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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遂宁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遂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遂宁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遂宁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加快推进产业升级

(一)支持新建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我市五大优势制造业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在市级(含市本级企业及遂宁经开区、遂宁高新区及非直管区企业,下同)落户新建,且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6‰、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市级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购置设备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购置金额的1%给予补助;当年购置设备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对市级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1年期及以上的贷款进行贴息,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的利息额进行计算,最高贴息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出利息总额的50%,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对重点用能用水企业当年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水)量在300吨标准煤(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2万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或绿色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至第四批)和行业政策实施落后产能设备淘汰的企业,按淘汰设备原值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对因自身改造升级(转型)进行设备淘汰的企业,按淘汰设备原值的3%、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

(四)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企业、信息消费示范(试点)企业、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网络安全技术运用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认证获得贯标评定证书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智能制造单元(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智能制造企业(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新列入四川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行业“小巨人”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

(六)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经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认定为优秀企业、示范企业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支持企业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对当年成功创建安全标准化二级、一级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二、大力支持技术创新

(七)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获得CMA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试点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含外观设计)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际、国内(含港澳台地区)授权的优质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为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元/件、1万元/件,最低均不低于0.5万元/件。支持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对新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且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且年新增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5%、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对参与全省、全国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企业,分别按对应产品实际投保保费的30%、15%,最高均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

(九)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十)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每年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含副高、高级技师)高学历人才5名及以上的市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引进10名及以上的市级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每年引进15名及以上的市级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引进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以及其他相当层次人才的市级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以及其他相当层次人才的市级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国家“四青”人才,四川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天府学者”特聘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世界500强企业高管以及其他相当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届评选“遂州工匠”不超过10名,每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推进“遂宁造”品牌战略

(十一)鼓励企业提品质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20万元。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企业,按注册费用的7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低于0.5万元给予奖励。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组织机构,每件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遂州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承担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支持企业创新融资

(十二)鼓励企业首发上市。对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创业板、科创板首发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新三板”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80万元。对成功融资且所融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对通过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企业,按实际募集资金1年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推进园区和服务平台建设

(十五)加强产业园区建设。对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含高新区)的产业园区,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强县示范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产业园区,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园区)〔特色产品加工示范园区(特色产品基地)〕的产业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示范区(含数字经济产业园、大数据产业园)的产业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类品牌园区(如“院士”园区)、知名品牌示范园区的产业园区,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十七)鼓励平台开展非营利性服务。对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开展的非营利性质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

六、附则

(十八)注意事项。对于国家和省当年新评选、认定的相应品牌或奖项等,可参照已有的相应奖补政策条款,按程序审核通过后执行。对于一次性奖补事项,符合条件但当年未能享受政策的企业,奖补申报可顺延至第二年。市级其他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十九)废止相关文件。《遂宁市加快发展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遂府发〔2018〕14号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遂宁市加快发展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部分条款的通知》(遂府函〔2019〕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十)资金来源。奖补资金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资金、创新创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具体奖补标准,可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整,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额度。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交叉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二十一)兑现程序。每年一季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其中,第1项—第3项、第5项—第6项、第15项—第17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初核,第4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组织初核,第7项—第9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组织初核,第10项由市委组织部、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第11项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初核,第12项—第14项由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初核。市直有关部门初核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再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十二)执行时间。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各主管部门出台实施细则进行界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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