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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苏州市吴江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苏州市吴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苏州市吴江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苏州市吴江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围绕区委、区政府确立的“两勇一快”奋斗目标,坚持先进制造业立区、现代服务业兴区,大力实施产业能级提升行动、项目招引提升行动、科技创新提升行动、营商环境提升行动,重点针对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新兴产业、专精特新、信用体系、绿色经济、创新驱动、国际化等领域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关键环节,特修订本扶持政策。

一、智能化改造类

(一)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

1.新认定为国家、省和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

2.对新获评国家、省和苏州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新建区级行业性智能制造创新分中心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励。

3.对获批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建设单位,在五年建设期内,每年组织考评,考评优秀的全额(得90分以上,按当年度研发投入20%,最高2000万元)扶持,考评良好、合格的按全额的90-60%(与考评得分值相对应)扶持,考评不合格的当年度不予扶持。

4.对新认定为苏州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的单位,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智能化设备投入

1.对当年度单个项目智能化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先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产业三类企业,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进行有效投入奖励,其中先导产业奖励12%、高新技术产业奖励10%、其他产业奖励6%,三类产业单个项目设备投资最高奖励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对当年单个项目智能化设备投入不超过2000万元、高于1000万元的按照先导产业6%、高新技术产业5%、其他产业4%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在吴江的实际贡献)。

2.设立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贴息奖励资金。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项金融产品,加大对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对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等平台获得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贷款的企业,区级财政按照项目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

(三)智能工厂、车间建设

1.新认定为省级示范智能工厂、车间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市级示范智能工厂、车间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开展智能制造免费诊断服务。通过政府采购,选择优秀的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商对吴江区工业企业进行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智能制造诊断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理。工厂诊断服务费不高于 20 万元/家,车间诊断服务费不高于5万元/家,区级每年为全区300家企业免费提供智能制造诊断服务。

(四)智能制造服务商培育

1.被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商、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本地开展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供应的吴江系统集成商,按智能化改造项目(投资不少于200万元)的合同金额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首台套重大装备培育

1.当年度经省、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通过区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本认定的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通过省、市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产品,在正式交付用户使用同时按照省工信厅等三部门规定投保,给予当年度保费80%的补贴,单个产品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数字化转型

(一)支持两化融合

1.当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贯标示范试点企业(江苏省两化融合贯标重点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2.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实行就高享受原则,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3.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和省级制造业“双创”示范平台,实行就高享受原则,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4.采用智能软件提升生产、管理且当年度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工业互联网发展

1.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省和苏州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类企业(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企业、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等),实行就高享受原则,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建设,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二级节点建设单位,予以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实现年度新增标识注册量超3000万、日均解析量超1000万次的二级节点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协同研发、数据应用等公共创新服务载体。对国家级重大科研院所在吴江设立工业互联网相关独立研发机构、应用推广机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于特别重大的平台和载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与重点支持。

(三)企业上云上平台

1.鼓励纺织行业数字化改造,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选择有能力的优秀服务商,为纺织企业提供数据采集、分析、输出服务,按采集量给予服务商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广大企业在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的基础上,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能力向平台迁移。支持企业上云,当年度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鼓励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对购买与吴江共建的大院大所工业互联网服务机构云服务(产品)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不高于50万元。

(四)5G建设与应用

推动5G在各垂直领域的先导应用,对投资超过50万元的5G应用项目给予实际投入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入围国家、省、市垂直行业5G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入围国家、省、市“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的优秀案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三、新兴产业引进培育

本条“新兴产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为准,包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一)新兴产业企业依法收购其他企业土地资产,且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2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万元;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外商投资企业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万元;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外商投资企业1亿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4万元。

(二)新兴产业企业依法取得新增工业用地,且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2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万元;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外商投资企业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万元;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外商投资企业1亿美元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8万元。

四、专精特新项目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鼓励服务平台星级提升,新评为市级示范平台和省级示范平台3-5星级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15万元、20万元。支持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对年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市级示范平台及以上服务平台,根据年服务收入的10%予以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企业参加的列入本年度工信系统组织市场拓展计划的展示展销会,经申报审定后,按照实际支出展位费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享受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1.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新获评全国、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获评省自主工业品牌5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发展专精特新项目

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度评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度评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评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度评定的苏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传统产业转型

1.印染企业实际排污量在其完成区下达指标的前提下,淘汰落后高浴比印染设备,使用汽流染色设备、印花设备和自动染色配色设备等特种设备的,根据其设备投资实际额,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

2.织造企业按等量淘汰等量增加原则淘汰落后设备,引进先进设备为喷气、剑杆、片梭、大圆机等其他设备,且新增设备单台套价格超过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台(套)。 

3.对丝绸企业应用高端先进设备和信息化技术进行改造升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根据投资额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真丝绸产品年开票销售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丝绸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军民融合发展

当年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业,每个军工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招商引资,当年新入驻吴江的军工企业(有上述三证中至少一证),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军民融合大赛并获奖的,每个参赛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对新入选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五、信用体系类

在吴江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信用管理贯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苏州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绿色经济发展

