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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石龙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龙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石龙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龙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石龙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引导石龙镇经济健康发展,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需求,围绕“促进内外资结构平衡”、“推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兼容互动”与“优化传统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三大核心发展目标,寻求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与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新增长点,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深度融合,促进传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新支柱,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经济形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经营办公场所在我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不予奖励的相关规定要求,研发投入为零的规上企业、未达到能耗标准的企业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均不得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  镇政府设立石龙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由镇政府负责审批,财政分局负责资金监督及拨付,镇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实施过程中,遇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确保政策科学性和灵活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主要围绕石龙镇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与重点,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专项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对提交高企认定材料,且被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企予以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搬迁至石龙且工商注册、经营、纳税满一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规模与效益评定,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6万元,其它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通过遴选等方式建立镇级企业辅导机构库,对辅导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具有资质的备案辅导机构,每辅导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奖励。

(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对被认定为市瞪羚企业和市百强创新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不超过10万元和15万元;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的当年,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与小升规奖励不重复资助;

(三)对纳入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有效期内营业收入按级别首次超过5000万元、2亿、10亿元的当年,按市奖励1: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四)对当年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评价且通过审查入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  研发投入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有企业研发机构,当年填报科技统计调查报表中相关研发投入总额大于1000万且同比增长超过20%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研发投入成长奖励。

第八条  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项目奖励。获得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且项目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1:0.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其中获得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获得国家和省科技项目一般科技项目的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获得市级一般科技项目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原始创新及应用重大专项项目奖励。支持我镇科技型企业在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计算机软件信息传输服务、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推进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发展,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获得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且项目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1:0.2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

(一)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照所获奖金1:0.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获得市级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荣誉类市长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和5000元奖励;

(三)获得市级创新企业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专利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专利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按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给予奖励;

(二)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定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初次认证费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资助范围;

(三)对首次通过东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奖励;对首次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认定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认定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四)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超过1000元奖励,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给予资助;获得PCT国际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000元奖励。各级专利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授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第十二条  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奖励。

(一)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省级重点实验室(含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市级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只奖励一次;已获得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孵化器创新创业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企业,符合石龙镇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导向的软件开发、工业设计、专业技术服务等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法经营并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并承诺在石龙经营三年以上,从科技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成果与经济效益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载体认定奖励。

(一)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的科技创新载体运营单位,结合实际运营效益情况,按级别资助且最高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万、8万、5万;

(二)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结合实际运营效益情况,按级别资助且最高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8万、5万、3万。

第十五条  科普阵地认定奖励。 

(一)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示范社区、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

(二)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学教育特色学校,东莞市创客培育中心、东莞市创客培育学校的单位,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

第三章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智能制造。获得市技术改造专项资助、市智能化专项资助、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资助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为响应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工作,对于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家具行业三大优势传统产业企业提高配套奖励比例,按照不高于1:0.2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信息化应用。获得市两化融合应用项目、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软件信息服务项目、大数据应用项目及5G融合应用项目等项目资助的企业,按照1:0.1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按照当年企业的地方财政贡献镇级留成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按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给予奖励。获得市“专精特新”企业技改项目资助的企业,按照1:0.1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绿色”制造。对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标准流程)并取得市相应奖励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并取得市相应奖励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万元奖励。对已获得奖励的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再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补足奖励资金差额。通过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奖励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1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商务外贸专项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外资企业研发创新。对我镇外资企业增设研发机构,并在经营范围增加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我镇外资增设商业分销业务,并在经营范围增加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外资企业引进关键设备和核心技术。对企业进口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并获得国家、省进口贴息支持的,按1:0.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保税物流企业的发展,对相关企业获得市级资助的项目的,按照1:0.1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外资企业拓展内外销市场。对企业上一年新增内销达到市要求并获得市级奖励的,我镇给予1:0.1的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经我镇审批备案,对我镇企业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通过海关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出口额每万元给予不超过15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实施总量控制,用完即止。

第二十六条  支持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贸易摩擦应对研究和公共服务项目等。获得市有关资助项目的企业,按照1:0.1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七条  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对新注册成功的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对服务外包在岸(或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5000万美元(或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00元、1万元、1.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经我市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贸流通,加大商贸流通业培育力度,加快发展步伐,按照以下档次分别给予奖励:

