰安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

泰安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泰安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1、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40 万元的奖励;对超过有效期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

2、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 10 万元的补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奖励 30 万元(“首次认定奖励 40 万元”的补差)。

3、对已通过认定和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放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新动能培育计划”申报条件,不限制注册年限。

4、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机构审计费、辅导费等费用,给予 50%、最高 5 万元的补助。

(二)对新建的市级以上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一年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 20%、最高 200 万元的补助;第二年起,对其在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给予技术服务收入实际成交额 2%的补助。(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三)对当年通过认定(评价)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150 万元、50 万元、6 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经济发展部等)

(四)对当年通过国家、省科技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补助,支持建设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关键技术研发服务等;集群牵头企业和骨干企业资金分配比例为 1:1。(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二、支持创新项目研发

(五)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项目(产品),区内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争取到国家、省创新扶持资金,没有明确规定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或配套比例达不到 20%的,每个项目给予批复资金 20%、最高 200 万元的配套资金。(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科技创新部等)

(六)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当年获得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对企业作为前三位完成单位当年获得国务院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酌情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三、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七)对与“双一流”重点高校或拥有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的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经技术合同登记,在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个项目给予实际技术交易额 20%、最高 20 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 200 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市场监管分局)

(八)对在泰安承办国家级的技术应用、成果转化、学术交流等会议的,在有关会议规定限额内,给予 30%、最高 20 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九)鼓励企业申报顶尖人才工程。对申报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工程的,根据入选情况,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综合扶持资金。(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

(十)大力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高层次人才带技术、项目、资金等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申报并成功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4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有明确到高新区创业意向的博士创业项目,通过“以赛代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经济发展部、科技创新部、高新发展集团)

(十一)鼓励企业引育人才。对刚性引进人才申报并成功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柔性引进人才申报并成功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经济发展部、科技创新部等)

(十二)鼓励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对引进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的,经认定后,刚性引进的,分别给予引进企业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柔性引进的,分别给予引进企业最高 3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

(十三)鼓励用人主体相关部门(团队)引育人才。用人主体具体从事人才招引、项目申报工作的部门或团队(如企业人力资源部、研发部等,由用人主体根据工作情况确定),针对各类人才开展招才引智活动、并全程进行跟踪辅导培养,根据入选答辩情况给予相应奖励资金。

1、申报人选成功入选省“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工程、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

2、申报人选成功入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给予 2.5 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

3、对具体从事人才工作的部门(团队)、团队成员,授予高新区人才工作先进团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

4、对当年引进依法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居留许可(工作类)的外国高端人才(A 类)、外国专业人才(B 类)的用人单位,每引进 1 人奖励 1 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十四)鼓励社会力量引育人才。为用人主体引荐人才并帮助申报重点人才工程的,根据入选答辩情况,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

1、申报省“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工程,每通过评审答辩 1人奖励 4 万元,每入选 1 人奖励 40 万元。

2、申报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每通过评审答辩 1 人奖励 2万元,每入选 1 人奖励 20 万元。

3、申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每通过评审答辩 1 人奖励 1 万元,每入选 1 人奖励 10 万元。

4、对成功申报重点人才工程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认定为 “泰安高新区引进人才工作示范机构”。

(十五)实施科技创新领军工程。对于认定的“泰安高新区科技创新领军企业”,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新动能培育计划项目,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支持。对认定的“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家和领军人物”,根据人选年度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十六) 对当年吸纳应届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就职科研助理岗位的,按科研助理应发工资 50%的额度给予企业补助,每个岗位最高 3 万元,每家企业最多 2 个岗位。(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五、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十七)对当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最高2000 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仅限 G20 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等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最高 2 万元的奖励,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 5 个;对获得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 5000 元的奖励;对当年获授权发明专利 5 件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 2-10 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十八)在高新区落地并转化实施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 1 万元的奖励;对经省级认定,在高新区落地并转化实施的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配套资金扶持。(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十九)对企业维持 5 年以内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 1000 元的奖励;对企业维持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 2000 元的奖励;对企业维持 10年及以上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 4000 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二十)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取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最高 5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各级专利奖的,给予同等额度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二十一)对首次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的,在完成后给予50%、最高 30 万元的补助;对创新型小微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保险的给予 40%、最高 3 万元的保费补贴,同一家企业最多不超过两次。(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二十二)支持双 50 强企业积极应对专利纠纷维权,对在专利纠纷案件中胜诉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 20%、最高 50 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二十三)对当年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主起草单位,每项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参与单位,获批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主起草单位,每项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获批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参与单位,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获批团体标准的主起草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二十四)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项目评估验收的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于成立国家、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分别给予最高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二十五)对当年获得省长质量奖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获得省长质量奖提名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得山东优质品牌认定和山东省知名品牌的,给予 3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六、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二十六)对落户当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机构和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技术转移、科技咨询、工程设计、科学技术普及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落户奖励。(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二十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二十八)对辅导区内企业认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每首次认定、重新认定 1 家,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的补助,每年最高 10 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二十九)对当年辅导区内企业获批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平台的科技中介机构,每申报成功一例,给予 2 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科技创新部等)

(三十)对辅导区内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申报省级以上创新项目的科技服务企业,按省拨资金的 1%、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科技创新部)

(三十一)对科技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相关科技政策资助需当地给予配套的,有规定的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无规定的按省级以上支持资金的 10%给予配套资助。(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三十二)作为技术输出方的区内企业,对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给予技术服务收入实际成交额 2%、最高 10 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各条款政策,以创新券方式适时申报、发放。

七、支持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三十三)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其投资管理机构 100 万元、50 万元、6 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其投资管理机构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八、支持高成长型企业发展

(三十四)对营业收入、净利润近三年平均增长率均在 20%以上,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近三年销售收入的比例 4%以上,注册期在10 年以内,年收入 1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九、支持科技金融融合

(三十五)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按照贷款额对应的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2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一个年度贴息最高 20 万元。(牵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部)

十、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投入

(三十六)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的 70%进行补助;其他企业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的60%进行补助。(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十一、支持创新“飞地”

(三十七)区内企业创新“飞地”的研发成果在区内转化、产业化的,产生的研发费用,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3%给予补助。(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十二、支持科技助农

(三十八)对高新区年度考核评估优秀和良好的省农科驿站,分别给予 2 万元和 1 万元的奖励;对高新区年度考核评估优秀的科技指导人员,给予 1 万元的奖励;对在科技助农中经考核评估成效显著的村委会,给予 1 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科技创新部)

十三、附则

(三十九)支持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高新区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注明的除外);

2、填报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年报”的企业有效数据不得为零;

3、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

4、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5、无群体性事件;

6、无严重失信记录;

7、对高新区安排部署的工作响应程度高。

(四十)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与批复,根据当年确定的数额提报下一年度预算,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评价。财政财务管理部做好预算安排。

(四十一)本办法与高新区同级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对同一企业的扶持额度以其申报时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为限,当年通过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受此限制。

(四十二)本办法由各牵头部门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1 月1 日起执行;《泰安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暂行办法(修订)》(泰高管发[2019]1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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