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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高新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纳税、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鼓励更多的科技型企业积极参加高企培育和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加强对全区高企培育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

第二章 培育及管理

 第五条 开展高新区区级高企认定,建立高企认定培育工作协同机制,重点选择创新基础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和辅导。

第六条 在政府的主导下,鼓励建立创新联盟和规范各类中介机构参与高企培育认定工作,进一步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

第七条 加大高企认定工作宣传培训力度,联合高企创新联盟等社会化创新组织开展高企认定论坛、讲座、政策宣讲会,实地调研培育企业等多种方式开展高企认定培育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家级高企认定标准辅导企业开展认定自评和准备认定材料,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帮助企业做好高企认定的各项准备工作,提高企业认定通过率。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高企加强高企统计工作管理,根据上级要求按季度或按月度统计高企的各项经济指标,随时掌握全区高企运营状况,对高企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专项奖励资金: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资金。

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高企专项奖励资金每年集中申请一次,对上一年度经认定的高企进行奖励。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以科技创新局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由科技创新局负责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形式审核工作,除相关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原件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除可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核实的,均需验证原件。

第四章审核与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拟安排奖励资金意见,并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站上公示的名单确定奖励企业及额度,由企业提供与公示名单上名称一致的企业信息、银行账号信息等。

第十五条 对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名单在高新区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计划文件,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有异议,由科技创新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高新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未按时上报高企统计报表的企业不得申请高企专项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大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大高管发〔2016〕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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