(一)当年营业额达1亿元及以上(以镇统计部门反馈为准)的限上批发企业,根据企业新增营业额予以奖励,营业额较上年每增加2000万元即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当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以镇统计部门反馈为准)的限上零售企业,根据企业新增营业额予以奖励,营业额较上年每增加200万元即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当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以镇统计部门反馈为准)的限上住餐企业,根据企业新增营业额予以奖励,营业额较上年每增加100万元即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龙头企业培育与招引

第二十九条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的上市前辅导费用资助,并在成功上市后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的补贴奖励。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支持小升规。每年新升规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批发零售、住餐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上一年度“新升规”工业企业在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20%的企业(工业增加值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迁入或落户我镇并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奖励优秀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照以下档次分别给予奖励:

(一)当年纳税额500万元-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二)当年纳税额1000万元-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奖励;

(三)当年纳税额5000万元-1亿元(包括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奖励;

(四)当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  倍增企业奖励。获得市级倍增计划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市级协同倍增企业在倍增期间首次完成营业务收入倍增的,结合企业实际效益贡献情况,按照以下档次给予奖励:

(一)完成倍增后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1亿元(包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

(二)完成倍增后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2亿元(包含2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

(三)完成倍增后营业务收入达2亿元-5亿元(包含5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四)完成倍增后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10亿元(包含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

(五)完成倍增后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奖励新迁入优质企业。对当年搬迁到石龙辖区内并纳入市重大项目(含市重大预备项目,以项目投资主体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准),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统计数据入统为准)超2亿元以上且同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按照以下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2亿元(包括2亿元)-5亿元(包括5亿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亿元(包括2亿元)-10亿元(包括10亿元),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3)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六章  质量提升与知识产权专项

第三十五条  鼓励制修订技术标准。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导或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主导制定市级地方标准,按市奖励金额的 1:0.1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资助项目。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企业、市政府质量鼓励奖企业,按市奖励金额的1:0.1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专利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专利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按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给予奖励;

(二)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定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初次认证费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资助范围;

(三)对首次通过东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奖励;对首次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认定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认定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四)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超过1000元奖励,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给予资助;获得PCT国际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000元奖励。各级专利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授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第七章  人才扶持

第三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对新引进或在石龙申报并成功入选广东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或单位,分别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的1:0.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九条  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新引进国家级人才(“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等国家级荣誉和奖励认定的人才)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的1:0.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或在石龙申报并成功入选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的企业或单位,按照省财政资助金额的1:0.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新引进或在石龙申报并成功入选东莞市科研团队项目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的1:0.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十条  企业骨干人才奖励。对认真配合我镇经济调度及经济运行监测等工作,且规上工业增加值或相关经济统计数据(R&D研发投入、工业及工业技改投资、“倍增计划”企业经营情况等)阶段性经济发展情况符合我镇经济调度目标的规上工业企业(视经济调度情况延伸至四上企业实行),对企业工作成效突出的经济统计基层人员1名,给予不超过2000元奖励。

第四十一条  保障重点企业人才教育资源。为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科技工程技术人员及作出贡献技工人员提供公办入学指标优惠扶持。对市级、市级协同、镇级倍增企业在原已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基础上,在倍增期间给予指标增加50%配置;市级协同、镇级倍增企业原未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分三个档次直接给予指标:试点企业被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4个指标;营业收入2(含)-5亿元的给予2个指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给予1个指标。对当年新上规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批发零售、住餐业等企业,当年给予1个指标。对当年新动工建设市重大项目,并在我镇注册成立的企业,当年给予1个指标。对在我镇租赁厂房提前把产值转移到我镇的省、市重大项目,当年产值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个指标;产值达2(含)-5亿元的给予不超过2个指标;产值达2亿元以下的给予1个指标。

第八章  申报与审核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奖励项目一年申报一次,由镇经济发展局每年发布申请通知组织企业申报,集中审批奖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按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至镇经济发展局初审。

第四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镇政府审核。

第四十四条  按照当年镇财政预算情况,以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安排。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奖励资金从石龙镇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获资助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在项目申报前3年内,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工商、环保、节能、劳动、社保、消防、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食药监等方面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且单次罚金在1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四)存在主观过错、有意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属于规模以上企业,应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而未如实填报,或填报后经市统计部门审核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

(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在财政、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责开展检查的过程中,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第四十七条  获得扶持奖励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经营情况及数据。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追回相应已资助资金,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资助。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重复资助,各级部门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成本支出。企业按照本办法获得的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石龙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石龙镇促进科技创新 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实施办法》(东石府〔2013〕29号)、《石龙镇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石府办〔201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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