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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惠州市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方案

2022年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惠州市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方案

惠州市高质量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珠江东岸新增长极、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重要地区和国内一流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目标与任务

到 2020 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力争达到 1600 家,创新型百强企业和百强培育企业达到 100 家;到 2022 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力争达到 2000 家。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将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市、县(区)、乡镇(街道)“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相关职能部门)

(二)开展科技企业专利布局。每年筛选一批有创新能力、经营效益较好、《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知识产权尚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开展专利布局。(负责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三)强化辅导服务。制定培育入库标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每年筛选一批有潜力、但距离认定标准还有差距的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按 5 万元/家的标准,在企业达到培育库入库标准时予以拨付,有条件的县(区)给予配套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完善管理体系、提升创新能力、挖掘知识产权等措施提升创新要素水平。(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鼓励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且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首次认定企业每家最高奖励 20 万元,非首次认定企业每家奖励 10 万元,县(区)给予配套奖励;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每家资助 5万元(同一企业三年内仅资助一次)。对首次认定的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视同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奖励。(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商引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按规模以下企业最高 50 万元/家、规模以上企业最高 300 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负责,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的补贴由市、区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六)加强对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的引导。引导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将研发力量迁入我市,每年组织 15 家以上港澳台及外资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单位:市商务局、台港澳事务局)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办税辅导和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保证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负责单位:市税务局)

(八)培育发展创新型百强企业。启动创新型百强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在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 1000 万元资金,用于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各相关单位在子女就学、工业技术改造、技能人才引进、工业土地出让等方面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创新型百强企业给予优惠,对上市挂牌的创新型百强企业给予奖励。(负责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金融工作局)

(九)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水平。

1.加强宣传培训和形式审查。每年安排 60 万元培训、宣传、专家审查经费,用于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典型企业宣传和形式审查工作。(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辅导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辅导服务质量监控,完善辅导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自律。市科技局制定评价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统计和监测评价工作,在惠州纳税且评价结果排前两名的辅导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第三、四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第五、六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公开向社会推荐优秀辅导服务机构。(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十)激励创新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进一步降低研发成本,对上年度纳入我市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的,按其上年度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市科技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单个企业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 50万元。(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三、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县(区)主管部门至少安排2-3 名具体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主管部门至少要有 1 名具体工作人员。

(二)完善对县(区)的工作评价体系,加强督查考核。继续将高新技术企业指标纳入《创新驱动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等考核体系。将县(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督办计划,不定期检查通报,市科技局要加强对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督导。

(三)加强资金保障。在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优先足额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预算,以保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县(区)需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并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目标相匹配。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市科技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审计、监察部门要针对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资金奖补等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激励奖补政策落到实处。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原《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8〕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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