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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横沥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横沥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修订版)

东莞市横沥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横沥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修订版)

横沥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市的部署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解决突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推进横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力建设湾区活力生态文明小镇,结合横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经营办公场所在我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经营的非公企业,以及在我镇非公企业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镇政府设立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镇财政每年安排3500万元,用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超出当年预算的部分,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

第四条  镇政府统筹实施本办法的编制和动态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确保政策科学性和灵活性。

第五条  凡是研发投入为零的规上企业,或达不到能耗标准的企业,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均不得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智能制造

第六条  推动企业智能制造升级发展。

(一)对于企业获得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智能制造示范项目、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于企业获得融资租赁资助项目(不包括风险补偿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对于企业获得两化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5G融合应用、大数据平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等领域的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申报当年高企认定且进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申报材料环节的企业给予1万元申报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9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4万元奖励。

第九条  创新型企业成长奖励。获高新企业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范围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只奖励一次。对当年首次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百强企业的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条  重点科技项目配套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卡脖子技术创新项目等,并获得立项资助或事后补助(补贴)的,镇财政按市资助(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只按最高级别奖励,或从低级别奖项晋升到高级别的,只按差额奖励。单个企业(项目)年度配套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并依法依规如实填报统计年报,经统计部门核实,给予补助。具体分档如下:

(一)当年科技活动投入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6万元补助;

(二)当年科技活动投入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4万元补助;

(三)当年科技活动投入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低于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四)当年科技活动投入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五)当年科技活动投入高于200万元(含200万元)低于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

(六)当年科技活动投入高于零而低于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00元补助。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对参加由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企业,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奖励,配套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上述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来横沥注册成立公司并产业化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场租优惠支持。在镇属主导的孵化器落户的,给予连续两年免租,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支持。如在其他场地落户的,给予连续三年,每平方米5元/月,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专利奖资助。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东莞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只按最高级别奖励,或从低级别奖项晋升到高级别的,只按差额奖励。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对获得以下的发明专利,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一)国内授权(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发明专利;

(二)在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境外发明专利;

第十五条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资助。对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融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30%的贴息,同一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商标保险资助。对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企业或代理机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维权资助。对企业或个人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商标权益而进行的国内外侵权诉讼,判决胜诉且生效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工程资助。对在我镇发展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经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成功备案的,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给予知识产权联盟以及牵头组织单位50%的配套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对通过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个奖励2000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个。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奖项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和二等奖、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项目),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同一企业(项目)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单个企业(项目)年度配套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科普工作开展。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科普阵地的企业,包括(创客)中心及基地等,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章  平台载体

第二十四条  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工程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20万、10万补助。同一企业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只按最高级别奖励,或从低级别奖项晋升到高级别的,只按差额奖励。对建立并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奖励。鼓励龙头企业、大型企业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对获得省、市认定的,由企业自主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为国家、省级培育单位,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创新创业载体,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孵化器内企业当年获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30家、10家、5家,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30万、10万、5万奖励。单个孵化器年度配套各项资助和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孵化企业(项目)资助。对入驻市级以上部门认定孵化器的企业(项目),并且承诺孵化毕业后在横沥镇实施产业化(至少5年)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补贴实用面积不超过500平方,补贴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月。市、镇两级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租金总额的70%。单个孵化器年度累计在孵企业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孵化器的租金补贴金额超过以上规定的,则按每家企业的实际补贴面积平均享受补贴。同一企业(项目)只能在同一孵化器享受租金补贴,若地址在镇内变更到其他孵化器,则不再重复补贴。

第二十八条  支持“工改M1”园区建设。“工改M1”园区是指占地75亩(含)以上,以纳入自然资源部门“工改M1”项目为准。对已入驻园区并获得市产业链补强专题中的“工改M1”项目的生产制造企业,按企业入驻该园区当年实际已产生租金支出的月数,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整个园区每年累计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建设。对获得市产业链补强专题中的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项目(租金补贴)的入驻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条 支持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市工业设计专题中的支持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企业培育

第三十一条  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协调解决上市进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的服务。

(一)经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为50万元。

(三)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为100万元。

获得本项政策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得搬离或将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改设镇外,否则全额退回有关奖励。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从技改、股份制改造等方面进行扶持。

(一)对于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获得“专精特新”企业技改项目资助,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于获得“专精特新”企业股份制改造项目资助,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三条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或上年度离岸执行金额达到100万美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成长发展。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只奖励一次。

第六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充分发挥镇民营经济风险资金池作用。对于成功获得风险资金池信贷支持的企业,信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镇财政按贷款项目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贴,同一贷款项目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十六条  扶持企业转贷续贷。充分利用东莞市地方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协助企业转贷续贷,原则上使用期限不超过5天,单家企业单笔申请转贷资金额度最多不超过1亿元、最少不低于200万元。

