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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泰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泰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立县 旅游兴县 产业强县”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助推泰顺县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6县样板,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温州市科技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科发〔2020〕53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泰政办〔2019〕64号)等文件精神,在整合优化相关科技惠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泰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加大对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该年度研发费用增量、基数分别给予10%、6%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对上年度申报研发费用在200万元以上的特级、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企业,按该年度研发费用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大企业主体培育力度

(三)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四)加快科技型企业提质增量。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支持新产品开发。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试制试产技术开发并通过国家、省级鉴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省级新产品最多不超过5项)。

三、加大科创平台支撑力度

(六)建设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和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在我县设立研究院、创新中心等高能级科创平台,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等资金扶持。

(七)加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运行经费补助。通过市级年度绩效评价的运营单位奖励10万元,优秀的奖励20万元。

四、推进创新创业体系建设

(八)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创园、星创天地,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创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年获得省、市级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相应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等次为合格或合格以上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研究院、众创空间,对入驻的企业、团队和创客实行三年租金补贴,每平方补贴20元/月,低于20元/月按实际计算,已享受本级财政补贴的部分扣除,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2万元;众创空间的公共场所由运营商负责的实行租金补贴,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不到1年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对相应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评为不合格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研究院、众创空间等,取消运营商及入驻企业、团队和创客的该年度租金补贴。上述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不包含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平台或园区。

(九)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被认定为省、市重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5万元。

(十)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企业参加科技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行业总决赛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10万元奖励;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3万元奖励。

(十一)加大科技创新券推广使用。支持和鼓励我县企业和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企业和创业团队每年可以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单项服务费用在0.5万元以内的(含0.5万元)按80%抵用,服务费用在0.5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抵用,单项服务费用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鼓励我县企业利用区域外大学、各类实验室开展科技研究,服务费参照科技创新券政策给予补助。

(十二)支持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的创建。对评审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给予支持合计不低于上级财政创建经费补助资金总额;对评审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上级无经费补助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十三)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1:1配套;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4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已认定的每年通过省级、市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奖励5万元,评价合格奖励2万元。

(十四)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市级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十五)支持发明专利成果产业化。对列入市级以上实施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实施完成的项目经验收后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六)完善技术市场交易体系。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实现年销售总额2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成果产业化经费补助;对列入市级以上的网上技术市场产业化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0%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十七)支持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八)加强企业“卡脖子”技术难题科研攻关。对成功揭榜、联合开展科研攻关的省、市“揭榜挂帅”项目(单个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得低于20万元),根据揭榜额,按照核定的项目研发费用投入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租用科技仪器设备。对租用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支出的 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支持科技项目攻关。对列入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国家、省财政补助金额25%奖励,国家级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十一)支持新品种培育。新育成的品种(系)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通过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次年给予第一育成单位5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品种审定(认定)或确定为省内种植业主导品种的,给予第一育成单位30万元补助。

七、附则

(二十二)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泰顺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不予奖补。

(二十三)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当年度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项目认定晋升高等次奖项除外)。

(二十四)关于政策的相关说明。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均指县财政资金。本政策自2022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部分条款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就高原则给予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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