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加快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十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实施意见的部署,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南靖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鼓励台商来靖投资创业,推广台湾农业“五新”成果,推动两岸农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涉台有关政策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福建省委台港澳办公室关于印发<设立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19〕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设立产业园专项资金
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闽台产业园的水、电、路等基础建设、示范推广台湾优良品种、适用技术、招商引资、科技培训、闽台农业人才交流培训、电价补贴、土地流转补贴、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贴息、园区规划编制、项目第三方验收与审计服务费用等。
二、土地优惠政策
闽台产业园的用地计划和规模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统筹安排和落实。园区内符合用地政策要求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属地镇政府在项目业主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因建设需要办理林地征占用的,在符合现有政策的条件下,林业部门给予优先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在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续签或者流转给其他台企台农。台企、台胞通过流转方式承包集体林地,流转合同到期的,经村民会议或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批准,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用电优惠政策
对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台胞个体工商户实行生产用电优惠(参照省发改委和省电力公司文件执行)。
四、农机补贴政策
在南靖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台胞个体工商户,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在南靖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后,可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五、金融保险扶持政策
园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台资台胞项目所需资金,由县产业园协调金融机构予以贷款,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贷款贴息。优先安排产业园内台资企业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政策性保费补贴。允许台商投资的农业设施温室大棚、花卉等列入保险范围;鼓励和支持台商办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务工农民小额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人身类保险业务,降低台商生产经营风险。
六、奖励政策
新引进的台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予以一次性开办补助5万元。
七、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获国家级、省级农业新品种认定的,每个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和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期满重新复审通过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3年内给予最高10万元运营补助。
2.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①经我县申报并入选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专家、“万人计划”人才、省“百人计划”人选(含团队)、省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B、C类)、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获支持者、“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按上级拨付资金1:0.5配套奖励,最高给予350万元安家补助;②经我县申报并入选的市级高层次人才,按市级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加大“双创之星”“首席科技官”扶持力度,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③能实现重大产业突破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一事一议”“一人一议”的方式,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统筹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并对个人在南靖购买一手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④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人才(团队)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最高至1000万元。
新获得农业农村部评选的全国十佳农民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农业农村部评选的全国农村创新创业优秀带头人典型案例和能工巧匠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鼓励企业争创龙头
鼓励台企争创龙头企业,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 8万元、3万元。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年度监测合格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5万元、2万元。
八、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1.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福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福建名牌农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
2.新注册集体商标的组织,每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
3.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3万元、6万元。
九、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积极组织台企参加国内外多种形式的展销活动,拓展县外兰花市场。按照靖委发〔2013〕8号文件规定,对参加省内、省外、国外展销活动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0.5万元、0.8万元和1万元。
十、台商台胞子女在靖就学优惠政策
按照《关于台籍学生在靖就学的实施办法》(靖委台港澳〔2020〕9号),认真落实以下规定:
1.台籍学生享受与南靖户籍学生同等就学待遇,同步适用南靖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含中职学校)学校招生办法。
2.拥有房产且实际居住的台籍人员或购买房产未取得房产证,但已在不动产管理中心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的台籍人员,申请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的其房产证办理时间或购房合同备案时间视同南靖户籍学生落户时间,按该房产所属施教区学校当年招生政策,享受与南靖户籍学生同等的就学待遇。
3.在南靖无房产的台籍人员申请子女按务工企业所在地就近入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的,其在该务工企业领取薪酬的最早时间视同南靖籍学生户籍落户时间,按该企业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当年招生政策,享受与南靖户籍学生同等就学待遇。
4.对南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台商台胞子女可享受公办学校就学优惠政策。
附则:
(一)优惠对象:园区内从事兰花、金线莲、铁皮石斛种植、加工、研发、销售的台农、台企(独资或台资占比30%并到资的合资企业)。
(二)入园的涉农工业项目,原则上,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方可转让。不足5年转让的,收回所享受的全部优惠所得。
(三)各台企及个人要实事求是申报扶持补助,扶持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补助,如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补助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与农业相关的一切项目补助,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本措施由南靖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后上级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将比照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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