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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谢岗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谢岗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东莞市谢岗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谢岗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谢岗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加快推动我镇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经营办公场所在我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在我镇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个人。研发投入为零的规上企业、达不到能耗标准的企业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得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 当年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大于预算资金的,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和金额,按照比例进行折算拨付,总拨付金额不超过当年预算资金额度。镇政府统筹实施本办法的编制和动态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遇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确保政策科学性和灵活性。

第四条 强化倍增企业扶持,给予政策倍增扶持资助,对符合年度考核指标的市级、镇级倍增企业可享受资金翻倍扶持。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五条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已经填报科技调查相关报表并经科技部门认定为当年R&D项目超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和企业负责填报人员(1名)各奖励2000元。对百强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市级研发投入补助项目的,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奖励科学技术奖。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合作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创新东莞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重点领域研发项目。获得我市重大领域研发项目的企业,参照市财政拨付金额按1:0.2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省科技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获得专利奖金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获得专利优秀奖和专利外观设计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且不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资助范围;已获得市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的,不再进行重复资助。首次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获得发明专利(含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的,各级政府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第十条 支持培育创新型企业。对获得市级百强企业、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且被受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对辅导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具有资质的备案辅导机构,每辅导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晋级奖励项目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实验室建设。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省级重点实验室(含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市级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2万元、1万元和5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孵化器建设。对新增孵化面积后补贴,鼓励购买孵化服务后补贴,支持学生创业后补贴,支持创业导师后补贴,参照市财政拨付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评定为A类、B类、C类市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认定为广东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在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中被评为A级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孵化器当年获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10家以上、5家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孵化器企业毕业后 3 年内成功上市(挂牌),并且总部注册地在我镇的,每在新三板挂牌1家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每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1家企业,一次性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同一孵化器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上市前奖励。成功上市后,结合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比例给予不超过120万元奖励。对全国股转系统进入创新层、精选层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市总部企业上市首发融资奖励项目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比例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兼并重组项目的,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上市企业总部迁入我镇。对市外上市公司迁入谢岗行政区域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核心管理团队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制定核心管理团队激励方案,并将全部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对获得市级设备融资租赁项目资助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比例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智能制造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智能制造。获得市自动化专项资助、市智能化专项资助、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资助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智能装备和控制系统实施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资助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参加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且获得诊断报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获得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认定奖励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传统产业自动化改造项目的企业,对获得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服务型制造应用。获得市两化融合项目、软件信息服务项目、大数据应用项目、工业设计项目、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等资助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绿色制造。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通过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 的比例给予不超过4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工业设计应用。通过东莞市工业设计诊断服务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参加东莞市工业设计大赛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工业设计大赛金奖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工业设计大赛银奖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工业设计大赛铜奖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第五章 商务外贸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获得市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等项目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获得市大项目投资、企业股权并购、设立外资研发机构、创建加工贸易示范企业、台港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等项目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扩大进口。获得市引进关键设备和核心技术、生活消费品进口等项目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获得市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每年最多安排10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海关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按其出口额每1万元给予不超过8元的资助,按申请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第二十五条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加大进出口业务。在我镇新设立具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年进出口值达2000万美元以上的(以纳入谢岗镇统计为准),按其每年进出口额每1000万元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跨境电商集聚园区奖励。对园区投入运营1年以上,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10家以上,年进出口额1亿美元的(以纳入谢岗镇统计为准)园区运营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进出口服务型企业发展。对在我镇注册成立的进出口服务型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含1亿美元,以市商务局反馈并纳入谢岗镇统计为准)的,按年度进出口额从高到低对排名前三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加大商贸流通业培育力度,根据企业新增营业额予以奖励,以镇统计部门反馈为准,按照以下类别分别给予奖励。

(1)当年营业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营业额较上年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当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营业额较上年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当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限上住餐企业,营业额较上年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4)对每年新增限上批发、零售、住餐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六章 品牌建设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开展商标注册。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企业,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且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奖励,每件最高资助不超过商标注册官方规定费用的4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或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在国内取得商标注册的企业,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后一次性申领奖励,每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通过“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支持企业实施产品质量提升。首次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欧盟CE等体系认证,每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奖励。

