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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郑州经开区深化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郑州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郑州经开区深化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郑州经开区深化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统计在经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研发平台、双创载体及科技研发基础设施,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二章 加强创新主体培育

第三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建立科技型企业培育库,探索建立评价体系,完善企业孵化政策,加大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加快形成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局面。

第四条 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引进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经开区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经开区经营存续不低于5年)。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区内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首次享受区级以上研发补助的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非首次享受区级以上研发补助的企业,按照增量补助的方式分层级、分梯度给予补助,研发费用增量500万元以下的,按照15%的比例给予补助;研发费用增量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围绕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国家级、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挖掘高新技术企业潜力,推动一批企业提升创新力、竞争力,不断做大做强。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 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市、区共同签约引进中科院系统直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院所等高端创新资源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最多5年的运行经费支持(市区配套支持)。我区签约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知名高校及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等高端创新资源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最多5年的运行经费支持(市区配套支持)。

第九条 加快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对我区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技术创新中心,分别按国家级、省级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分别按省级、市级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成的博士后科研平台,分别按国家级、省级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加强科技项目立项攻关。鼓励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力争解决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缺乏、关键装备部件依赖进口等“卡脖子”问题。经核定后,对企业承担的科技攻关项目,按照资助总额度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通过自建、兼并、收购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全球研发合作,获得关键技术、核心人才等创新资源,提升企业研发国际化水平。

第四章 提升双创载体发展实力

第十二条 支持利用闲置资产改(扩)建双创载体。鼓励区内企业或机构将闲置楼宇、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特色鲜明、需求明确的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中小企业科技园区,并引进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利用闲置土地建设中小微产业园区的,按照新型工业用地方式供应土地,并在规划、产权等手续办理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促进园区高端发展。充分发挥区内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打造“核心+配套”高端产业链条。支持各类园区二次创业,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要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各类园区、基地探索建立公司化运行平台和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园示范创建。对首次认定为一星、二星、三星的示范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加强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 提升双创载体运营水平。每年度,单个载体备案10家及以上科技型企业,每备案1家给予运营主体1000元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除入区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单个载体每年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不含贸易类)营业总收入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经核定后,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大会。鼓励企业、机构积极承办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和省级、国家级行业创新大会,经核定后,按照举办大赛大会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经开区并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第五章 深化协同发展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鼓励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区内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带动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创新生态。鼓励龙头企业在区内设立子公司,在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前提下,经核定后,给予股权投资实际到位额 1%、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大力推动科研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区内转化。对成功转化的,经核定后,按照上年度技术转让合同实际付款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技术合同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均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50%、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加强创新人才(团队)引进

第二十一条 加快构建人才梯次培育体系。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创新柔性引才政策措施,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柔性引才激励办法,加快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杰出企业家、企业科研精英等人才的引进,建立相互衔接配套、覆盖人才不同发展阶段的梯次人才体系。

第二十二条 引进培育高层次团队。围绕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充分发挥区内龙头企业的发展优势和研发平台优势,全面加快核心板块、科技产业园建设,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和优质项目入驻。

第二十三条 营造更具活力的人才环境。优化人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保障措施,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建设,着力解决影响人才集聚和作用发挥的突出问题,营造尊才重才爱才的浓厚氛围,形成更加开放、更加科学、更具活力的人才发展环境。

第七章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发明创造。对当年授权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1000元;对发明专利消零的企业,额外奖励1万元。对当年授权 PCT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其他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同一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奖励不超过3个国家。

第二十五条 强化知识产权示范引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企业(领军、示范、优势、试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对总部设在经开区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八章 健全金融等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创新创业投资体系。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坚持把科技作为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入天使投资等社会风投机构,引导成立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创投基金,促进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建立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资金支持体系,逐步发挥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作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二十八条 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贯彻落实《郑州市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的若干政策》,积极开展综合金融服务,创新多种信贷风险共担模式,持续推进“郑科贷”等多种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风险共担模式,引导银行愿意贷、敢于贷、主动贷。

第二十九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加强企业上市分类指导、培育引导,加快企业上市挂牌进程。重点支持科创板上市,加大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奖补力度,支持企业境外上市、挂牌及并购重组、再融资。对成功上市交易的企业,市区两级财政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第九章 营造宽松包容的创新环境

第三十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责任。对探索性强、前沿引领性高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三十一条 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对项目实施各类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如实记录。对于列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取消其三年内相关资金奖补的申请。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与全区其他政策有重叠的,按本政策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原则上企业享受的科技创新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区级留成。

第三十三条 相关企业应如实填报各项科技统计报表,对漏报、少报数据部分不给予资金奖补。对存在弄虚作假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政策由区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负责解释,相应审核要求、实施办法、细则另行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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