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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新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绍兴市新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科技赋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企业梯队培育

1.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40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

2.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增,与县工业政策一致);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试验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上述研发机构如为多家单位共建的,根据共建单位家数按比例给予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上级专项资金,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根据3%≤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4%、4%≤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奖励研发支出的1%、2%,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二、加大重大产业技术攻关

4.开展“揭榜挂帅”技术攻关。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大交通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实施产业短缺技术、替代进口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对揭榜、通过评审并经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下拨资金的5%予以补助, 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结合“揭榜挂帅”形式进行科技攻关,经招标或择优委托,每年设立10个高新技术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家组验收后,对承担攻关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每年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下同)中选择10个符合县重点鼓励拓展领域和产业提升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对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5.支持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经验收通过,给予每项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鉴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万元。加大农业新品种培育,对新通过省级认定补助5万元,通过省级审定补助10万元。

6.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设立产业研究院、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对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200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7.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推动科技创新券跨行政区域互认互通。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券服务载体,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20%补助,对通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一指办”系统提供服务的,按创新券实际兑付额再给予10%补助,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三、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8.推进新昌智造科创走廊建设。主动对接G60、杭州城西、宁波甬江三大科创走廊,按照“一轴相连,两翼齐飞,多点支撑”的空间布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加快推进新昌智造科创走廊建设,着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围绕“一个产业建一个综合体”目标,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政府主导建设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综合体的运营机构和入驻机构免收房租。对非政府主导建设,并列入省级综合体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运行经费补助。

9.推进创新创业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类奖励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技术市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奖励等。对入驻新昌科技大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年度考核优秀的分类给予1-3万元奖励,并给予最高50%的房租补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3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1.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大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人(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人(单位)减半奖励,其余不予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12.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按申请成本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实现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给予每项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每年择优评选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30万元补助。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对专利权人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3.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达标)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发明专利大户)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20万元补助。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五、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

14.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合作。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对举办国际组织主办的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定期或永久举办的,三年内可每届一次性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对承担创新类国际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经认定可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县政府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且经事先备案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15.推进规上企业产学研全覆盖。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实施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每年给予不少于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并对来分院(培养基地)就读的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年15000元的奖学金。鼓励在读研究生团队(不少于3人)到企业、研究院进行产学研合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认定后按一定标准(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给予企业、研究院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鼓励企业参与研究生联合培养,对当年成功创建县级“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点”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6.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高校院所等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的,给予每家每年10-30万元的运行经费;设立技术转移联盟的,给予每家每年30-5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给予每家每年30-60万元的运行经费。对落户的高校院所及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类平台等机构(单位)作为第三方促成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其转移发明专利并转化落地的,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创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7.加强军民协同创新。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18.加大科技金融支持。设立专项风险补偿金,完善风险补偿办法,支持银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与投贷联动业务。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按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加强科技金融,对入驻政府举办的科创平台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入驻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19.强化科技工作导向。积极开展创新型乡镇(街道)建设,提高科技工作在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科技工作在省级园区工作的考核比重不低于30%,把科技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园区主任述职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0.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收回资助经费(资金)、取消申请或参与科技活动资格等惩戒措施。

附则:规上企业如无研发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补助。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除外;2020年开始对应参加亩均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不参加评价的,不得享受,当年新办工业企业除外。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⑹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

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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