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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嘉兴市南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2年嘉兴市南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助力“首善之区”,全面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民营经济动能转换,营造创新创业优良生态,坚持创新引领,聚焦聚力,以精准高效施策,撬动高质量发展,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结合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强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案一策”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市区联动支持额度不低于1亿元。

2、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市区联动支持。

3、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市区联动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励。

4、对新列入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给予依托单位每年500万元的市区联动支持,连补3年。

5、对认定为省级以上国际合作载体(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实验室、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运行满一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市区联动支持。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7、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并成功产业化,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单个项目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给予成果受让方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市区联动补助。

8、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市区联动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市区联动奖励;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9、对认定省级优秀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省级科技重点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加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

10、对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或承担单位已直接获得上级资金扶持,区级给予上级扶持资金不超过3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国家火炬项目、国家星火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等项目,未获上级经费资助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支持。

11、对列入区“雏鹰助飞”科技企业的,A类企业(成长型科技企业)给予最低1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B类企业(初创型科技企业)给予最低6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支持。具体参照《南湖区“雏鹰助飞”企业计划实施办法》执行。

12、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建设,支持农业科技项目和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立项,加快农业科技发展和专利产业化进程。

四、加速科技创新主体发展

13、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规下)、15万元(规上)一次性奖励。对区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从迁入年度起连续3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14、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区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万元的奖励。

15、对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在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中给予加分提档。对规上工业企业未设立研发机构的,在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中给予扣分降档。

五、加快企业研发能力提升

16、对按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当年研发费实际发生额30万元及以上、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1.5%以上的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按其研发费实际发生额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7、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500-1000万元的市区联动配套建设补助,并对其重大科技专项每年给予100-150万元的市区联动配套,连续支持3年。

18、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六、加快孵化众创载体建设

19、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市区联动奖励。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运行成效良好,按其当年无偿资助在孵企业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评合格的,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孵化器;对从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进入当地产业园区的企业,三年内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原孵化器。

20、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市区联动奖励。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年度考评优秀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强化自主知识产权

21、获美、日、欧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补助6万元;获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补助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通过 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每件补助 1 万元;获国内发明专利权授权的,每件补助1万元(不含上级补助资金)。对引进和取得国内发明专利权实施产业化的,给予每件1万元一次性补助。

22、开展规上企业发明专利“清零”行动,对在我区范围内成立或设立分站的专利服务机构,年服务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申请费和代理费奖励。

23、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贯标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列入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八、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24、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时广泛使用全国特别是上海的科创载体资源,对涉及检验检测、技术查新、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方面,以“委托服务券、专利服务券、主体培育券”等科技创新券形式给予补贴。修订完善《南湖区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实施细则》。

25、开展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类、融资类、研发类、人身险等科技保险补贴,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市区联动补助。具体参照《嘉兴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执行。

26、支持企业开展专利维权,给予被侵权胜诉和被诉侵权胜诉的企业,按维权中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维权合理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7、扶持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扶持,企业贴息额分别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40%,单个企业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25万元,市区联动进行补助。

28、对列入市科技金融平台的科技企业,享受优先融资、优惠利率。

九、附则

29、本意见的有关限制条件执行《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区两级扶持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项目,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档差补助奖励。上级另有规定的,原则上按上级文件执行。

30、本意见试行期两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涉及2018年度未补助奖励的项目,依照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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