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制定、承担标准化组织工作。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每个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一项东莞市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每年对每个团体(联盟)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由发布团体(联盟)秘书处进行申请。对参与制定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0.2万元的奖励,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订同一项团体(联盟)标准的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对主导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协助制定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对主导或协助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且该企业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执行该标准的受评估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7.5万元资助;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2.5万元资助;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资助;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常设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对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7.5万元资助。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制定、承担标准化组织工作范围内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支持使用本地品牌。授权使用镇属注册商标如谢岗、银瓶红、活力银瓶、粤海银瓶等商标的企业,按照其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给予超过部分金额的2%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企业培育

第三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升规。每年新升规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新升规”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在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的企业(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省级、市级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专精特新企业技改扶持、股份改造奖励、市场开拓支持等项目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奖励优秀企业(房地产除外)。对当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按照以下档次分别给予奖励:

(1)当年纳税额500万元-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当年纳税额1000万元-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3)当年纳税额5000万元-1亿元(包括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4)当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三十五条 支持企业实施倍增计划。获得市级倍增计划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市、协同、镇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在倍增期间首次完成主营业务收入倍增的,按照以下档次给予奖励(倍增企业不给予资金翻倍奖励):

(1)完成倍增后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1亿元(包含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2)完成倍增后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2亿元(包含2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3)完成倍增后主营业务收入达2亿元-5亿元(包含5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4)完成倍增后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10亿元(包含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5)完成倍增后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 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增资及扩大生产。当年技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备案的企业,每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第三十七条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参加省内展览会的,每家企业每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对参加省外展览会的,每家企业每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境外(香港、澳门、台湾、国外)展览会的,每家企业每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八条 支持企业加速成长。对我镇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成长激励奖补,在其注册成立5年内,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按不同档次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3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第三十九条 支持出口型企业发展。当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当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的且同比增长为正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出口额排名前10名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按照该专项资金最高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奖励新搬迁优质企业。对当年搬迁到谢岗辖区内并纳入市重大项目(含市重大预备项目,以项目投资主体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准),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以统计数据为准)超2亿元以上且同比保持正增长的,按照以下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2亿元(包含2亿元)~5亿元(包括5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2)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亿元-10亿元(包括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八章 人才引进

第四十一条 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给予学位支持。对市级、镇级倍增企业在原已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基础上,在倍增期间给予指标翻倍配置,市级倍增企业、镇级倍增企业最多给予不超过6个、3个;镇倍增企业原未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分三个档次直接给予指标:试点企业被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4个指标;营业收入2(含)-5亿元的给予2个指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给予1个指标。对当年新上规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批发零售、住餐业等企业,当年给予1个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对当年新动工建设市重大项目,并在我镇注册成立的企业,当年给予不超过1个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对在我镇租赁厂房提前把产值转移到我镇的省、市重大项目,当年产值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个指标;产值达2(含)-5亿元的给予2个指标;产值达2亿元以下的给予1个指标。

第四十二条 支持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对获得市源头创新人才项目、技术创新人才项目、成果转化人才项目、银龄人才项目、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等项目的企业,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国家、省人才团队项目,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

第九章 企业文化

第四十三条 鼓励企业实施精神文明企业文化创建工作。获得市级优秀“友善企业”企业认定的,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四十四条 鼓励企业创建“文明饭堂”活动。获得“A级文明饭堂”认定的,每家饭堂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企业不超过10家。

第十章 申报与审核

第四十五条 镇政府每年发布申报通知,集中审批奖励一次,由镇经济发展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企业申报,由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初审。

第四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镇政府审核。

第四十七条 申请奖励企业应当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追回其取得的奖励资金,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三年内取消镇内评优资格及各类奖励资助。

第四十八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运营数据。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提出资金申报时需对申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除按照第四十七条承担责任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企业对补贴奖励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重复资助,各级部门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成本支出。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谢岗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谢岗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版)》(谢府办〔202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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