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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的实施细则

六盘水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的实施细则

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六盘水高新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具有一定实力、发展前景较好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是在六盘水高新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二条 辖区内企业被认定为以下企业类型的,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一)首次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家奖励0.5万元;

(二)首次认定为科技型种子企业的,每家奖励7万元;

(三)首次认定为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

(四)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奖励5 万元;

(五)首次认定为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 25 万元、50 万元;

(六)首次认定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每家奖励25万元;

(七)首次认定为贵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的,每家奖励 30 万元;

(八)首次认定为贵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或国家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 50 万元、100 万元。

第三条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 万元、1亿元、3 亿元、10 亿元、30 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对六盘水高新区本级税收贡献。

第四条 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

第五条 对主导制定高新技术及应用相关标准的企业,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分别奖励50万元、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首次获得贵州省企业标准“领跑者”或“贵州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第六条 对首次入评“世界500 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 500 强”、“全国行业百强”、“贵州百强”或“贵州民营百强”的企业,分别奖励 500 万元、300 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六盘水市市长质量奖”、“六盘水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表彰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20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奖励2 万元。

第七条 奖励申请及办理:

(一)申请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四份,按顺序整理好):

1.《六盘水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盖鲜章及法人签字);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纳税申报表(盖鲜章的复印件);

4.申请本实施细则中某一类或某几类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书或认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工作每年组织2 次,每年3、9 月份分别集中受理 1 次。申请单位在每年 3、9 月份的前10 天内(自然日,下同)向六盘水高新区科技职能部门交齐申请材料(逾期未交齐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单位需在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认定批复文件的180天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并不再受理。

2.审核。

六盘水高新区科技职能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时如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 10 天内提供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实或补充申请资料,申请人逾期不提供的,审核不予通过。

3.公告。

经审核通过的奖励名单在六盘水高新区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 7 天。公告期结束后未收到异议申请的,六盘水高新区科技职能部门在 10 天内将审核意见(含本批次奖励资金总额)、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六盘水高新区财政局。

4.资金拨付。

公告期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向六盘水高新区财政局提交收款收据和银行开户许可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六盘水高新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本批次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应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申请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申请材料涉密的须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经查明有下述情况之一的,3 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奖励申请,并有权追缴其已享受的相应奖励资金:

(1)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或套取资金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科技成果造假情况的;

(5)重复申请资助的;

(6)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九条 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政策内容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晋级补差”的原则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人才团队培养、研发设施设备购置、科研活动开展,有利于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六盘水高新区科技职能部门、财政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六盘水高新区科技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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