(一)支持绿色改造

1.节能改造:支持制造企业实施节能技改,要求项目节能量达到300吨标煤,按其审定节能量,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吨标煤,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中属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能源管理平台项目,对其节能量不作下限要求。

2.绿色化改造: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节水节材、有毒有害物质减量(替代)、基础制造工艺绿色化、再制造技术应用、生产设施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改造、废旧产品高值化资源利用和关键节能环保技术产业化建设改造,按其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支持绿色制造

1.绿色制造和体系建设

(1)评定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评定为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按照工信部“绿色产品标准清单”划分,属于不同标准的产品,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按同一标准获评多个产品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2)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能源审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入选国家、省、市其他各类推进节能与循环经济体系建设项目的,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2.节能环保产业化:对使用能效信贷、绿色信贷的项目, 按其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财政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淘汰落后:推进“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行业综合整治,对涉及的电镀、印染、化工、涂层、木制品、塑管、小冶金、小铸件、小轧钢、制鞋、低端喷水织机、标识、废丝造粒、彩钢板等十四个行业企业和“散、乱、污”整治行业中的工业企业,自愿(不包括违法、破产)关停或者自行转产为我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的,一次性补助其拆除生产设备评估价的35%,补助总额不超过其前三年的税收总和(化工行业不限贡献)。

七、创新驱动类

(一)质量强企奖励

1.新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2.新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3.新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 对新认定为“江苏精品”品牌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苏州制造 ”品牌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技术标准奖励

1.新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3.新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并发布实施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单位,按照起草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位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按照起草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位分别给予每项12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所有标准修订项目的奖励额度均按相应标准制定项目的60%进行。

4.新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团体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奖励10万元。

5.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并验收通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6.被新批准为省级地方标准、苏州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并发布实施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7.新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每通过采标验收一项,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

8.当年度引进或取得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9.当年度承办国内外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至10万元。

10.新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商标战略奖励

1.在境外新获核准注册的商标:通过境外单一国注册的,以一份注册证(或证明文件)为一件,一次性奖励4000元/件;当年度注册多件商标的,单个企业限报10件;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每延伸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奖励,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件。

(四)企业诚信奖励

1.新认定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新获评省级AAA、AA质量信用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加强科技创新

1.对入选上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培育期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受理,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苏州市相关文件条款,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市企业研发费用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后补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和首次列入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名单或首次列入国际国内知名机构发布的“独角兽”榜单企业奖励(最高一次性200万元)等政策,按比例承担;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自注册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为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上年度研发费用的20%,上限20万元/年;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孵化期内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对载体运营机构参加省、市绩效评价并获得奖补的,给予1:0.5联动支持。

2.新获批的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含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并按省级、市级研发机构绩效评估结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地标”企业、“瞪羚”企业及创新领军型企业与“大院大所”长期稳定合作共建高质量企业研发机构,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企业围绕重点发展领域自建专业孵化器,对孵化项目年开票销售总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入选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新入选本级农业和社发科技计划项目的,实行后补助政策(其中区级医疗卫生项目给予3万元/个补助;支出小于3万元的,按实际补助);新入选区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分两次共补助20万元/个(两年一评)。

4.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和参与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5.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创新共同体建设,设立“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面向示范区、长三角区域及更广范围购买科技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发放额度最高5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部门立项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示范项目,每项最高支持30万元;对参加示范区联合创新挑战活动,对接吴江企业科技创新需求的优胜单位,最高奖励10万元。

6.科技金融。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指标,省、市、区三级联动支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促进合作银行给予放大10倍以上科技贷款。

7.风险补偿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指标,用于省级天使基金项目风险补偿地方配套。

8.专利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5万元,系首次发明专利授权的再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6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和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后每件资助2万元,授权后每个国别分别资助5万元,同一件国际专利最高资助10万元。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每人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发明专利年费按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费用予以资助。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和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10万元;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评专利示范企业的,最高奖励6万元。

推进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绩效评价验收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择优给予5万元奖励(优先奖励既通过绩效评价又通过认证的企业)。企业自建专利数据库通过验收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

鼓励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对以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作为主要质押物开展融资的企业,按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额度20万元封顶;对企业投保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按所缴保费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额度10万元封顶。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发展,对依法设置在吴江的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在我区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中连续三年评为A级的,每家奖励5万元;依据当年度评选标准获评我区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对获评第一等次、第二等次、第三等次的每家分别奖励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吴江工作满一年及以上(提供社保、纳税证明)的个人,在本区工作期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奖励1万元。

八、国际化类

(一)鼓励外资项目

1.外资企业新设。2020年1月1日起新注册的合同外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在外方股东累计出资1000万美元并开工后,按照美元计算当年累计到账外资的百分之五奖励相应人民币金额。高显示度的优质现代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2.外资企业增资。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增加注册外资,当年累计实际到账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其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除外)增加注册外资,当年累计实际到账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部分不予奖补,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

