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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济宁市任城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济宁市任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济宁市任城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济宁市任城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区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以科技创新引领全区高质量发展,现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鲁政字〔2019〕142号)和《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1〕11号)文件要求,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发企业创新动能

1. 促进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对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

2.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税前加计扣除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省、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认定总额的1%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研发统计范围,对首次纳统且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市级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200万的区财政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经费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超过20%的再次纳统企业,市级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200万元且较上年度增长超过20%的,区财政再给予1万元奖励。设立研发投入强度“红线”制度,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1%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区级以上创新项目、研发平台和补助资金。

3. 支持企业建设自主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等研发平台,在市财政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30万元奖励;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平台,在市财政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批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创业共同体、“人才飞地”等研发平台,区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4. 落实企业创新普惠性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产生的费用,在省、市“创新券”补助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20%比例配套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向省、市科技部门推荐享受贷款风险补偿。

5. 引导实施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各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企业,在区重点研发计划中可给予立项扶持;对列入区级重点研发计划,自主创新明显、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且属于我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项目,区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的科技经费扶持。

二、引领产业创新升级

6. 支持产业链关键技术创新。围绕“231”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主导产业,每年设立10项左右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关键技术攻关项目、10项左右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示范项目,每个项目按其研发经费投入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30万元,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

7. 推进产业创新载体建设。经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市财政给予最高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经国家或省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文化与科技融合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双创载体达到建设标准后,区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上述双创载体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挂牌)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绩效突出的,在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助。

8.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财政按省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区财政按1:1配套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每年优选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机构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技术经纪(经理)人每人每年最高奖励3万元。同一主体、同一项技术不重复奖励。

三、提高源头创新水平

9. 拓宽产学研合作路径。“中字头、国字号”知名高校院所在我区建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科创园区的,由区政府“一事一议”签订共建协议,对其建设运营给予支持。对于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择优按企业支付合作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10万元。

10. 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对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支持,参照《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济任发〔2018〕22号)等政策标准执行。支持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建立“科技特派员”基地,每年评选5家左右创新创业绩效突出的基地,进行通报表扬和给予奖补。

11. 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位完成人中的我区人员,在市财政按照特等奖2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技奖项前两位完成人中的我区人员,在市财政按照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提升区域创新活力

12. 加速推进运河经济开发区建设。制定支持运河经济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区级统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开发区建设重大科研机构和基础设施、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落地产业化项目等。

13. 支持产业协同创新。支持以产业链协同创新模式,探索创建创新创业共同体或产业创新联盟,3年内建成5个创新创业共同体、6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逐步实现重点产业链全覆盖。对于创新绩效优秀的共同体或产业创新联盟,其开展的协同创新项目优先纳入区级重点研发计划给予研发经费补助。

14. 积极推进开放创新。对在我区举办的高层次、品牌性区域间科技合作活动给予支持。对于我区建成运营的海外研发平台或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在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新认定为省级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在市财政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经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我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市财政按照实际到账资金50%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照实际到账资金20%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30万元、20万元。对我区自主申报入选省“外专双百计划”的用人单位,在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经费资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帮助成功引进并入选省“外专双百计划”的组织或个人(第一引荐人),在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

五、强化创新保障能力

15. 完善创新发展激励考核机制。成立全区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创新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查考核等职能。对镇(街道)科技创新工作定期调度,对主要创新指标定期通报,并纳入对镇(街道)综合考核。对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作用突出、研发投入总量和增幅较大的科技企业、高校院所、人才载体等,从区级层面给予表扬奖励。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和创新容错制度,加快形成公平开放的创新创业生态。

16. 构建多元化投入和高质量服务体系。保障全区创新发展财政经费稳定持续投入,区财政整合设立全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上述政策措施落实兑现。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创新发展政策有效衔接,对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发挥区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全社会创新活力。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科技创新政策执行效率和落地力度。建设综合性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构建“一站式互联网+”科技服务体系。

 17.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实行奖励资金发放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制度。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奖励资金开展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拨付区级奖励资金;对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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