第七章  质量发展

第三十七条  鼓励制修订技术标准。

(一)每主导制定或协助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东莞市地方标准,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联盟标准),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年对每个团体(联盟)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由发布团体(联盟秘书处)进行申请。

(四)每制定一项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成企业产品标准,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年对每个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八条  技术标准化示范区和示范(试点)企业及标准化研究项目扶持。对每个示范区、示范(试点)企业,以及每承担一项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研究项目并取得成果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技术标准示范区、示范(试点)企业应是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技术标准示范区、示范(试点)企业。

第三十九条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的对口单位资助。

(一)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的对口单位工作的单位,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二)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常设工作组的单位,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三)对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第四十条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企业、市政府质量鼓励奖企业,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十一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企业,每取得一个采标标志证书,奖励1000元。

第四十二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奖励。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3A以上证书的企业给予奖励(证书需当年有效):3A奖励1万元,4A奖励2万元,5A奖励3万元;复评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八章  节能发展

第四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工作,提升能源利用率,对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节能降耗等项目给予资助。

(一)清洁生产项目。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二)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对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三)节能降耗项目。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对于企业获得节能降耗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四)节能先进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和市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和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1000元奖励。

(五)节约用水奖励。对获得节水型项目称号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资助奖励。

(六)其他节能项目奖励,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九章  市场拓展

第四十四条  鼓励本镇企业参与境内、外展览。对我镇组织参加或自办的展会给予一定资助。企业凡自行参加境内外展览会(本镇展会除外),参展前需到镇经济发展局备案,获得许可后,按展位费总额的50%、布展费总额的50%(布展费补贴金额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公务费全额的50%(每家企业只补助1人,包括来回交通费和住宿费)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两个境内展会和一个境外展会项目补贴,每个境内展会补贴最高资助为4万元,每个境外展会补贴最高资助为6万元,总累计资助不超过14万元。

第四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积极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业务,对我镇符合条件的中型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镇财政给予10%保费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四十六条支持企业参与网上展会。对我镇企业参加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网上展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5000元,每年不超过2.5万元。

第十章  品牌建设

第四十七条  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企业,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最高资助不超过商标注册官费的4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或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商标,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对企业获得国内商标注册证,每个证书奖励1000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四十八条 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资助。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对具备建设区域品牌示范区申报主要条件的组织给予资助。

第十一章  诚信建设

第四十九条  对获得全国“诚信示范市场”称号的单位,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文明诚信市场”称号的单位,奖励5000元;对获得市“文明诚信市场”称号的单位,奖励3000元。当年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第五十条  鼓励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对积极做好提升改造并经市相关部门验收通过的农贸市场,给予最高奖励7.5万元。

第五十一条  对连续公示二十一年及以上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奖励2万元;对连续公示十六年至二十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奖励1.5万 元;对连续公示十一年至十五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奖励1万元;对连续公示六年至十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奖励6000元;首次公示或连续公示五年以下(包括五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奖励3000元。

第十二章  人才发展

第五十二条  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在横沥镇转化,提升横沥镇科技创新能力,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同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金额的10%,奖励高校(科研院所)履行产学研合作合同的项目学术带头人。产生项目合作费用,凭发票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补助。单个项目团队(人才)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五十三条  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奖励。对经省、市认定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同一企业只可享受一次配套奖励。

第十三章  商贸流通

第五十四条  支持镇内有独立法人主体的商贸企业平稳发展,促进全镇居民消费扩大和转型升级。

(一)鼓励限额以上零售企业积极举办大型促销活动,扩内需促消费。对于限额以上零售企业举办大型促销活动,活动期间平均每天营业额达50万元的企业,每年一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达到“四上”标准并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销售额比上一年增长15%(含)-30%、30%(含)-50%、50%(含)或以上的进行奖励,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第十四章  电子商务

第五十五条 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一)对于2021年1月1日后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平台的制造业企业,申报年度该企业纳入统计的外贸实际经营规模达到100万美元(以海关数据为准),按企业新入驻当年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包括交易佣金、广告费、仓储配送费)等费用的25%予以资助,每家企业累计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二)对于制造业企业通过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企业自产品,网店开始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并且申报年度实际销售业绩不少于50万元,按申报年度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包括交易佣金、广告费、仓储配送费)等费用的25%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横沥制造企业入驻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对入驻平台运营时间达3年以上,且按当年申报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每年发布申报通知,集中审批奖励一次,由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报镇对口职能部门初审。

第五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镇政府审核。

第五十八条  申请资助企业应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追回其取得的资助资金,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三年内取消镇内评优资格及各类奖励资助。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除以上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省和市立项的其他项目,根据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镇财政给予50%的配套资助。如获得国家、省立项的平台项目,市财政没有给予经费资助的,镇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重复资助,累计各级部门资助的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成本支出。同一企业或个人同一年度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工改M1”园区等平台载体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按照本办法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横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印发<横沥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横府办〔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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