(二)外贸稳增长项目

1.企业全年进出口额2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含)以下,同比上年增幅超过30%、20%、1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企业全年进出口额3亿美元以上、5亿美元(含)以下,同比上年增幅超过30%、20%、1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15万元。企业全年进出口额5亿美元以上、10亿美元(含)以下,同比上年增幅超过30%、20%、1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5万元、20万元。企业全年进出口额10亿美元以上、30亿美元以下(含),同比上年增幅超过30%、20%、1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企业全年进出口额超过30亿美元的,同比上年增幅超过17%、14%、1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60万元、90万元、20万元。(不含前档)

2.企业全年进出口额进入吴江区前1-5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6-10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自主品牌培育与发展项目

1.获评苏州市级以上出口名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新设出口研发中心和开发新产品的,按其当年相关投入费用标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品牌产品出口业绩,100(含)-200万美元之间奖励10万元;200(含)-500万美元之间奖励20万元;500(含)-800万美元之间奖励30万元;800万元美元以上奖励40万元。

4.拥有市级或市级以上出口名牌的企业,经申报审定后开展相关品牌推广活动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1.每年安排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参加线下境外展会或线上国际展会,支持境外注册商标。

2.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险的,按其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40%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出口基地行业协会组织基地内企业抱团参加“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境外展会,经申报审定后开展促进市场开拓商务交流活动的,对出口基地按相关实际发生费用的90%标准给予支持,国家级基地全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省级基地全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五)出口优化项目

1.对企业出口版权、专利、软件以及文化、教育服务出口的,并且相应最终进口方为非关联企业的,根据其实际收汇,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单一企业因版权、专利出口而获得的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人民币。

2.鼓励数字化服务出口。以企业开展相关数字服务业务所取得的外汇收入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年度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公平贸易项目

1.企业参加境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纠纷调查、应诉、抗诉等活动,按其律师费实际支出的30%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按其律师费实际支出的30%标准给予支持,同一案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项目

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对新确认的各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给予境内投资主体1000万元奖励;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不少于1000万美元,给予境内投资主体800万元奖励;市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不少于800万美元,给予境内投资主体500万元奖励。

(八)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企业当年实际投资金额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标准给予支持,项目位于“一带一路”国家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九)境外销售网点或办事处

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销售网点或办事处,按不超过其当年年租金的30%标准给予支持,项目位于“一带一路”国家的,按不超过其当年年租金的40%标准给予支持。单个境外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且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境外承包工程

企业承揽境外承包工程,已按规定缴纳备用金,且在商务部系统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备案的,按其当年实际完成的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属对外总承包工程的,按其营业额每1美元追加奖励人民币0.01元,工程地点位于“一带一路”国家的,按其营业额每1美元再追加奖励人民币0.01元。单个企业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带一路”国家的认定以国家权威发布为准。

(十一)承接境外总承包工程

企业承揽境外总承包工程,已按规定缴纳备用金,且在商务部系统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备案的,按不超过其工程项下已付信用证(相关)费用的50%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按不超过其已付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费用的20%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服务外包项目

1.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经认定,按区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收汇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上级部门有资金下拨并要求配套的,配套资金与该项奖励额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企业建设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按认定投资额的30%标准给予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跨境电商项目

1.支持平台型服务企业发展。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型服务企业为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按照当年度跨境电商实绩不低于1500万元的企业,按每服务一家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平台型服务企业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按照当年度新入驻且跨境电商实绩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按每入驻一家1万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平台型服务企业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融资贷款。对获得国内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贷款,且跨境电商年度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B2B出口大于10000万元,B2C进口大于5000万元,B2C出口大于2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经核查认定后,给予财政贴息支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贴息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面向境外网络零售。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苏州市吴江区范围内注册、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在国内外电商平台开设主要面向境外消费者、具有良好运作实绩的零售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四)服务贸易项目

1.鼓励发展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对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引领性的新业态和新模式项目,根据其创新性以及对相关产业可能形成的带动或引领作用进行评审,综合项目前期投入情况及评审结果,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服务贸易交易促进平台建设。对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技术打造或提升服务贸易交易促进平台的,根据平台促进服务贸易成效,对平台进行一、二、三类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一类企业给予200万奖励,对二类企业给予100万奖励,对三类企业给予50万奖励。

(十五)外贸新业态项目

在全区开展全球维修或检测、集团维修或检测、保税展示、跨境电商B2C出口等外贸新业态的首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六)进口贴息项目

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对获得当年度国家或省进口贴息支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企业,在享受国家、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奖励。注册地在苏州市吴江区范围内,且当年度获得国家或省级进口贴息支持的企业,均可获得此项奖励。

九、大企业培育

(一)培育壮大地标型企业

对总部在吴江的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民营企业(集团)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总部在吴江的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民营企业(集团)给予5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集团)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命名的民营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新地标企业”培育

对列入“新地标”计划培育名单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资金奖励。升级则补差额。

(三)兼并重组扶持

鼓励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实现企业合并、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兼并重组交易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同意,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并购完成后,兼并重组方企业须绝对控股。兼并重组协议中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对列入“新地标”计划培育名单的企业,兼并重组协议中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成功完成并购。兼并重组本地企业(符合产业鼓励方向且在规划区内),可享受目标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所产生地方贡献的全额奖励(固定资产过户、股权转让等契税除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兼并重组外地企业,一次性享受被兼并方对吴江贡献的全额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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