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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培育暂行办法

抚州市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培育暂行办法

抚州市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培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我市企业走创新引领发展道路,把更多企业培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壮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州市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科技管理水平高、企业成长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抚州市科技局负责本市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各县(区)与金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抚州市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拥有研究开发机构,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并掌握核心技术;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5%以上,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8%以上;

5、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6、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7、企业在近2至3年内有望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申请认定抚州市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抚州市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和上月末财务报表;

4、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明细表(附件2);

5、企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及研发人员花名册;

6、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实力证明材料(如:专利授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奖励证书、用户报告、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第六条  抚州市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常年受理、集中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申报企业向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推荐:各县(区)和金巢开发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

3、认定:各县(区)和金巢开发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将推荐的市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核准后颁发“抚州市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  市本级科技计划对市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第八条  优先推荐市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建立服务专员制度,积极引导市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取自主知识产权,跟踪辅导企业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它相关条件,帮助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条  市后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应按要求向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抚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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