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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京市秦淮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南京市秦淮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京市秦淮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在全面落实省、市科技创新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政策合力,促进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追加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综合高企资质、创新水平、销售规模、税收贡献、成长速度等要求,年度评选10家成长型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二、加强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建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企业研发机构并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根据认定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三、提高科技孵化水平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分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连续三年经市科技部门考核良好以上的,结合孵化器种子基金使用、发明专利数、培育高企数、新增在孵企业数、新增毕业企业数以及毕业企业留区比例等进行区级二次考核,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毕业后留区发展,且年度纳税总额首次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加强众创空间建设,扶持政策按照《秦淮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秦委发〔2016〕35号)执行。

四、打造科技特色楼宇

对楼宇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企业属地纳税率60%以上、科技企业税收占比5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家以上、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特色楼宇,首次达标的,在区楼宇经济奖励政策基础上追加直接管理单位50%奖励。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实体化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投入情况和运行效果,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年度运行补助,累计支持最多3年。对国外著名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科研院所在区内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可按不超过科研院所非技术投资额10%择优扶持,最高50万元。对列入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分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区产业引导基金可参股科研院所在区内成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或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六、加快军民技术融合

鼓励科技型企业“民参军”,参与军方资质认证,其中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认证,每通过一个给予5万元奖励。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民营科技企业,首次年度销售额达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对以高校院所、军工企业为主体的军民融合创新平台,服务我区产业发展贡献明显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按国家、省、市分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七、培育创新型企业家

入选市创新型企业家的企业,三年内给予3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或提供500平方米的两年免租办公场地。入选3年内的创新型企业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增幅达50%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达100%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家入选企业引进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作为核心团队成员的,每引进一位给予2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八、推进知识产权强区

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补助800元。对专利申请总量达30件以上的大户,其中发明专利占30%以上,根据申请量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不足30%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50%补助。对专利申请总量800件以上的大户,其中发明专利占50%以上,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300元。支持高价值专利和创新成果本地转化,对区科技创新贡献较大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承担知识产权贯标和正版正货承诺等专项工作,获市以上立项的,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区域创新,根据专利年代理量和服务质量,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具体扶持办法按照《秦淮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秦科发〔2017〕3号)执行。

九、强化科技金融扶持

鼓励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参与对区内初创企业的早期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科技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并首发上市的,可分阶段给予总计400万元补贴;科技企业在香港或其他海外股票市场上首发上市、市外已上市公司或在地企业完成借壳上市后,上市公司总部由外市迁入秦淮区的,可给予一次性补贴400万元;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经认定可分阶段给予不超过240万元补贴;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具体扶持办法按照《秦淮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措施》(秦政发〔2017〕4号)执行。

十、支持创新产品应用

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卫生医疗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单位,优先购买、优先使用区内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对高新技术产品首次投放市场并在区内销售达3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建立创新产品应用风险补偿机制,区内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实现首次销售,且购买方为区内企业的,按实际交易额10%给予购买方补助,最高20万元。

附则

一、设立规模2000万元的秦淮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原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根据本政策统一调剂使用。

二、本政策中“加快军民技术融合”部分由区发改(经信)局解释并执行,“强化科技金融扶持”部分由区金融办解释并执行,其他部分由区科技局解释并执行。

三、本政策扶持企业应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在区内注册、纳税并依法经营,获扶持企业需做出书面承诺,如外迁则全额退回财政资金。违法虚假申报扶持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的实施实行全年受理,分批兑现。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科技创新政策落实联席会,对扶持企业和机构科学评审、严格认定、集体研究,确保政策规范落实到位。

五、本政策优先适用于东部高新技术集聚区、金陵智造创新带企业和机构,对我区科技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突出贡献的项目“一事一议”。实施过程中如与我区同类政策相重复,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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