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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厦门市同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厦门市同安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2年厦门市同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厦门市同安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同安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同安区科技进步,提高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是区政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由区经信局管理。区经信局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考察调研、专家评审、科技经费拨款、项目跟踪检查和组织项目验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审核。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使用应当结合本区的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区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专款。

第六条  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产品试制、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应用以及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扶持创业创新人才发展的项目;

(三)重大科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社会发展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对经认定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孵化器的奖励;

(六)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奖励;

(七)对通过认定的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奖励;

(八)实行“普惠与重点支持”相结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奖励;

(九)对发明专利的奖励;

(十)兑现上级、区有关科技奖励扶持政策资金;

(十一)上述项目咨询、评审、监理、评估、鉴定、验收等管理费用及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审核费用。

第三章  扶持与奖励方式

第七条  科技资金资助方式分为奖励扶持、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

(一)奖励扶持

1.企业设立且新认定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200万元,省市级1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通过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个企业获得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只能分别奖励一次。

3.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由专利所有人提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

4.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厦门市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被评上厦门市专利奖的,其中:特等奖,每项给予奖励人民币15万元;一等奖,每项给予奖励人民币8万元;二等奖,每项给予奖励人民币5万元;三等奖,每项给予奖励人民币2万元;被评上外观设计金奖,每项给予奖励人民币5万元;被评上外观设计优秀奖,每项给予奖励人民币2万元。

5.鼓励各单位参加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对首次通过认证的单位,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费用补贴。

6.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

7.符合《中共同安区委、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银城113"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意见》和市"双百人才"计划的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项目和金额由区委人才办审定。

8.按照上级相关科技扶持奖励政策,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按照区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的金额给予奖励扶持。

(二)无偿资助

1.对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有)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重大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社会发展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无偿资助,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度200万元。

2.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补助。按照市里政策文件规定实施。

(三)贷款贴息

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可申请项目贷款贴息,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贷款贴息,贴息利率水平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安排。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申办程序

第八条  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辖区内相关协作单位可以申报(申报发明专利奖励,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可由该自然人申报,但必须是同安户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较强科研力量,具有较强技术开发、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经营业绩良好,会计信息真实,财务制度健全;

(四)企业信誉良好,以往年度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均能按时组织验收并验收合格;

(五)所申报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六)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及产生重大后果。

第九条  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项目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第十条  企业申报奖励扶持资金,应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科技奖励扶持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技术资料(专利证书、高企证书、相关认证批准文件),向区经信局申报。人才奖励项目按相关文件要求,向区委人才办申报,上述奖励扶持资金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批准拨付。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科技项目类资金应提交科技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工商营业执照、贷款合同(贷款贴息类)、企业审计报告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如:专利证书、项目成果鉴定证书、技术使用合同书或查新报告等),区经信局进行形式审查,考察调研或组织专家评审、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审。根据审查情况,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并由区经信局办理经费拨付相关手续。企业申报研发经费补助资金,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五章  科技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区经信局年度部门预算。区经信局负责编制全区年度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预算和项目绩效考核。区财政局负责对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跟踪。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目标、责任及资金管理要求;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要求,加强对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合同计划进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完成单位的科研发展支出。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撤销或中止,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经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经批准撤销或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资助经费如数上缴国库,继续用于其他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  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企业,将取消或者停止对其资助,收缴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区经信局在今后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及有关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2016年3月10日施行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同政〔201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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